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深度揭示审判程序的价值进而提升其理论位阶对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无裨益。实体法规范需借助程序的支撑才能具体运用;作为过程和方式,审判程序蕴涵着形式公正、司法民主等价值诉求;同时,公正的审判程序亦能发挥裁判的正当化功能,进而减轻法官的责任负荷。  相似文献   

2.
正义的表达方式有正当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提倡简易程序有利于减轻被追诉人的负累,尊重其程序选择权,具有正当性。司法裁判者运用"二八定理",采用"简化简单多数和优化复杂少数"的方法符合司法规律。提倡简易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保障,具有全局性。应当针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给予选择简易程序的被追诉人以量刑优惠;对法官队伍进行专业化、职业化改革;进一步简化刑事简易程序的审前和审判程序。  相似文献   

3.
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应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4.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度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责任制被认为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在司法责任制的引领下推行员额制改革,倡导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理念,理顺并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定位,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显然,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仍然在于"人事".令人遗憾的是,本次司法改革关于入额法官的定位、法官助理的定位并不清晰,这也影响着本次司法改革的有效推进.从司法运行的规律角度而言,入额法官除了应具有审判权外,还应具有案件管理和人员调配的权利.法官助理的定位应当是辅助人员,但应依据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的工作范围,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实现"权、责、利"相统一.而在现实的司法改革语境下,应当在审判组合的人员配置上实现动态化的管理,以期缓解激增的案件数量与人员客观减损的压力.江阴市人民法院"1 +N+N"审判组合模式的探索符合这种人员调控规律,值得推广和借鉴.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代化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紧紧围绕作为审判程序的主导者法院和法官来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必将走向审判中心主义。为此,应当对三大诉讼职能的不平衡、审判权的虚化、证据调查程序的不规范及具体审判程序的不完善等进行研究,以期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6.
当前法官流失已成为困扰司法工作的严重问题。法官流失与法官薪酬福利水平低、职业发展通道不畅、工作压力重、缺乏职业荣誉感等综合因素有关。因此建议延长一线办案法官的在职时间,推广法官助理制度,建立法官调剂机制,以解决当前面临的审判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改革行政化法官管理模式为审判专业等级制,提高法官薪酬福利,落实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彻底治理法官流失。  相似文献   

7.
相对道德而言,制度对人行为的影响更大。从根本上讲,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输出。不同的司法制度有不同的输出,程序正义的司法制度输出司法公正,缺乏程序正义的司法制度输出司法不公正。正当司法程序从三方面增进司法公正:直接输出司法公正,通过养成法官的司法良知增加司法公正的输出,扼制司法良知的误用与滥用。以此观之,实现司法公正的治本之策在于以正当程序为导向进行司法制度改革,而不在于对法官进行道德说教。  相似文献   

8.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诉讼中法官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形下,依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它在增强法的可适用性、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也是一种很脆弱的权力,易受外界影响而发生偏移,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相应的伦理机制制约。从人性角度看我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完善,应主要着眼于提高立法质量,确立正当程序;改革法院体制,完善法官制度;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探索司法统一途径;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强化法官道德素养等。  相似文献   

9.
我国近二十余年的司法改革成果颇丰。但司法公正的局面和其肩负的历史使命与人民的期望差距甚远。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观点和思路。明确了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和趋势.标志着以法官制度改革为主导的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在法院内部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10.
司法活动欲实现为社会运送正义的价值目标,必须首重制度设计。宋代司法传统中的一系列制度,不仅使仁爱司法理念得到践行、法官职业素养得到提升,而且还使司法制衡机制得到强化,审判程序设置更加精密,司法辅助制度更加完善。这些举措是宋代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宋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宋代司法文化的这种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化,折射出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趋向,有着深刻的历史成因和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中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个体的独立地位,法院内部对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干预时有发生。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法院行政管理者也可以假借裁判文书审批的权力左右裁判结果。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审判权限分离以及附带的责任主体模糊的问题。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旨在打造"让审理者裁判"的权力运行架构以及"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承担机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构建可以从赋权与明责两个维度加以展开:其一是赋予主审法官行使从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直至签发裁判文书的完整的裁判权力。主审法官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面临重塑。其二是明确主审法官违法审判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形式以及追责主体。法官惩戒免职权的配置应遵循司法规律、司法原理的要求,重点解决权限内部化问题。在法官群体中选拔精英担任主审法官只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最终目标应该定位于法官走向精英化并赋予所有法官相同而完整的审判权。  相似文献   

