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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欠薪入刑”无疑是对恶意欠薪者的有力震慑和打击,但因缺乏具体操作的规定,严重影响了法律的适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使“恶意欠薪”入刑有了具体“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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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治理欠薪的重器。少数企业和个人怀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警示有欠薪想法的企业和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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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一年,百名民工工资没发,眼看专项资金到位,承建商中间吃一截,跑到了上海.最近,成都高新区某大型楼盘的承建商刘洪(化名),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394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目前全省法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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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事件频发。用工单位对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应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一些个别的用人单位却以各种理由和方式逃避这一义务,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用工秩序,也为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因此,今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首次将“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纳入《刑法》规定。增加的这一规定,将成为劳动者得到劳动报酬的强有利保障,也将成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行政的有利保证。本文针对《刑法》修正案(八)欠薪罪实施中的界定和操作谈些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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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欠薪将可能被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问题仍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如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能准确、无歧义地概括出该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不符合确定罪名的"合法、准确"原则;对自然人能否成为犯罪的主体未作出明确;未对"逃匿"情形进行具体解释;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设为构成要件,忽略了震慑欠薪、保障权益的基本立足点;未对"责令支付"行为作出明确界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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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人们都习惯于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局限于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乃至包工头、招募人等也在其列。甚至这些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也自我觉得冤枉,其实不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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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社部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司法机关联动,严厉惩处欠薪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员.
1.上海诚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称上海诚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建文,以劳务派遣形式向某公司派遣了146名职工,并收取了相关费用.该公司拖欠146名劳务派遣工工资37.7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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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宣判了一起恶意欠薪逃匿案件,这是自去年"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入刑后,该区首例判决的以"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罪名追责的案件。2011年底,新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举报称,新都鸿申门厂法人代表蒋明(化名)恶意拖欠4名工人工资共计70998元。对此,区人社局迅速展开立案调查,认定蒋明有支付能力而欠薪逃匿,遂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区检察院公诉、区法院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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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劳动法》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1994年12月6日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浙江省2002年以省政府令(第148号)的形式颁布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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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肆意采取压低、克扣、拖延支付等手段,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对此应当依法维权,对工资违法支付勇敢地说“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