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房地产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地产制度的改革。所要解决的基本任务是:变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为有偿、有期限、可以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其目的是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使用效益。房地产市场,是指城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交换活动的总称,也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合理流动的场所。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租赁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市场中的土地使用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房地产市场中…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国有土地的无偿划拔制存在着种种弊端,必须予以改革。根据宪法修正案和土地管理法修改条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具有商品交换的属性。土地使用出让费即地租。要搞活房地产市场,政府应垄断一级市场,调控二级和三级市场。国家要完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方面的立法,强化土地所有权,保障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土地国有制的规定 ,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一方面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另一方面却受到包括土地使用期限、国家收回权、国家无偿取得等规定的制约 ,从而客观上限制了房屋所有权的完整性。要解决此问题 ,需要进一步协调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 ,通过修改有关合同条款、完善立法等渠道 ,制定出我国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导致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产权如何处置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被国家无偿收回;一种是由房屋所有人继续使用,但是要由房屋所有人和国家续签土地使用权合同。具体的操作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屋所有人续签合同的程序和期限。  相似文献   

5.
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本质上是对财产权的征收。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和如何进行补偿,但财产征收补偿制度本身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宪法依据,也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中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除了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范围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开发利益和该土地的预期增值利益;补偿标准应根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即出让方式与划拨方式分别确定:对于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综合考虑该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剩余使用年限和基准地价等因素;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等因素。  相似文献   

6.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是土地行政划拨的产物。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代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具有土地管理者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代表所有者)双重身份。土地管理部门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收回权时,由于传统的土地国家所有观念与行政执法的路径依赖,使其在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权时常常模糊甚至混淆了两种身份,忽视了公民具有的土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物权法》立法条款用词的不严谨加剧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权与《物权法》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冲突。国家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因公益利益之需要,则应该通过征收的途径,而非通过行使收回权;基于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属民事返还性质,并非行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其违约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而非直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收回,其是否构成违约而丧失土地使用权应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而非行政部门一方认定。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混乱,不仅是造成房屋拆迁纠纷,也是导致"一地二主"并存后果的重要原因。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必须重构。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公民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形成侵权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土地使用权被侵害且造成了经济损失。侵害公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来自于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中的侵权行为,也有来自于不正当的行政干预行为,尤其是对“四荒”拍卖过程中的侵害土地使用权行为,必须依法认定侵害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责任构成,甄别侵权责任人或单位。构成侵害公民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赔偿,同时还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一个时期来,通过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学习,人们对土地的商品性,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及建立土地市场等有了新的认识,推动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稳步开展。海南岛已颁布《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并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企业或个人参加土地开  相似文献   

9.
我国城市土地市场当前存在土地产权界限模糊、土地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职能发挥未到位和土地立法滞后诸问题。完善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应以土地权利为核心,以物权理论为基础创新土地产权制度;要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收取制度;以立法限定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建立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许可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房地产老板之暴富与土地发展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能产生巨大经济利益。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均衡原理,近几年富人扎堆出现在房地产领域,与房地产老板获得土地开发时没有对土地发展权支付对价有很大关系。国外土地发展权成为一项独立意义的财产权,要改变土地使用类别(开发土地),必须购买土地发展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是土地发展权的对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也不包括土地发展权的对价。房地产老板开发土地,应当向原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发展权对价。  相似文献   

11.
本文结合今年元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城市房地产交易中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关系、禁止性规定、转让条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及违反城市房地产转让法规所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几个问题作了全面阐述。  相似文献   

12.
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分别以财产流转性收益和农村金融市场扩展为抵押主题,采取农民房屋所有权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间接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抵押两种模式,多种类型。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抵押权合法性、抵押物处置效力的法律风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适合我国土地政策和农民利益需求的合理途径,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适度市场化运作,其受让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界定为30年为宜。  相似文献   

13.
<正> 地产保护是指法律对城乡土地财产的保护,包括对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确认和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者外,都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何正确确认城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这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容易做到的事。下面,笔者针对自己承办案件所得材料,根据我国政策法律,就地产保护的一些有关问题试作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4.
一、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的重大意义今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个《条例》是在坚持城镇土地国家所有制前提下,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是确立不久的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已有的立法规定尚不系统、完备,理论上的研究也比较薄弱。在实施这一法律制度中,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所以,本文就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性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对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从变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土地使用…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划拨土地大量入市不可避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逐渐成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法律议题。国家对划拨土地的管制,经历了从禁止非法转让到依法转让的过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结构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两种合同关系。批准转让的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皆系对转让合同的履行,但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影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存在无效、有效和未生效三种可能样态。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不宜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绑定。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宜再被认定为无效。土地增值易引发转让人撕毁合同的道德风险,认定合同未生效不利于对受让人合同履行可得利益的保护。合同有效与合同履行应相区分,认定合同有效系最佳选择,能兼顾管制与自治,平衡当事人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异常兴旺,土地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正逐步体现出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保障这种宝贵资源的正常流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其的性质作明确认定.法学理论界对此亦存在四种不同的学说:行政行为说、行政合同说、经济法律行为说、民事法律行为说.由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在认定上认识不一,导致了法律实践上的诸多混乱,如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规则混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命令色彩过于浓重;受让方权益不受尊重;出让方有职权没有得到充分而适当地行使等.本文立足于论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希望借此厘清此类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18.
城市土地出让及房屋拆迁民法适用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城市土地和私权主体享有所有权的城市房屋,在出让、拆迁行为中都大量适用民法调整,公权力不应逾越界限。我国征地拆迁补偿含有强烈的民法因素,司法救济中应尊重民事权益,适用民法救济。  相似文献   

19.
沿海滩涂上的物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沿海滩涂是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其中潮上带和潮间带的法律性质是土地,所有权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潮下带部分本质上属于海域,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自然淤积形成的滩涂所有权归属应该按附合规则确定。沿海滩涂上的使用权,既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又有海域使用权,并且海域使用权有向土地使用权转化的可能。滩涂利用发生冲突时,应按效益原则解决开发利用中的纠纷。  相似文献   

20.
基于现代物权理论,分析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揭示了目前我国有关法律中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对房屋所有权完整性的限制,指出由此影响到房屋产权的自由让渡。最后,提出了如何完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有关续期申请制度和房屋所有权完整性的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