12.
法律职业化强调法官自律,防止其司法活动被民意所左右。但司法独立并不与民意存在对立,只是如何将民意合理地引入司法程序。引入的民意在司法程序中不是恣意妄为的,民意必须被一定的法定形式和法律程序所规范才能介入到司法审判程序当中来,从而增加司法裁判的可信赖程度。  相似文献   

13.
法官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改革的进程离不开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现代司法理念的根本含义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其对法官制度的要求就是法官精英化和法官独立,因此,应当从法官的选任和职业保障两个方面来改革我国的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14.
法官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改革的进程离不开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现代司法理念的根本含义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其对法官制度的要求就是法官精英化和法官独立,因此应当从法官的选任和职业保障两个方面来改革我国的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15.
"徒法不足以自行"。防治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具有关键性作用。法官职业伦理则对塑造法官职业信仰,约束法官职业行为,培养法官职业美德,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在司法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改变了原有落后的局面。但在司法改革的软件方面,也即法官的伦理道德方面却捉襟见肘,改革迟缓,效果不佳,以至于影响了法官在人们中的信誉和司法的公信力。法官在道德伦理上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改革的水准,甚至是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所以,在当下,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与完善,法官职业伦理之德性发展与建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的改革,是当前法院推行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在民事审判程序改革中,重视民事判决书制作方式的改革意义重大;特别是内容合乎理性、结构合乎逻辑的民事判决书,应该成为我国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影响着司法程序及裁判文书本身的公信度.  相似文献   

17.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执行资源配置以及完善执行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有益探索,也是执行权力“去行政化”改革的有效载体。通过样本分析发现,目前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本身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表现为运行上的“制度行政化”和司法人员的“心态行政化”。针对执行权力运行改革,发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预期作用,不仅应从规则设定和制度设计上进行形式改革,更要注重从权力架构重塑和职业伦理提升上进行实质改革,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司法“去行政化”的总体目标。  相似文献   

18.
司法要不要考虑民意,与如何看待司法理性有关。从功能理性的角度分析,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就是在司法过程中准确地界定法律规则和民意的地位与功能,使其能够在各自范围之内得以适当的发展。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民意对司法产生的效应和影响,提出通过养成法官公共理性、以正当程序疏导民意、认真对待公民诉权等措施对其予以规范,从而培育司法的功能理性。  相似文献   

19.
审判独立及对审判权的监督作为司法运行过程中的两种现象,其对立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但这是表层次的,在深层次上,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和谐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人民权利是两者共同的逻辑起点;司法公正是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法治实践是两者统一的现实基础;审判程序是两者和谐结合的共同场域。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审判独立与对审判权监督之间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20.
司法权长期采取类行政方式运行,导致法官“上命下从”的行政化思维方式与行动逻辑,成为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隐性障碍。法律、程序与职业伦理等形塑法官裁判思维的诸要素在科层型司法结构中处于失灵状态,是为法官行政化思维方式的温床。法官思维方式的行政化表现为依赖集体决策与请示汇报,偏好法定证据,把司法解释当作行政命令加以执行等。司法去行政化改革通过内设机构改革与法官员额制,着力打造扁平化、同等型司法,为法官思维方式去行政化创造了客观环境。欲帮助法官实现思维方式的去行政化,一个有效的途径是培养法官的程序思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