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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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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华胜 《理论界》2011,(4):74-75
梅因曾认为契约之债起源于要式买卖,这种观点实际上与史实不符。侵权的最初救济是私力报复,后来用金钱赔偿的方法代替了报复,由此产生了最初债。然后从侵权的赔偿中又发展出契约债的观点。无论是从史实还是从词源上分析,都说明了契约之债是从侵权之债中分离出来的。  相似文献   

2.
郭栋 《山东社会科学》2012,(8):72-76,89
传统大陆民法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上坚持权利——义务两位一体的结构,在立法中并未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的结构,使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得以区分。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该设立债法总则,在债与侵权责任关系上实现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兼顾的转变。  相似文献   

3.
契约神学是"清教主义的精髓",是清教徒时正统加尔文主义的创造性修正,尤其在清教徒移民美洲的过程中起到了确立身份、稳定社会和促进本土化的独特作用.本文从契约神学的内容、表现形式以及发展过程论述了契约神学作为美洲清教徒本土化的心理机制在美国历史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现代侵权法在理论依据、体系构造、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等方面与近代侵权法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工业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责任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的广泛推行,现代侵权法也面临新的挑战.我国侵权法的制定,因应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应当首先在宏观上着重解决侵权法的立法目的、侵权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如何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论罪刑法定主义诞生的思想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鹏  陈悦 《学术论坛》2001,(5):142-145
罪刑法定主义可从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来把握其内涵,但观念层面的罪刑法定主义对于追溯和厘清其思想基础更具意义.近代罪刑法定主义得以诞生之思想基础乃是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包括洛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以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而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心理强制主义实际只为罪刑法定主义确立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6.
契约神学是“清教主义的精髓”,是清教徒对正统加尔文主义的创造性修正。尤其在清教徒移民美洲的过程中起到了确立身份、稳定社会和促进本土化的独特作用。本文从契约神学的内容、表现形式以及发展过程论述了契约神学作为美洲清教徒本土化的心理机制在美国历史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刘洋 《理论界》2005,(12):14-15
物权法定主义不是罗马法或法国民法的创造物,而是德国民法的作品,它因配合物债划分而设。物权法定主义之所以形成,全因其与物债划分理论相匹配,它适应并且满足了物债划分体系的需要。然而,物权法定主义因造成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脱节而备受责难。但即使物权法定主义有其弊端,也不能因噎废食,武断地主张抛弃它。物权法定主义是不能轻易突破的,它与现有的物债划分体系同命运。也正因为如此,即使人格权、契约债权的类型都从法定走向开放,物权的类型也不会像它们那样走向开放,从而为物权放任主义所代替。  相似文献   

8.
事实契约理论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事实契约理论的提出针对的是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般契约条款和强制缔约制度,主张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因事实过程而成立契约。这一理论与传统的“意思契约”理论是不相符的,因而受到批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在合同判断上重要的不再是当事人的真正的合意或意向,而是他们作为有理智的人被认为已经同意或预期的事项。合同从形式化的意志理论中解放出来,责任、激励、救济成为合同法研究的主题。对事实契约理论的解释力也需要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9.
周帮扬 《江汉论坛》2004,(8):113-115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领域中的重要原则,现已扩张到侵权领域.本文对传统侵权法对"意思自治"的排斥及其原因作了简要分析,指出了"意思自治"在侵权领域的有限发展及侵权领域中"意识自治"的内涵,阐述了"意思自治"在侵权领域发展的原因.  相似文献   

10.
侵权行为法内在的法精神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的,一方面,侵权法哲学基础的理论变迁给侵权法提供了很多理论复兴和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侵权法也会在具体制度中反映出这种哲学思想的诉求.近代侵权法将其具体制度建构于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现代侵权法理论接受经验主义哲学的渗透,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开始逐渐成为侵权法的法理基础.当代侵权法应全面表达"以人为本"的哲学倾向,将对人的终极性关怀作为其各项制度演变所预设的前提性追问.  相似文献   

11.
随着近代唯意志主义的出现,社会契约理论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有效论证方式。然而在意志与社会契约的关系上,卢梭匠心独运:为调和自由与服从之间的冲突,社会契约的性质使公意出场;又基于社会契约的实践性与可能性,公意成为社会契约的灵魂;然而公意的获得却彰显于社会契约的结果中,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基于此,公意与社会契约的相伴相生即公意源于社会契约又高于社会契约,为正确理解卢梭建基于公意的理想政治秩序提供了一种独特视角。  相似文献   

