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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我国<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较既有的留置权制度拓展了留置权所适用的留置物的范围,但仍然将留置物表述为"债务人的动产";扩大了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但未对非合同债权情形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严格了一般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但未就"同一法律关系"进行界定;突出了企业之间留置权的特殊性,但却有违背社会公平之嫌;确立了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冲突时的优先效力,但缺乏对恶意的留置权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制度变化及其不足,对于进一步完善留置权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市场信用的社会功用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2.
在民用航空器权利体系中,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作为一种商事留置权,具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这一立法漏洞亟须填补。我国构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具有丰厚的立法基础,可以考虑在《民用航空法》中增设特别条款,突破物权法关于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建构符合民用航空业特点的特别留置权制度。该制度与融资租赁制度相衔接,共同维护公共航空运输秩序。  相似文献   

3.
对我国留置权制度适用中两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留置是指当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时 ,若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返还物之占有的请求 ,并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方法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则是债权人因为合同关系占有对方财产而在其债权获清偿之前 ,对该财产予以留置并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虽然都对留置权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留置权时 ,仍有许多相关问题需要研究。一、关于留置权成立的法律要件关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行使…  相似文献   

4.
罗剑雯  宋妙艺 《学术研究》2002,9(6):138-142
根据《海商法》第25条,船舶留置权仅限造船人、修船人享有,然而,《海商法》第161条、第188条分别规定承拖方、救助方也享有留置权。对于承拖方、救助方享有的留置权的性质,学者们意见不一。笔者认为,承拖方所享有的留置权也应是船舶留置权,而救助方享有的留置权是包括船舶留置权在内的、以特定物为标的的留置权,故《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应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由于《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未对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做出直接规定,留置权人虽亦有权自行行使,但笔者认为,该项权利的行使应配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尽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  相似文献   

5.
承运人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是保护其运费等合法债权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其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趋向,需要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合理的成分。论文结合民商事留置权理论、国外判例、立法例与发展趋势,对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留置货物的范围、程序和效力,以及立法目的与局限性进行了研究,从维护船货双方合同目的利益均衡、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角度,对留置标的物是否应属债务人所有、留置权与债权发生的牵连关系、留置权与租约运费、责任终止条款关系等存在问题与分歧较为突出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对比阐释,明确了货物留置权在承运人合法债权救济体系中的地位,保护承运人与债务人需要在航运秩序功能上的相互协调,提出了更加公平的保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利益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对我国《海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具有参考性,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促进我国航运事业与国际贸易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6.
论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是指具备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经主管机关登记,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传统商法理论发达的国家,尽管都采取了商事主体法定的做法,但对于商事主体的概念、范围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规制原则。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商法典或商事通则,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商主体的概念、设立要件及程序,各类商主体资格之取得及设立条件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规定彼此也有很大差异。商主体从民事主体中发展而来,并且从商人发展成为商法人、商合伙和商个人。商主体应坚持商主体法定和商主体真实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7.
营业权作为一种商事权利,其保护客体为商人整体的营业利益,而非营业活动本身。受重义轻利、重农抑商等多种传统因素的制约,我国现行立法未规定营业权制度,仅规定了适用于公有企业的经营权制度。而现行的行政监管体制,也严重限制了商人的营业自由。重构我国的营业权制度,就应当在宪法中创设"营业自由"原则,在商事条例中规定营业权规则,在经济法中增设营业权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8.
商行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演变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并且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规定方式.尽管某些商行为的确定是基于其本身通常的营利目的属性,如证券交易行为,而另一些商行为的确定纯粹是由于商法的传统,如票据行为.但是,一般意义上商行为的确定标准应是行为的经营本质.营利目的、独立实施、持续进行、合法正当且具有公开性是商行为的应有内涵.界定商行为的概念,揭示商行为的内涵,明确商行为的范围,把营利性经营活动统一纳入商行为规范的范围,将有助于发现商行为的内在规律和商主体的内在需求,从而为商事立法活动提供价值指导,并为商事实践者提供商法规则演变的预见依据.  相似文献   

9.
季伟明 《兰州学刊》2012,(7):188-192
《物权法》艰苦跋涉十余年,终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成正果,但无论是第106条抑或第18章并未明确规定留置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理论界并未因立法的留白而停止对此论题之争议,其中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基于"诚信原则以及维护占有公示效力"分别引用法理与现行法作为论据进行阐述;而主张否定说的学者则寻求"留置权无善意取得适用之余地"作为基点进行反驳。鉴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担保物权部分是我国《物权法》制定时重要比较法参考资料,文章欲从比较法解释的角度入手,通过对留置权性质分析,基于其与善意取得构筑框架的不同、适用领域差异等几个理由,认为留置权不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0.
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在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商事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所占比例日益扩大,商事立法已明确地提上了议事日程,立法步伐也随之加快。经过几年努力,我国的商事立法已初具规模。一、我国商法的现状--民商合一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以民商事方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规范的是人们在从事商事经营与商事交易过程中应遵循的活动规则,规范的是商业主体(商…  相似文献   

