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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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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冲突是继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权利本位问题之后法学界又一热点话题,同时也是现实中普遍存的司法难点.研究权利冲突,特别是寻找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以便在实践中妥善地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意义重大.我们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权利冲突,坚持权利位阶原则、利益,价值衡量原则,完善立法做好事前防范,事后当事人忍让和司法途径予以补充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2.
权利冲突解决路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冲突是继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权利本位问题之后法学界又一热点话题,同时也是现实中普遍存的司法难点。研究权利冲突,特别是寻找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以便在实践中妥善地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意义重大。我们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权利冲突,坚持权利位阶原则、利益/价值衡量原则,完善立法做好事前防范,事后当事人忍让和司法途径予以补充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3.
权利位阶这一抽象概念经常在研究权利冲突的文章中出现。很多学者认为权利之间存在一种天然的或是规范的价值排序,并以此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依据。本文认为,权利之间并不存在位阶关系,这种权利位阶的观念会对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产生负面的影响,使得权利冲突的解决永远成为一个问题。权利的本质决定了权利间价值高低的不确定,现有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也不能为权利位阶的确立提供帮助。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摆脱权利位阶的依赖。对权利住阶进行反思.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权利住阶这一抽象概念经常在研究权利冲突的文章中出现.很多学者认为权利之间存在一种天然的或是规范的价值排序,并以此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依据.本文认为,权利之间并不存在位阶关系,这种权利位阶的观念会对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产生负面的影响,使得权利冲突的解决永远成为一个问题.权利的本质决定了权利间价值高低的不确定,现有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也不能为权利位阶的确立提供帮助.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摆脱权利位阶的依赖.对权利位阶进行反思.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隐私权限制的利益平衡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对隐私权的重视,并不意味着隐私权是无限的,个人隐私在受到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会被公权力、新闻自由权、知情权等所涉及。不同的权利体现了不同的利益要求,不同的利益之间会存在冲突。对隐私权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隐私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或权力所体现的不同利益的平衡问题。利益平衡原则应当被确认为隐私权限制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现代社会中,有一些相互冲突着的社会现象和权利要求,法治的任务就在于协调和解决这些权利冲突和利益平衡。隐私权是近年来获得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宪法权利,新闻传媒负载和体现了表达自由并构成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机制之一。两者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存在着矛盾和冲突,需要对其权利冲突和利益平衡予以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本文在对隐私权权利界定和新闻传媒功能阐述基础上,分析了两者冲突的原因和表现,提出了两者的利益平衡原则和新闻传媒的抗辩原则。  相似文献   

7.
基本权利存在位阶秩序。基本权利位阶秩序对私法立法和司法具有效力。基本权利位阶秩序要求私法立法不得与其相悖,当其变化时,私法须及时调整。实践中,私法立法可能滞后,导致二者间的矛盾,并产生法院依据基本权利位阶秩序衡量私权利冲突的必要性,这是晚近宪法私法适用的根本原因。实质上,宪法间接适用是普通法院对私法原则或不确定概念所作的合宪性解释或控制。权利位阶秩序上,我国宪法与私法不相一致,面临着在宪法和私法上对权利位阶秩序双重调整的任务。在此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在私人诉讼中采用宪法间接适用模式,进行个案救济。  相似文献   

8.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调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隐私权作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愈加被人们所重视,然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势必同其另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发生冲突.因此,应从利益衡量和遵循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来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合理地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  相似文献   

9.
公开审判与隐私权保护之平衡——以刑事审判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治对司法透明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开审判制度及其运行是司法透明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公开审判与人们日益关注的隐私权保护之间又极易产生冲突。虽然隐私权在目前阶段还只是各国宪法中的隐形权利,但在审判公开过程中,同样应形成有关原则和制度,防止当事人隐私权受到侵害,从而防止给当事人带来后期的及不必要的损失。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提高,法院在进行公开审判探索和尝试的同时,也应平衡司法民主和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从而降低司法改革中产生的权利保障之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10.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隐私、隐私权和知情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产生的范畴,国内外学者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然而二者生来边界模糊,注定存在诸多冲突,直接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适当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尤显重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特殊表现,是价值和法益的冲突,二者的冲突涉及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解决二者冲突应当遵循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恪守人格尊严原则、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五个原则.  相似文献   