12.
陈春 《理论界》2009,(7):79-80
我国合同法首次对缔约过失所致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文章认为,从发展轨迹看,由于德国和法国的侵权立法模式不同,前者更为重视缔约过失责任.从理论基础看,诚实信用和合同自由两大原则维护了缔约中的公平正义,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价值.从法律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尽管三者存在竞合可能.在我国民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应是独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外的一种责任类型,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一起构成债的发生根据.  相似文献   

13.
李岩  吴萌 《理论界》2004,(5):115-116
一、合同自由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历史反映出来的冲突1.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生及其地位考察自然法学派在19世纪走向了尽头,为后人留下了《法国民法典》。随后注释法学登场,其对《法国民法典》1101条的契约的概念做了断章取义的评释。他们认为,人的意志是生来自由的,而契约便是由当事人双方自由意志的合致而形成,既不是出于外界的强迫,亦不是出于对双方的一厢情愿,而是发自内心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自由原则初步得以确立。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最终出台标志着以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中心的“学究气”的抽象契约理论的最后完成。这个理论…  相似文献   

14.
缔约过失理论在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依照耶林的观察,当时德国的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主义,欠缺意思的合意即不存在契约,当事人即可不负契约责任。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这就是耶林有名的缔约过失理论的精义,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提出之后,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单独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仍然是未来民法典债篇的组成部分,这是债法结构原则的要求,也是侵权法和债法的历史联系;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具有多元意义,侵权法的制定应该锁定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当完善补充性的请求权,尤其要关注停止侵害请求权,其本质上是不作为请求权;民法通则中对于侵权法保护法益的列举虽不尽完美,但仍有其价值,不尽之处,需要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分工合作以为弥补.唯有如此,侵权法才能在救济受害人的同时,切实保障加害人的自由.  相似文献   

16.
随着民族、文化问题在全球范围内的凸显,以威尔·金里卡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成为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界所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也受到了诸多的责难,包括自由主义内部和外部的.而澳大利亚政治学家库卡塔斯在其<自由主义的群岛:一种差异和自由的理论>中就从自由主义内部对于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从当代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自由与权威的平衡、国家在社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等各个方面作了彻底的批判.库卡塔斯的政治理论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契约论传统的复归,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让我们看到了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的一些内在缺陷.  相似文献   

17.
深受罗马法传统影响的拉丁法族民法学使用"合同外责任"作为与合同责任并列的把手。把物权以外的关系两分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被认为是罗马法以来的传统,后经过潘德克吞学派的改造,债法独立成编,作为提携物权关系以外所有民事关系的一级把手。这种对社会关系的抽象化和概念化造就了完美的潘德克吞民法体系,但却牺牲了社会关系的个性。随着因侵权关系的绝对性逐渐溢出了具有相对性的债的传统框架,同时在侵权救济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与债的本质不符的救济方式游离在债的框架之外。在这样的内外压力下"债化一切民事关系"的传统民法理论体系框架面临挑战。拉丁法族使用"合同外责任"作为提携侵权法的把手对我国的侵权立法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相似文献   

18.
孙晋  吴宁 《江汉论坛》2003,(3):114-118
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历来是近现代以来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中相互对立的两大思潮.由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演变的过程中,两者之间的矛盾运动成为各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直接理论渊源,并最终促成现代经济法以独立的法的部门的面貌出现.本文认为,干预主义铸就了经济法的胚模,并经自由主义的精雕细琢而摆脱混沌、走向成熟.  相似文献   

19.
自古代罗马债法确立以来,债的相对性经历了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局部突破、近代的空前强化、现代合同效力扩张的发展历程.近代继受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真正意义在于对自由价值的挖掘和发挥,更多体现了对市民社会私益处分自主权的保障.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支配债的相对性演化历程的"红线".现代合同效力扩张并不构成对债的相对性核心价值的根本否定,不会消蚀民法法权体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系划分的实践效应.  相似文献   

20.
胡哲锋 《兰州学刊》2004,161(3):163-165
后契约责任是在契约终止后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契约义务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现代民法为保护契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 ,创立了后契约责任 ,确立了新型的契约责任体系。后契约责任是既不同于侵权责任也不同于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契约责任 ,其有特别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 ,有必要在我国相关的立法或解释中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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