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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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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瞿蓓 《南方论刊》2013,(4):48-50
在日益健全的民主法治和高度发达的现代信息社会,随着民意的表达渠道更畅通,表达方式更直接,其影响力更大。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裁判的一种监督,影响着司法活动,但限于民意本身具有局限性,民意不能成为司法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明确民意与法意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与合理,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法治社会。  相似文献   

2.
司法的工作是判断,但凡有判断,就不可避免带有一定主观性.因此,关于案件判断的任何争议,最终都必须借助于司法权威来消除.司法免于舆论的压迫,既是司法确定性的保证,也是保护民众防范法律外伤害的底线.但是,由于司法权力与国家其他权力并未有效地分离,公众将社会不公等现实问题期待于司法的解决,而司法机关也对民众的这一期待持积极回应的态度,从而造成了舆论与司法纠缠不清的司法实际,以致于司法与舆论始终不能进行有效地隔离.  相似文献   

3.
探究司法如何应对民意,就必须加强对民意形成过程的认识和理解."群体极化"理论对网络时代的民意形成机制有较强的解释力.理论上,群体极化效应主要由两个机制形成:名誉机制和信息机制.中国因其国情也给群体极化效应提供了特殊要素,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交流模式加剧了群体观念极化的频繁发生.本文以论述"群体极化效应"为主线,加入对关于民意形成机制的其他成果的简单综述,以期能够引起法学界对民意本身的重视.  相似文献   

4.
从国家法律与社会民意、规范思维与普通理性、法律事实与民意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冲突详细论述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司法判决违背民意的情形,正确认识司法判决与民意冲突的原因,也是提高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判决社会认同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民意影响司法的个案不只是简单或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是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必然反映。如何正确对待民意问题已引起司法实务界应有的重视。当前刑事司法应以理性的思维、制度化的方式有限度地吸纳民意。民意的合理成分在刑事裁判中得以体现,有赖于必要的体制机制的构建。同时,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优化相关司法制度并使其具备前瞻性,既是实现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的需要,亦是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6.
刑事司法实践中,民意在特定条件下得以介入司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法律的精神与民意的价值是一致的,依法裁判符合民意期待;但当法律精神与积极民意明显相左或缺乏有效的法律精神可资遵从时,以认真、审慎的态度依据承载积极民意的非规范性法源裁判,有其必要性。民意本身并不足以干预司法,只有为权力因素所吸收的民意才能影响刑事司法活动。在司法尚难有效独立的现状下,在刑事司法中考量民意,使司法与权力、民意之间构成三方制衡态势,或属相对合理之举。  相似文献   

7.
民意有时是大众社会道德观的体现,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刑法本身包括道德的内容,刑法的善恶需要由道德标准加以判断.但刑法与道德之间的冲突是必定存在的,民意实际上成为刑法与道德冲突协调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在正当的民意实现的过程中,刑事司法将法律与道德在实践层面实现了完美的融合.但是,民意不能等同于公共道德,民意是可煽动和引导的情感,民意缺乏标准,从而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构成巨大的威胁和挑战.刑事司法应当坚守罪刑法定的底线,因为法律本身的价值得到确认,比迎合民意要求更加具有社会的正义.  相似文献   

8.
9.
与法律正义相比较,民意实现的是一种自然正义,体现民意的裁判更能从根本上平息纠纷。民意尽管属于非正式法源,但从传统到现代,客观上都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同时司法裁判也尽可能地吸纳社会公众趋同性评价,并形成互动。民意作为社会主观认识的集合,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其价值判断也与法律标准不同,往往会与司法裁判结果发生冲突。立足裁判的正当性需求,从主体理念到制度构建,理性把握民意适用的维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0.
伴随着民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现代传媒的迅速发达,民意介入司法成为可能.对于民意介入司法,应有理念上的准备:既无需担心民意影响司法独立、民意审判,更应强化或重构司法为民、有利被告、程序正义和能动司法的理念.刑事司法实践中,民意在特定条件下得以介入司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科学界定民意介入的范围极具必要性.司法应在"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之情形下参考民意,并通过合理的途径使民意有限介入、依法介入、理性介入司法.  相似文献   

