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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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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娓娓 《理论界》2007,(8):111-112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代替物上,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财产的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物权法》关于物上代位性的规定有所进步,主要内容包括物上代位物的构成、范围和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2.
周雅难 《理论界》2007,(11):64-66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第176条的检讨,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于被担保债权,债权实现的途径;在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担保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和代位权。检讨之目的是要表明《物权浸》对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并存于同一债权关系处理较以往担保制度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3.
在同一债权上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我国立法中以“物权优于债权”理论为基础来解决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担保责任的效力次序问题并无充分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约定优先”附带了区分担保物是否由债务人提供的限制,并未完全尊重债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之担保的优先于人之担保而清偿债权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背离了债权设定担保的意图与宗旨.在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债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要求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会遇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障碍,必须对第176条作进一步解释和规范,增加债权人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4.
共同担保制度之中,核心问题是数项担保权如何实现以及担保人相互之间关系问题.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及担保人相互之间的约定,应予尊重.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决定实行何项担保权利的选择权,各担保人之间相互独立,不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共同担保制度,在自治、公平、效率原则的指引下,构建了具有实质妥当性的规则体系,共同保证、共同物的担保、混合共同担保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规范构造.  相似文献   

5.
让与担保作为用知识产权进行担保融资的方式之一,具有使用广泛、节省费用、易于执行、效力更强的特点.设立让与担保,债权人必须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有处分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知识产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要求担保权人仅得在担保的范围内取得标的物,而设定人享有继续占有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对外效力体现为重点处理好担保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让与担保的实现有两种方法,即处分清算型和归属清算型,由双方自由选择,若无约定,宜采用处分清算型.  相似文献   

6.
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7.
李世刚 《社会科学》2012,(1):109-117
2006年3月起《法国民法典》正式将"独立担保"确认为一种"人的担保",不仅丰富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例,而且也集中展现了进入新世纪法国民事立法改革的特点——以我为主,适应实务。法国"独立担保"的立法,无论对于担保制度的研究还是世界民法新动态的研究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比较法意义。  相似文献   

8.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对于民事主体的定义、分类是否符合逻辑规则直接关系着《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民法典》恰恰在这些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关于法人组织的分类问题最为突出:在逻辑上,"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属于矛盾关系,它们之间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情况,因此,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  相似文献   

9.
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诸价值包括公正、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民法典》关注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特殊地位,弘扬了担保领域的意定主义,凸显了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平等法律处遇;并通过纳入实质担保观,提升了平等价值;确立了统一的受偿顺序规则,强化了对担保权的保障;扩大了"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规则的适用范围,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通过促进抵押物的流转等革新提升了担保交易的效率.担保领域的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这些价值,但在制度建构和法律适用中,还需有力地推动这些价值的最大化及其融贯性实现.  相似文献   

10.
张力 《学术论坛》2008,31(4):137-143
近代以来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局限于商法,特别是公司法的域属性,已经干扰了该制度的全面发展,有必要向法人制度初创期寻求理论支持.在古罗马法中,家庭是重要的法律主体,但通过研究古罗马家庭财产制度的特点及演化过程会发现,古罗马家庭中家长权的专横、家庭作为个人所有权获取的中介、个人主义对家庭的解构等等方面妨碍了团体人格的生成,这也为早期团体人格的生成提供了生动的"反面教材",并成为后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古老渊源.  相似文献   

11.
《新学术》2007,(3)
我国的担保法对抵押、质权、留置权这三类抵押物权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在现实中这三种类型的抵押物权确实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制度的不足也渐渐显露了出来。担保物权到底是物权、债权还是中间权利是学界争论的问题,对担保物权的定性显然是影响到其制度体系的构建。当前,《物权法》又正式地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并将"担保物权"定为第四编。本文对担保物权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沿革中的不足进行阐述,并阐述《物权法》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及其存在的缺撼。  相似文献   

