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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子,是我国旧时男性在无子孙的情况下,为延续香火而在同族中择立的继承人.立嗣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立嗣一经完成,对于被继承人,嗣子就取得了宗祧、身份和财产的继承权,同时承担服从被继承人或其寡妻的亲权和教令的义务.旧时婚姻家庭与宗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嗣子继承权的形态及其演变而实现的;法律制度则对此加以确认和保障.近代以来,随着宗族社会的瓦解,嗣子继承权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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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特征及其运行机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位继承的立法意旨在于维护子股衡平及子股独立。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或抛弃继承,均有代位继承的适用。修改继承法时应借鉴日本、韩国等国立法例,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也纳入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应以于继承开始时生存或已怀胎为已足,不以于其直系尊亲属死亡或失权时生存或已怀胎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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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且适用条件也较为苛严,限制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也剥夺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机会与可能,更与我国鼓励违法人员及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人员弃恶从良、改恶从善,促进社会、家庭和睦团结的法律宗旨相违背。只有贯彻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来构建恢复所有已丧失继承权的宽宥制度,始能有效保护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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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绍成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4)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调整公民遗产关系的基本准则,目的是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继承权。它对于妥善处理现实家庭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社会职能,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财产继承权问题略析如下。 一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说明继承关系的成立,一是有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继承人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三是有遗产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被继承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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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子轩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2):74-76,91
配偶又称为"夫妻",法律规定合法婚姻中男女双方互为对方的配偶,它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合法的夫妻之间互相对对方遗产享有继承权是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赋予配偶继承权,是我国顺应文明发展趋势体现男女平等思想的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配偶继承权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可以从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规定和在遗嘱继承方面设立特留份制度等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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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被继承人所有说认为,遗产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基于信托理论,管理人支配遗产。该理论虽然能够实现遗产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但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遗产继承所有说以继承人的继承权为核心,忽视了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遗产虽具有客体属性,但赋予其主体属性的目的在于实现其客体属性,因而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不但要反映继承人的利益需求,还应考虑遗产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继承法是遗产分配法,它是债权法的特别法,我国应以遗产为中心来设计遗产分配法律制度,建议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修订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遗产管理人分配给其遗产时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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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子近代继承法意义上财产继承权的确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文本上取得财产继承权 ,到判例、解释例使之从受限走向平等 ,再到民法继承编的最终法律确认。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成功转型从另一个侧面对近代继承法 ,乃至是民法实施的不太理想作了诠释 ,告诉我们从法观念到法制度的变迁 ,不是一种简单的置换 ,而是要受制于作为整体的法文化发展变迁的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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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作为在伦理之最自然最本真的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对美德的培育有重要作用;财产继承权如果被破坏,是美德被亵渎甚至被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结论,而且是被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的事实。从财产继承权等制度入手,是美德培育乃至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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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独生子女家庭,这使得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大大缩小,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大量涌现。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扩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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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56,(1)
一、繼承的从本概念及其階級本質 (1) 繼承的基本概念 人必有死亡,這是自然規律。人在死亡之後,遺留下來的財產,叫做遺產。但这种財產不能認為是无主的,必然要移轉於他人,把死亡人的財產移轉於他人這個事實,叫做继承。遺產原所有人叫做被继承人;取得遺產的人叫做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律有取得被继承人財產的權利,這種權利在法律上就叫做继承權。所移轉的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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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归扣制度——兼论我国是否应当引入归扣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归扣制度是指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的应继份的一种预先支付,在遗产分割中将继承人已经从被继承人那里得到的部分财产予以加算或扣除,归入其应继份之中的制度.在共同继承中,为了保护共同继承人的利益,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不少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了遗产分割中的财产归扣制度.但是,是否需要借鉴别国经验而将其引入我国仍值得商榷.笔者从归扣制度的适用范围、归扣制度的本质、归扣制度与所有权的冲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继承法不应当引入归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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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独立是妇女获得解放的基础 ,而享有财产继承权是妇女达到经济独立的重要途径之一。民国时期兴起争取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运动 ,使《中华民国民法》明确赋予了女子财产继承权。但从司法实践与社会实际两个角度全面衡量 ,民国时期虽然在法律上赋予了女子财产继承权 ,但女子财产的继承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是受到相当限制的 ,更无法与男子财产继承权相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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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同《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关于“废除继承权”①的提法是否矛盾呢?这是需要探讨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明确写着“废除缝承权”这一著名概念。过去我国法学界有的同志往往把这一概念推论为共产党人废除私有制的当然结论;有的同志又引用马克思在另一处讲的,不是要通过废除继承权来实现社会主义,而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进程将逐渐消灭继承权。力图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对“废除继承权”做些限制性的解释。我认为,《宣言》之所以提出“废除继承权”,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论证了1848年的欧洲革命属于资产阶级的民主、民族革命。“废除继承权”是指无产阶级在争得民主,上升为统治阶级之后,在还保存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作为对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和生产关系采取强制性干涉的过渡措施之一。也就是说,由于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可以一举消灭私有制的的程度,“废除继承权”才成为执政的无产阶级逐步改造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项过渡措施,而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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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网络中心的赔偿责任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问题的提出:对网络中心赔偿责任的宏观考察 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中心因疏忽或故意导致用户权益受损的情况一般有三类:其一,错发电子邮件导致软件等被错误地发送给第三人或造成合同订立失败,甚至被他人取得订单;其二,传递的软件等出现传输错误而损害用户权益;其三,由于防范、管理不严或故意欺诈导致用户信用卡帐户及密码或交易情况泄密或用户数据被删除、修改、增加等。此外,也可能会出现因网络线路失灵(如停电)而导致网络交易中断的情况,此时,各国实践中通常将其与传统的电信公司因电话中断而导致交易中断类同对待,网络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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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建构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不但关涉到法律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适用的是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制度,这一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以保护遗产继承人利益为主,以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为辅的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设计缺乏对遗产继承人权利制约的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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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继承人能够以比转移被继承人的财产低得多的成本转移自己的固有财产”为起点 ,重点分析了现代社会条件下限定继承制度相对于概括继承制度的经济优越性 ;最后 ,讨论了将来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性。本文的假说、模型和结论有助于从经济理论上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 1 )当代世界各国的财产继承制度为何不约而同地采用了限定继承制度 ?( 2 )世界各国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历史有什么内在的经济上的逻辑 ?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