11.
张涛 《东南学术》2012,(4):164-170
利益衡量是民事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开放性特征是其完善发展的源泉所在。本文从利益衡量的概念重构入手,指出利益衡量兼具立法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的双重性质,在立法领域有广泛的作用空间,应将其拓展至立法方法论领域。为避免纯粹的主观因素影响法律判断妥当性的形成,作为立法方法的利益衡量应构建由"利益位阶"标准、"成本—收益"经济分析标准、社会伦理因素为内容的主观价值判断和客观判断相结合的标准框架,并通过确认现有利益、宣告自主权利、对权利设立限制、设置抗辩权等方式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2.
作为一种新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的产生是为了调整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通过删除或隐匿搜索引擎上脱离情境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得以实现。欧盟法院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确立了被遗忘权,并强调了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的适度性和适时性。传统隐私权理论无从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散播行为,也难以为规范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提供充分法理支持。鉴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差异性、过时个人信息的负面性、以及删除过时个人信息对于社会和解的积极意义,我国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引入被遗忘权。然而,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等权利间的潜在冲突也值得注意。在决定是否删除过时个人信息时,比例原则可被用来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13.
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持续引发法学界广泛关注。时至今日,有关本案的深入讨论依然热烈。两审法院的一致判决,使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及其关系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作为一起道德与法律相冲突的疑难案件,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分析该案,能够避开规则与原则的适用困境,避免两种极端的结果而寻求一种"调和"的骑墙结论,从而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按照利益的层次结构,衡量的标准并非仅仅是案件当事人所诉求的一阶利益,还必须重视一阶利益背后所蕴含的二阶利益或高阶利益,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4.
权利冲突产生的必然性及解决途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付颖光 《理论界》2009,(5):86-87
权利冲突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界定了权利冲突的范围,初步讨论了权利边界模糊性是导致权利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权利冲突使人们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合理的预期不能实现,使社会处于混乱状态,破坏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甚至导致法治的崩溃.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尽量解决权利冲突,文中指出了两种解决途径,即立法途径和司法途径.无论哪种途径必然涉及到利益选择和衡量问题,文中对此作了概要阐述.  相似文献   

15.
新闻法治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包括:知情权、维护"人格权"、更正与答辩权、保密权等。媒体报道司法的权利源于公民对司法信息的知情与表达权;媒体报道司法的法律限制目前主要是要协调媒体报道司法的自由与人格权,即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的冲突;重提新闻专业精神是协调该冲突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16.
生命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项子权利,我国立法对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以及人格利益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与生命权相关的侵权责任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等立法也并非规定得尽善尽美,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与之相关的案例,由于立法的缺陷与不合理,使得这些案件均未得到很好地解决,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的"撞残不如撞死"事件等不合理之处显而易见,如何寻求新的理论支点,破解现行难题,成为当前立法、司法及学界不容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一方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对方却同样在主张权利,这就产生了权利的冲突.虽说生活中的权利冲突无可避免,但是这些权利冲突又必须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得到有效解决,同时还需要兼顾到各种利益的考量和平衡.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它们的本质却都是价值和利益的冲突.对不同利益的选择保护其实就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体现了选择者不同的价值观念.同时权利冲突的解决也是一个对相关利益进行衡量的过程.  相似文献   

18.
当今社会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社会知情权的冲突日益明显。为协调与解决这一冲突 ,我们应当坚持权利协调一致、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众人物人格尊严、满足公众合理兴趣等四个原则 ,同时还要解决好理论研究与立法、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共社会知情权的界定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存在给权利的正常行使带来了障碍,同时也使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困难和混乱。冲突的解决必然是利益的平衡过程,而基本原则的正确确立是实现平衡的首要前提,保护在先权利、利益平衡、诚实信用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必要原则,对其正确理解和运用是解决冲突的关键。  相似文献   

20.
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目标,主要是平衡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要达成这一目标,必须对个体利益、区域利益、社会利益等主体性利益进行协调。因此,有必要将环境司法中需要衡量的利益采用“主客二分”的方法分为客体性利益与主体性利益。对客体性利益的衡量以“紧迫利益优先保护”、“容忍限度”为基本原则;对主体性利益的衡量以私益服从公益为一般原则,以比例原则的适用为例外。总体而言,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基本思路是,先对客体性利益进行横向的比较与权衡,再对主体性利益进行纵向的比较与权衡,通过对冲突利益进行纵横交错的立体化比较,做出最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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