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罗蕾 《理论界》2014,(3):90-9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其中"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为主观构成要件,本文认为,这里的"明知"指明确知道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产品缺陷,而不包括对人身损害结果的明确理解。同时,"明知"不仅包括恶意和一般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包括"准故意"即重大过失在内。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缺陷产品违反召回义务的,亦可构成上述"明知",并在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客体自身固有的特性使知识产权容易遭受他人侵害,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为了防止其被滥用,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受害人主动提出申请,针对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现有或可期待利益减少或有严重侵权情节的行为人;惩罚性赔偿额的标准不应规定上限和下限,也不应规定参照倍数,以免侵权人将赔偿金的风险作为经营成本予以转嫁。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创造性地规定了针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产生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该解释没有解决为何如此适用的难题。现有研究成果中赞成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观点,其理由并不充分;反对性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全面、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罚款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相重叠,前者的适用应当优先于后者。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依据该条规定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4.
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促使生产者注重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安全性有效途径之一。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应当借鉴《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并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须有“欺诈行为”这一前提;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惩罚性赔偿并非无条件的适用,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留有余地,既要考虑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惩罚性赔偿额与实际损害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归责原则作为归责的“规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责任形式,而非民事责任形式决定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适用“二元归责”原则,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我国知识产权“适度保护”的立法政策。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保护的有限性及其请求权竞合等特性,影响乃至决定着“二元归责”原则的适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再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素,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之趋势。侵害知识产权的“二元归责”原则,与该立法趋势相契合。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责任来源于英美法,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定位以及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划分,民法未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条件、赔偿限额等方面规定不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应为故意且实行限额赔偿,以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论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起草民法典的深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地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侵权和合同纠纷、妨害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并以侵权行为人或违约方的“故意”或“恶意”作为适用的基本条件,则能补充当前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漏洞,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必要性及利弊分析等方面的阐述,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部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对恶意诉讼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也未作出特别规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强化,立法需要对恶意诉讼侵权加以规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故意引起恶意诉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业领域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存在差异,在制度设计上宜借助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加以规定,采纳惩罚性赔偿,并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9.
环境污染具有范围广、潜伏期长、通过生物链富集、随生态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等特点,所以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环境污染致害侵权",而不包括侵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赔偿机制已经难以弥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导致环境侵权案例中违法者违法成本远小于其所获的经济利益,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却相当高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污染者,遏制污染行为,进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0.
王博 《甘肃社会科学》2014,(2):144-147,223
善意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合理利用。相对一般侵权,善意侵权属知识产权特殊侵权,不应视为对专利权的限制,其救济方法应以停止侵害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专利法第70条仅规定善意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却未规定该行为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使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若依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因法无明文规定可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若依过错责任,行为人因主观无过错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议规定,善意侵权构成侵权,行为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  相似文献   

11.
论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莉 《东南学术》2011,(1):175-185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维护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缺陷造成的责任,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明知",即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损害要件上要求具有"严重的人身损害",即死亡和健康严重受损,从而排除了财产损害;责任承担上仅要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当考量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受处罚情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   

12.
李亚龙 《天府新论》2023,(4):108-117
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成立的理论路径中,“责任阻却说”更具合理性。应该明确故意系行为人之于构成要件的容忍,其认识对象限于构成要件事实。基于“责任”与“故意”的关系而言,两者为评价与被评价之关系,“故意”为“责任”评价的对象,而非“责任”的内容,故两者并非处于一个层面。违法性认识系行为人对于违反刑法与否的抽象性评价之认识,征表行为人对于规范的态度,其为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提供依据。因此,违法性认识应为“责任”评定之内容。因此,行为人违法性认识错误时,行为人通过阻却责任而非故意出罪。  相似文献   

13.
由于逃脱概率的存在,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最终并非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仍然坚持实际赔偿原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潜在致害行为人就会缺少预防损害发生的激励,从而导致无效率的结果。因此,需要借助惩罚性赔偿使致害行为人承担其行为的全部社会成本,从而激励行为人为无损社会福利的行为。惩罚性赔偿名为惩罚,实际上仍然是具有补偿性质的。鉴于此,应当拓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此外,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宜过于机械,应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细化了《民法典》第1185条关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件,但仍有必要进行理论上的深度解读和修改完善.移植于文学领域的"情节"概念在法律语境下应当能够客观描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和预防功能.现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情节",包括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需要做补充和细化解释.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不应当被列为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考量因素."情节严重"与"恶意"共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前者是客观要件,后者是主观要件.两者的考量因素虽可能有部分重叠,但差异更多,应先判断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和倍数裁量都有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不再限于私益,而是向公益保护转变。与此同时,侵权责任编也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制度的基础。通过设立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实现了由赔偿向预防的转化,并通过对制止与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费用的赔偿和预防性责任,强化其预防作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定,成为确保环境污染破坏得到恢复的手段,通过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实现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6.
配偶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成为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客体。“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重婚行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或通奸的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四个构成要件。在归责原则上,应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视为特殊的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于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即“第三者”的行为必须与有配偶者的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害配偶权的共同侵权主体,因而,应由“第三者”和有配偶者对受害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从英美法系发展到大陆法系历经波折,争论不休,其本身的性质尚无定论。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在产品责任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项大胆尝试是《侵权责任法法》最大的突破。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必须承认作为舶来品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适应中国的立法环境,尤其在侵权法领域有特别的意义,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将体现此制度的最大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18.
张伟 《东岳论丛》2023,(4):164-174+192
帮助犯的不法源于其通过加工正犯的实行行为促进法益侵害,帮助行为的本质在于提升正犯实行行为的危险;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应立足于对可罚的帮助行为实质而规范的解读。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不同于犯罪故意,明知影响对行为危险性的评价,继而应作为不法帮助行为的要素;在中立的帮助场合,基于保障行动自由的考虑,不法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确定的明知与高度盖然的明知;基于帮助犯的结构性特征,可罚的帮助应仅限于正犯着手后对其实行行为产生重要促进作用的帮助。职业行为或履行义务等直接为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规制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相关犯罪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将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理论上,“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称直接故意;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称间接故意.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理论上,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不同于通常所理解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侥幸心理.”犯罪的侥幸心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寄希望于偶然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试举一例:××省治淮指挥部在赶修××水库时,该工程工作人员某甲已发现悬崖处石壁破裂,随时有坠落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马上下令停  相似文献   

20.
一、新闻采访权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所谓新闻采访权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公开传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构成侵权的新闻,要符合以下四方面的一般构成要件:⑴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行为;⑵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⑶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⑷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其次,还应考虑下列特殊的构成要件:⑴侵权事实体现在新闻作品中;⑵新闻作品公开刊播于新闻媒体上;⑶新闻媒体具有合法性;⑷新闻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