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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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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相对不起诉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体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制度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加之暂缓起诉制度的缺失,给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我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暂缓起诉作为公诉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也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要求与体现.从暂缓起诉的概念界定入手,通过对暂缓起诉制度的域外法考察,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和具体规定等,论证了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提出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3.
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导起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产生的。起诉法定主义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其存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各国的表现也有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法定主义是司法活动发展的必然要求,有价值也有缺陷。其诉讼价值决定了起诉法定主义应是起诉的主要规则,其缺陷也决定了起诉法定主义不能成为唯一规则。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两者应互相取长补短。  相似文献   

4.
新加坡与中国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构上,同为后发型国家。新加坡开展刑事司法改革已四年有余,除在“高盛案”中适用过“有条件警告”制度外,新加坡当局始终保持着谦抑审慎的态度,迟迟未激活暂缓起诉制度,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伴随着暂缓起诉而存在的“两极分化的司法体系”以及缺乏司法制衡的检察裁量权对于该国法治有着潜在威胁。鉴于新加坡的相关经验,我国在后续的企业合规改革中,在警惕刑事合规万能主义之余,还须回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观照,加强对检察裁量权的制约。具体来说,应作好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模式选择与协调衔接,审慎推进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明确法院在刑事合规中的角色定位。  相似文献   

5.
刑事犹豫制度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制度,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犹豫制度发展缓慢,需要对其进行反思。重塑我国刑事犹豫制度是刑事司法文明发展的要求。需要从警察微罪处分、暂缓起诉、宣告犹豫、执行犹豫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刑事犹豫制度进行合理构架,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6.
案件分流应是审查起诉环节的重要功能,这不但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而且有助实现司法公正。然而由于我国审前程序的缺失,再加上不起诉制度案件分流功能的极其有限,起诉环节分流案件的功能从司法实践来看微不足道。但犯罪率的快速上升,及对程序正当性要求越来越高,而司法投入又相对有限,司法资源尤其是审判资源的紧张状况日趋严重,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笔者认为,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有必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并对暂缓起诉的概念、特征、制度基础、利弊进行初浅的探讨,对如何构建我国的暂缓起诉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7.
过去曾经过分强调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忽视"宽"的一面,在大力推行轻刑化、非刑罚化的世界潮流中,我国力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在检察工作中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且在已形成健全"严打"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宽松的刑事政策和制度,如慎捕重教、暂缓起诉、轻罪和解、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化等,并从立法上健全轻罪非刑事制裁制度,使之统一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中。  相似文献   

8.
论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调和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导起诉的两大不同的基本原则,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在历史上,起诉法定主义曾经处于一元独占的地位。现代刑事诉讼则更强调双元并存,二者相互补充,推动着各国刑事起诉制度的改革。从这一历史趋势出发,对我国当前起诉制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诸如怎样理解不起诉的条件,如何看待不起诉率,怎样处理只有同案被告人口供的案件,如何评价转诉制度等,进行探讨并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就显得很有意义。  相似文献   

9.
暂缓起诉制度是一项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设立的司法制度,是一种针对轻微的刑事案件附条件的不起诉。该制度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国引进暂缓起诉制度能提高诉讼效率,控制和预防犯罪,保护人权以及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在刑事和解中检察权的行使。检察机关应引入量刑建议权,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决定了其不宜行使建议撤案权。  相似文献   

11.
刑事和解制度是体现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重要方式,而检察机关是实行这一制度的主体之一。民族地区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它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作为民族地区的基层检察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推行“关注民生的公诉模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一制度还有必要在和解的法律地位、和解的主体、改进加害人的社区矫正制度、赋予被害人更多的自诉权利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我国近年来积极推行的司法改革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起诉便宜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进行明文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体系,也必将导致附条件不起诉的全面实施。  相似文献   

13.
恶意诉讼类型多样,隐蔽性强,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破坏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人的逐利本性、社会诚信缺失、司法政策偏颇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等是恶意诉讼泛滥的主要原因。恶意诉讼具有实体侵权与程序违法双重属性,其甄别取决于法理基础上的政策考量。旧《民事诉讼法》已有大量规范可用于预防和制裁恶意诉讼行为,新《民事诉讼法》在旧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强化检察监督、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加大对恶意串通行为的惩处等的修改来加大打击力度。不过新法还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忽视受害人赔偿权等多重问题。  相似文献   

14.
在日本,检察官在决定是否适用起诉犹豫制度时,不受犯罪轻重的影响,而是综合考虑到各种因素后所做出的决定。起诉犹豫制度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通过对比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探索的暂缓起诉制度,起诉犹豫制度在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节约司法资源、人身自由、提高诉讼效率、实际效果等方面更加具有借鉴的意义和价值。因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起诉犹豫制度和建立相关的配套设施。  相似文献   

15.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部分公诉案件被纳入和解程序。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证案件处理效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无论是从新法对刑事和解理念的重视程度以及刑事和解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来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与司法实践中已广泛开展的刑事和解活动还有一定差距。在对新法刑事和解三条规定解读的基础上,在准确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旨前提下,分析了新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之不足并展望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16.
加强司法民主与人权保障,简化诉讼程序和追求诉讼效率已是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改革的主流。面对逐年上升的犯罪率、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堆积如山的案件,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在立足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设立我国的辩诉协商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刑事审前法官制度的缺位,不仅导致我国侦查程序中非法侦查行为屡禁不止,权利救济机制处于空白状态,侦查程序不具诉讼形态;也使得公诉权缺乏应有的控制,公诉方式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造成庭前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落实,证据展示程序难以运行以及庭审法官的预断不能排除。  相似文献   

18.
暂缓起诉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已确立的一项起诉制度,尤其是在德国和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了良好的运行。考虑到暂缓起诉制度的价值,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与司法运作经验,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应当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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