11.
从历史唯物论的角度和符号学原理考察法律行为概念名称,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概念名称不符合法律行为历史发展的实际,也没有充分利用符号学的科学原理,因而很不科学,应该把法律行为(Rechtsgeschaft)更名为设权行为(Konstitutives Geschaft)。  相似文献   

12.
网络信息交易中,杂糅着知识产权、信息财产权与信息服务的交易,其相互间界限模糊、常被混淆,导致诉讼中知识产权穷竭原则对网络环境的适用成了问题.针对其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知识产权穷竭原则具有适用于网络环境的正当性,对其适用障碍也可以克服,进而可以确定其适用条件,包括:信息知识产品销售的前后手中始终只有一份复制件;信息知识产品产生于知识产权人授权或其他合法原因;知识产权人获得必要的报酬.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的实施以立法的形式肯认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但其文本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债权合意使当事人负担特定给付义务,物权合意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推演构筑完整民法体系的时候,绕不开对物权行为的判断、肯定和运用;《物权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立法者可为的选择,这并不妨碍物权行为是逻辑上的应然存在。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政府不可逃避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也应当存在某种程度的限制。限制的缘由不是基于政府的权力而是被处罚人的权益。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范围应当是涉及公共领域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政府对社会公众人物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应当区分不同的公众人物而作区别对待。政府对还未明确证实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信息的公开应当保持克制。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被处罚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不应当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此外,对政府的公开义务进行法律规范限制(相关法律对公开范围作明确规定)以及程序性限制(对信息公开进行程序控制)亦是维护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相似文献   

15.
叶敏 《兰州学刊》2006,(11):198-200
在统一《合同法》规则下,商事合同由于自身强调商业效率、行业习惯等因素在解除后果上应当体现出其特殊性,以便更好地发挥合同法规则的积极作用。在解除范围上,应考虑商事合同的根本目的加以确定。在合同解除溯及力上,出于某些商业交易的不可逆性,商法中的公法因素,维护商事交易秩序的需要和法律理念上的差别等原因,商事合同解除往往不能带来返还原物的效果,而应以经济补偿为主。  相似文献   

16.
行政纠纷因行政机关管理行为而起,行政机关有义务先行处理行政纠纷,而不应当将自己引发的纠纷全部甩手给法院,应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行政调解制度虽在我国遍地开花却五花八门,但无论如何都不应否定行政调解独立纠纷解决渠道的地位。另外,出于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可从受案范围与效力衔接两方面切入。以合理性、合法性作为行政调解与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分标准不符合实践,而应以裁量行政行为作为调解、诉讼受案范围衔接的纽带。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法院应对其所涉的有效事项不再处理,巩固行政调解的成果,避免行政与司法的资源浪费。  相似文献   

17.
国家赔偿法立法说明的法律文本所表明的观点是:公共设施致害应适用民事赔偿规则,其赔偿责任主体为负责管理公共设施的企事业单位。但无论从公私法区分的法理上分析,还是民法通则126条的适用范围及权益救济上的局限性而言,进而从我们对世界潮流的关注上讲,应将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即公共设施致害应适用国家赔偿规则。当然,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依特别法解决,国家不负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学界对法律事实结构的研究相对薄弱,导致立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概念混乱,这也是法律行为的概念举讼纷纭、晦涩难明的原因。按照内涵从少到多、外延从宽到窄的逻辑关系,梳理法律事实的相关概念,可把民事主体有意识的行为概括为“当事人的行为”。从体系的完善来探讨,法律事实的后果是民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9.
民生权利是民生问题法治保障的相应表达,实现农民工民生权利是农民工民生保障的法学思路。结合我国国情与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对农民工民生权利予以层级划分并由此作出层级保障是一种符合现实的理性态度。在层级划分上,农民工民生权利可分为生存与发展两个层级;而在层级保障上,可立足国家义务视角来探索农民工民生权利的保障措施,具体包括尊重与保护义务不分层级全面履行,而给付义务需区分层级差别履行,以实现对农民工民生权利的最优保障。  相似文献   

20.
个人网店商事主体地位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个人网店是指自然人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开设的网上商店。个人网店与个人网店店主、偶尔从事网上交易的自然人及无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网店与消费者、网络交易平台、实体店经营者、监管机关等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个人网店应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享有个人网店经营权、定价权、商誉权、名称权、检举控告权、平等交易权,并且应履行公开商主体信息的义务、保障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的义务、出具电子凭证或电子单据的义务、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义务、不得侵犯知识产权的义务和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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