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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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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股东出资的转让在事实上及法律上存在诸多限制。本文主要对我国公司法有关出资转让的规定作了研究,并就出资转让的一些特殊问题作了讨论。  相似文献   

2.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股权分割,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然而,该司法解释机械照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忽视了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的不可分割性,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股东转让股权的本质区别,是对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出资实乃夫妻共同出资行为的否认,严重侵害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此,公司法与婚姻法应当科学设计自然人股东离婚的股权分割制度,实现二者在立法上的有机衔接,以保障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是出资人未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的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行为表现为股东不适额出资、股东不适时出资、股东不适格出资以及股东不完整出资等情形.为正确理解和统一适用法律,《枙公司法枛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多元化出资结构的防弊规则、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救济规则、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规则.这些规则对强化公司资本信用的法律价值、弘扬公司治理的商法理念以及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相似文献   

6.
法学界关于股东资格取得的几种代表性观点都有欠科学的一面,出资继承实质上是法定财产的继承,不同于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同时符合“资合”与“人合”两个条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76条的规定对于在可法实践中处理出资继承的纠纷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但仍存在条文规定不全面,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差,对出资继承人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股东出资事关公司独立责任和独立人格的构建,是公司对外承担信誉的重要基础,对维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大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会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导致着经济纠纷的产生,致使债务不明确,也侵犯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于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很大的不足,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很大的困难,本文对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公司应以股东名册为准来确定股东和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出资转让合同可在善意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对抗力。受让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来确定其股东身份。鉴于工商登记是属于私法领域的程序性的商事法律行为,恶意第三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确认则不应严格拘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分红记录、公司内部章程和出资协议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效力。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公司及恶意受让人都不能以没有工商登记为由否认其实际的股东身份。  相似文献   

9.
论干股     
干股是人力资源资本化的表现形式,是知识经济社会中股份制新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动者的剩余索取权,具有积极和进步的意义。我国法律尚无关于干股的规定,这不利于干股的应用和干股股东权益的保护,需要加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干股的法律实现方式是直接规定人力资本可以作为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确定出资份额,干股股东凭出资份额享有股东权;股份有限公司干股的实现方式采用公司利润购买股份送给人力资源所有者的形式。  相似文献   

10.
在现行认缴制下,新《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及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分配制度未予明确。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及权利限制作了简单说明。为此,需要修正瑕疵出资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以此达到对瑕疵出资股权的限制。同时,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了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分配制度,建议确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修正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此规范我国资本市场中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私自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问题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案例,逐一分析了当前存在的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可撤销说、附条件说,提出在兼顾有限公司人合性及资合性的基础上,应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股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制度的基石地位是不可动摇的。然而,其适用是有条件的亦即存在着例外适用的场合。本文在公司解散与清算这一大的背景下,仅就公司债权人保护中的股东有限责任及其例外适用等相关及其独特问题加以深入探讨,以期对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人合性是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础且通过其彰显自身,两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我国《公司法》很好地实现了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法律对股东的制度关怀。   相似文献   

14.
有限责任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制度是民商法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被喻为公司法的一块传统基石。有限责任制度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有限责任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包括 :减少和转移风险 ,鼓励投资 ,克服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 ;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管理成本 ,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但有限责任制度存在滥用有限责任的危险。公司人格否认是克服有限责任缺陷的方法 ,有偿责任的引入 ,是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5.
从新《公司法》修订看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上基石性的制度。该制度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同时加大了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因此,《公司法》需通过相应制度实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2005年10月,我国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文章比较了《公司法》修订前后的变化,指出修正案一方面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着眼点由关注资本信用转移至更具实质意义的资产信用,并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另一方面取消或放松了原《公司法》对股东投资的过多限制,这不仅可以鼓励股东投资设立公司,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使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得到了更切实的保障。文章通过法理学分析指出,修正案实现了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更好的平衡,使法律更接近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6.
公司是否可以独立地承担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历来是易引起争论的问题,本文从对公司的法人性、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入手进行分析,认为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的是独立的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相似文献   

17.
股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民事权利,具有整体性、复合性的特点,代表着一定的财产价值,具有可继承性,应遵循概括继承的原则。作为法定的引起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的继承将导致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的变化,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否应该有法定的底线,如何平衡公司现存股东与死亡股东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公司僵局与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僵局是公司运行发生障碍、停滞,导致公司瘫痪,进而威胁股东利益,它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对小股东所为的公司压迫不同。公司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僵局的逻辑结果,我国确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具有其价值考量,它是公司僵局和股东权益保护的必然结果,也是各种价值平衡与协调讷产物。  相似文献   

19.
新公司法首次导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预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乃至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新公司法在原告股东范围、诉讼管辖权以及公司的诉讼地位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了使股东派生诉讼更具实效性和可行性,就新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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