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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法明文规定的义务,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物质供养、生活扶助和精神扶养。扶养义务的司法适用必须考虑两个条件:扶养需要和扶养能力。扶养义务产生和履行的根基在于夫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和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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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藏女士来电咨询:2004年,我与前夫毕某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问题,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因为我们双方结婚时都属于再婚,年龄也都比较大,再婚的目的是为了老来有伴,所以虽说两人之间有各种矛盾,但还是在一起生活了数年。2010年3月,我们之间的矛盾实在无法协调了,就通过当地的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我们离婚,且考虑到由于我身体患有疾病,常年需要吃药治疗,法院同时判决毕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我生活帮助费300元,直至双方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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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和王晓花两位老人10年前再婚建立了家庭,夫妻俩购买了一套近百平方米的住房,产权人为张亮。2002年张亮因病去世,其家庭因房产分割闹得乱了套。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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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才荣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1):56-58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该规定对维护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此规定具体有何意义,以及在现实中由于定义本身的模糊性所造成的局限,都是应当引起关注的问题。本文对该规定的意义及其局限性进行了浅显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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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翠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0(3):78-83
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在立法与司法上均存在不足,完善这一制度对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参照各国扶养制度,我国立法应在扶养的性质、扶养请求权的主体和行使时间、扶养的构成要件、扶养的种类和期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与方式、扶养请求权的限制、扶养费给付的终止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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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张万明老人因双目失明失去了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北京市第四福利院收养了他,尽管有兄妹,但老人一直在福利院生活,直至去年4月去世。张万明的父亲、叔叔和爷爷3人曾共同购买了7间房产,产权人是其叔叔。叔叔去世后,产权全部赠给了张万明的妹妹。张万明在福利院去世后,福利院要求其妹将属于张万明的那部分房产分割出来归福利院所有,但其妹认为福利院与她们张家毫不沾亲,拒绝了这个要求。福利院为此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张家的房产由张万明兄妹三人共同继承。鉴于张万明在福利院收养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福利院支付,张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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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伯的妻子在20多年前就因病去世了,他一个人含辛茹苦养大了3个儿女,他们先后有了自己的小家庭。去年,杨老伯与无儿无女的周阿姨再婚。没想到,父亲再婚遭到了儿女们的强烈反对,原来同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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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是一个有着深刻历史根源而又至今无法准确定位的一个法律问题,根据历史和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性质、法律价值方面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一个系统的法理分析,希望有助于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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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丈夫沈某于1995年2月和同乡一起外出打工,同年6月打过一次电话回家后,便与家人中断了联系,至今杳无音信。2005年,我在他打工的城市张贴了近千张寻人启事,并在媒体上刊登了寻人广告,均未查到沈某的下落。10多年来,我不仅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和体弱多病的公婆,还要种田维持生活。公婆多次劝我改嫁,可我和沈某的婚姻关系至今名存实亡,想离婚却又找不到他。请问,我应如何办理离婚?读者海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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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樟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
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是值得商榷的。通过对婚姻的自然与社会属性以及生活上的考察 ,得出的结论是 :如果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 ,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三方面的困境 :( 1)夫妻一方不愿意同居时法律无能强制 ;( 2 )婚内强奸求告救无门和无法律依据 ;( 3)协议分居期间一方的性侵犯如何认定。要维护婚姻关系 ,关键是在立法上规定“夫妻共同婚姻生活”和“夫妻双方共负贞操”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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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父爱背着妻子存私房钱2003年国庆节前一天,我兴致勃勃地带着给女儿诗雅买的白色旅游鞋赶到学校,准备送给她过国庆节。看见天使一般穿着白色衣裙的诗雅兴奋地向我飞扑过来,我的心一下子让无边的父爱给填满了。诗雅抱着鞋,欢喜地说:"爸爸,你能陪我过国庆节吗?"我的心"咯噔"一下沉了下来。和她妈妈离婚后,我只能到学校看她。看见我为难的样子,懂事的诗雅不再要求了,她低下头,泪水默默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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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醴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34,(3)
婚姻成立,共同生活,于焉发生,而同居卽为共同生活之要件,必须男女联袂接席,彼此合作,始能达婚姻之目的,故我民法于第一○○一条设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之规定,而夫妻之一造无正当理由任意违反同居义务时,民诉法又于第五三五条规定他造得以提起夫妻同居之诉之明文,观此,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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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8(4):398-402
夫妻一方在婚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婚姻无关,仍归个人所有,不应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但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为他方配偶不可弥补的努力所致时,该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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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丹红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3)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也归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是指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共享所有权,即对某项财产共享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那么,在客观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有没有共同所有性质呢?我认为这种财产不具有共同所有的性质,而只能是属于继承或受赠的一方单独所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