11.
在中国文化中原本就没有认真对待规则的司法意识,而中国的法治建设自从开始时就隐含着危机。这主要表现在能动主义司法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初期就成了不自觉的司法意识形态,这对我国法治建设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诸多社会问题。弱势群体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现实社会问题的征表,易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民众普遍对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表示同情,对弱势群体犯罪的关注已经不限于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而是基于对现实社会制度的不满。民意对刑事审判施压,客观上影响了刑事审判。对于弱势群体犯罪的审判,牺牲法治、顺应民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来看有利于化解舆情、缓和矛盾,但从长远来看,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却是有害的。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冲突和磨合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必然面临的问题,孤立地谈司法应摆脱民意的干预没有现实意义,而是应营造合理的环境来实现刑事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3.
自正法 《学术探索》2014,(12):48-57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兴起于东方经验,继承了古代司法文明“和合”思想,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调判结合”的司法文明理念,继承了浙江枫桥和龙泉地区“以和为贵”思想与浙江“枫桥经验”;借鉴了西方经验,吸收了辩诉交易制度的精髓,并融合了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有益经验。从地方试点到中央立法,刑事和解逐步确立,刑事司法文明的第三种模式逐渐形成。刑事司法文明也由传统的“二元”模式逐渐转型为“三元”模式,即“诉讼文明-程序文明-刑事和解”,第三种模式以对受害者利益保护为中心,追求被害者、加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三赢”的诉讼模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迈向一种“和合型”刑事司法文明。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司法基于舆论而改变的案例频频得以发生.当判决以舆论为导向时,它带来的并不是民意对于司法的胜利,而是司法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及司法的确定性不断受到侵袭,并最终危及到司法的底线.舆论之所以能大肆进入司法,并成功挟持司法,其原因就在于司法对于社会效果标准的引入,而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又为民众提供了不断质疑法律裁判的空间.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民众对刑事司法寄予了过度的期待,刑事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张。弱势主体犯罪或被害的刑事个案,其生存状况、犯罪原因、被害原因等所折射出的社会问题是民众关注案件的重要原因。基于强势主体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民众更愿意通过对案件的关注、将案件事实的公开化来约束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刑事个案中加害与被害双方的身份差异愈为明显,案件就愈易受到关注。民意表达易受涉案主体身份特征的影响,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本身,更多是对案外因素的关注,民意表达更多地呈现出社会问题司法化的特征。应加速推进社会改革,建立健全公平、平等的社会运行机制,进而改变身份不平等的社会现状,并进一步厘清司法本身的职能定位,区分社会问题与司法问题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16.
王超  周菁 《东南学术》2002,(4):74-77
近来,一则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做出的批复引起了各界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广泛关注.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法治与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现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在我国确立宪法司法化有其必要性.但在现实语境下,我国实行宪法司法化必然会碰到诸多障碍.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和扩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是我国实现宪法司法化的现实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17.
心理—生理学证据显示,认知加工流畅度会影响对事物的判断或评价,高流畅度带来趋于正面的判断,低流畅度带来趋于负面的判断。通过对大学生被试和法官被试的测试,本研究发现,类似效应在司法裁判中同样存在,高流畅度带来较轻的判决,低流畅度带来较重的判决。研究还发现,外部的竞争激励和职业背景对这种影响具有调节作用。较之学生被试,法官被试对流畅度变化有较强的抵御能力,但在流畅度很低又有外部竞争激励调节的条件下,法官被试也会做出更为严厉的判决。  相似文献   

18.
"第四权力"与司法权力的运行存在从属律、阶段律、复杂律和敏感律,其中的阶段律最具统摄作用.不同的政治模式项下,两权的运行规律各不相同.发掘规律与设定规则,不能忽视或超越历史阶段,否则只能陷入盲目与混乱,对法治与宪政秩序的建构有害无益.  相似文献   

19.
司法改革:司法本性的沦丧与重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司法的本质特性有 :中立性 ,独立性、专业性、民主性、权威性、被动性。我国的司法制度和近年推出的部分司法改革措施有许多方面违反了司法的这些本质特性 ,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司法制度的缺陷和司法改革措施进行分析 ,以期探索我国司法改革的正确途径  相似文献   

20.
死刑案件中被害方诉求作为广义的民意,对死刑的司法控制有着积极和消极影响。被害方诉求的实现存在其诉讼地位和权利无法可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无法落到实处、法律缺失对其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等问题。实证调研表明,被害方的非正常诉求会阻碍死刑的司法控制,"绑架"司法人员对死刑的适用,造成死刑司法控制无力的状态。降低被害方诉求对死刑控制适用的消极影响的路径,一是在实然上充分保障被害方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向被害方积极悔罪道歉而获得谅解、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引领作用;二是在应然上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被害方的诉讼权利、规范量刑合理控制被害方诉求对死刑案件的影响、赋予被害方当庭陈述权和量刑建议权、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通过以上两个维度的路径,使被害方诉求纳入法治轨道,降低其消极影响,达致死刑司法控制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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