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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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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的行政契约制度研究往往局限于行政法学的范畴体系,缺少法理念与政治哲学层面的审视。因此,有必要从权力理性的角度对行政契约制度进行再思考。权力理性是国家理性的核心议题,权力理性是行政契约制度的根本价值原则,行政契约制度的具体运行应以实现权力理性为根本目标。  相似文献   

2.
邢鸿飞 《江海学刊》2004,(6):118-122
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有本质区别 ,但行政契约的缔结与履行是否必然排斥私法原理或私法规则 ?如果不必然排斥 ,私法规则的适用空间又有多大 ?对这些问题 ,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由于行政契约的主体和目的具有特殊性 ,因而不能毫无保留地适用私法契约的普通规则。那些只能适用于行政契约的专有规则 (公法或行政法规则 ) ,不能用私法规则替代 ;对行政契约领域存在的那些公法或行政法未作特殊要求的问题 ,援用私法规则并不影响行政契约的公法属性 ,因而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所以 ,行政契约的缔结应基于公权并合乎公益 ,行政主体对缔约相对人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和竞争原则 ,行政契约的履行应在强调行政主体特权的同时充分尊重缔约相对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福利国家的发展与给付行政的出现为行政契约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但行政契约有别于民事合同,无论在契约目的、契约主体、契约内容及责任分配上,行政契约均有其自身的特色.其主要区别表现为:在民事合同中,合同目的是追求私益、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在合同内容上当事人事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在责任分配上实行平等负担;而在行政契约中,契约目的是追求公益、契约主体地位不对等、契约内容受到过多的立法限制、责任分配上亦通过更多的干涉来均衡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现代行政是法治行政。法治行政或称依法行政,它意味着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其目的是以法的合理性遏制行政的恣意。契约自身的功能使其适合变化了的政府角色。契约在行政法的引入,体现了世界的潮流和权利本位的需要。行政法契约化并不必然地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均要采用契约的形式,只是说契约为行政行为提供了一种模式,或者路径。行政契约顺应了现代社会现实的变化,满足了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需要。它既实现了政府对经济的有效管理,又不破坏经济活动本身的秩序,无疑成为当代各国政府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5.
行政契约的诉讼制度架构探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契约在行政与合意两方面的混合特性决定了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解纷规则。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契约争议的最佳渠道,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尚缺乏有效解决此类争议的能力。针对行政契约案件,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迫切需要在受案范围、审查原则、举证责任以及法院审理程序与判决等方面有新的建构或改进,在行政赔偿与补偿规则上也需要有相应的突破。  相似文献   

6.
矿业权兼具行政特许和民事物权双重属性,调整矿业权法律关系的手段包括行政许可和契约自治。在实践中,随之而来的则是行政审批权限与契约自治之间的张力:行政许可与行政协议手段的重叠以及功能的受限、行政协议与严守契约原则的冲突。如何平衡国家干预与私人自治便成为在矿产资源领域的现代问题之一。因而,从分析上述两种手段的性质、作用入手:矿业权出让许可化应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矿业权出让协议本质上是市场行为。同时,以保障公共利益实现为理论指导,提出应重新认识矿产资源配置中审批权限与契约自治之逻辑及限度:以公私法共治为原则,并重新定位行政许可的作用及寻求替代性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7,(8):157-165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将行政契约纳入受案范围,但仍为有限的契约形式列举。作为行政契约的独立类型和行政行为的补位,和解契约在行政执法、行政救济等领域具有显著的价值和优势以及广泛的适用空间。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良性互惠和平衡为基轴,梳理和解契约的类型体系,明晰其缔结规则对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行政法上和解契约的适用应当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相衔接,契入公众参与、意思自治和协商合意,坚守法定自由裁量之限制,当行政行为事实或法律关系不明时强调相互让步,围绕公平正义建构程序性规范。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主要有"行政契约论"与"民事契约论"两种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性质应当是行政契约,因为磋商协议各要素符合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在主体要素层面,磋商协议的赔偿权利人是行政主体;在目的 要素层面,磋商协议以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 ;在内容要素层面,磋商协议的内容包含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判定磋商协议为行政契约属性的功利价值在于能够通过磋商协议的履行提高环境治理效果,降低司法诉讼成本.  相似文献   

9.
论行政合同的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合同又名行政契约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行政职能 ,与公民、法人等相对人经协商后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一般认为 ,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有以下几点 :第一 ,只有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对人或其它行政主体签订的合同才有可能成为行政合同 ;第二 ,行政合同的目标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职权 ,使行政合同带有国家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 ;第三 ,行政合同中是否有超越私法规则以外的契约条款 ,这是基于第二标准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在某一合同中 ,只有出现第三标准这一实质性标准时才能明确判定某项合同是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0.
朱卫平 《学术研究》2003,(11):40-43
通过深圳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者自觉执行质量监督法规,用“契约管理”替代“行政管理”的案例研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探索企业与地方行政监督部门相互合作,通过自主制度创新,将外在行政监管内化为企业自觉行动的条件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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