12.
宋亚辉 《中国社会科学》2020,(6):120-143+207
"营利"这一概念是贯穿中国法人法的一条主线,其含义由二要素构成:一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二是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以此为标准,《民法典》区分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并将法人性质与其组织形式捆绑,采用特定的组织形式意味着只能从事特定性质的行为,法人"身份"直接决定了其"能力"。此举旨在遵从公法上的法人区分登记管理体制,维持了公私法体系的融贯性,但却束缚了营利法人的权利能力与社会活力,在私法上的体系效应不佳。这一问题在大陆法系由来已久。作为两大立法例之一,日本法较早采用的营利与公益法人分类经历了艰难的改革过程,但始终受到营利概念二要素的困扰。德国法采用的社团与财团法人分类摆脱了营利概念之束缚,将利润分配完全留给经济性社团自治,允许以社团法人的组织形式从事任何法不禁止之事业。这种法人组织法中立的技术构造,充分释放了社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社会活力。立足中国国情,中国法人的私法构造应妥善处理与公法上的社团管制之关系,逐步放松利润分配要素对营利法人的不当限制,有步骤地推动法人组织法与行为法的脱钩,释放营利法人参与公益事业的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13.
中小企业担保市场上的"信用担保配给"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缓解"信贷配给"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应运而生,使得银行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担保机构同样面临着企业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本文通过建立一个"信用担保配给"模型,说明了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上,商业性担保机构出于风险规避选择,会导致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的"信用担保配给"均衡,致使众多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得信用担保,从而无法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为此,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推进银保合作及加强监管对于促进担保机构的发展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4.
自从德国民法典确立法人制度以来,很多学者认为德国民法中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之间存在必然的附随关系,但通过考察德国民法法人制度制定的历史背景可以发现,其实德国民法中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附随关系。这一结论,对于当前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立法应当扩大法人概念的外延,使法人概念指代所有的团体主体,而非仅指代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这将使我国的法人制度更具开放性,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获得了私法上法律人格的团体。团体法律人格的获得,被视为是民法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中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法人制度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  相似文献   

16.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已经广泛融入到大众生活之中。一旦经营者经营不善,消费者常索赔无门。我国预付款保障机制的缺失阻碍了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预付式消费实际是消费者对经营者的长期、单方授信,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我国应当建立强制性、多元化的履约担保机制,以便化解经营者的履约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17.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获得了私法上法律人格的团体.团体法律人格的获得,被视为是民法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中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法人制度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  相似文献   

18.
法人意思的表现形式为法人的决议,包括社团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决议.法人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以其成员的自然人意思为基础,效力必然受自然人意思状态的影响.对法人受胁迫予以考察的结果表明:胁迫是施加于表意人的,而胁迫又只能对有心理活动的自然人起作用,因此法人只能是自然人意思表示的承受者,不可能成为表意人.法人机关是自然人的集合,它与机关成员个体均可作表意人,其地位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依照代理人的意思归属与知情归属原则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本质拟制说即揭示了法人行为的现实,又保全了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而实在说不仅欠缺逻辑的自洽性,更脱离了法人制度运作的实际.现行立法受法人本质实在说和表示主义影响,未将法人成员意思表示瑕疵作为法人决议瑕疵的影响因素,故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现代市场经济语境下,担保的功能定位已经不限于债之保全,更多的是商事主体以较低成本扩大融资规模的重要手段。我国担保制度不乏"商事"元素,但受限于物权体制,在立法和实施中存在规则缺失、制度障碍、裁判标准混乱三大问题,这已成为影响我国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短板"。商事担保规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完善必须设立科学的立法选择标准,从而实现民法与商法的"帕累托最优"。根据商事担保规范与民事担保规范的相互关系和区分程度,可以将类型化划分为"替代型""互补型""冲突型"三类规范,以此设立合理的商事担保规范加入民法典物权编的口径和标准,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商事担保规范设计加入和完善的方案。商事担保的完善不限于"典内",更重要的是通过"典外",特别是通过法律适用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0.
现行的法人分类是我国公益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我国现存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完全符合财团法人的内涵特征。由捐助设立的公益组织,同样需要作为他律法人的财团法人的治理机制。作为公益事业的组织工具,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可以共存;作为公益事业的制度工具,公益信托和财团法人可以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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