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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之规定不一致,因此,在涉外船舶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就需要作出法律选择。国际社会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适用船旗国法、适用被留置船舶所在地法律、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几种立法实践。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留置权适用当事人所约定的法律,但当事人所约定的外国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比内国法更宽泛则应排除适用。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2.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不一致,在涉外船舶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就必须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文章对国际社会有关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的各种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评析,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抵押权的基础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实现中的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3.
受英国海商制度的影响,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拟议中的《民法典》(草案)也承袭了这一规定。该项规定虽然简洁、明确,但却过于强调本国法的适用,容易造成不公平的审判结果。实际上,尽管各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冲突严重,法律适用规则也相互歧异,但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当尽量摈弃本地法主义,用更为周密、完整的条文保护船舶优先权人的既得权。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不依赖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或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是指内国法院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后所面临的内国及有关外国知识产权法都有适用于案件的可能 ,但却不能同时适用的矛盾状态。各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做法有 :适用权利授予国法、适用行为地法、适用法院地法和适用来源国法 ,但是地域性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最后文章对我国知识产权冲突法立法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5.
海商法起源于古代,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船舶优先权是一类具有自己鲜明特色的海商法法律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内涵丰富并且具有古老的历史背景,世界各国于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的说法各不相同,并且在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论。船舶优先权如何实现,也是各国海商法理论与实务研究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6.
我国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的立法至今仍付之阙如,不管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律适用的立法都是必要的。在立法中应采用分割的方法,对不同的著作权问题规定不同的冲突规范。在著作权本体的法律适用上可采用保护国法与来源国法相结合的做法,著作权合同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一般合同的冲突规范,而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上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法院地法为辅。  相似文献   

7.
我国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的立法至今仍付之阙如,不管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律适用的立法都是必要的。在立法中应采用分割的方法,对不同的著作权问题规定不同的冲突规范。在著作权本体的法律适用上可采用保护国法与来源国法相结合的做法,著作权合同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一般合同的冲突规范,而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上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法院地法为辅。  相似文献   

8.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优先权是各国海商法均予承认的一项法律制度 ,对衡平海事债权人间之利益关系 ,具有难以替代之作用。但由于人们对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存在认识分歧 ,导致各国关于船舶优先权内容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对船舶优先权作用的有效发挥殊有阻碍。因此 ,对船舶优先权法理基础的研究已经成为我们认识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前提性问题。本文在比较两大法系立法与学说对船舶优先权法理基础的阐释的基础上 ,从船舶优先权的基本理念、立法理由和制度价值等三方面出发 ,探寻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并得出船舶优先权是立法者以实质平等为理念 ,基于公益、共益和衡平之理由而规定之法律制度 ,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航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主持公平、表达正义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规定在《海商法》与《国际私法》中两种立法模式。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的国家采取统一制,有的国家采取分割制。中国立法应当将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并修改现有立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作出新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在《海商法》出台30年后的今天仍争议不断,但《民法典》的出台整合了民商法体系在单行法时期的碎片化思维,使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得到统一。在此基础上,应从民商法体系出发,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再次进行从宏观到微观的思考。基于体系层面的思考方式,以物权法定原则作为思考视野,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的有益经验,通过比较法分析得出,船舶优先权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既非物权也非债权,目前只能将其认定为一项具有担保物权功能的民事权利,而造成该结果的原因系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及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下,对船舶优先权的具体性质归属欠缺体系层面的依据。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在《民法典》中增设优先权这一担保物权种类或缓和物权法定原则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香港特区的船舶扣押制度沿袭于英国,在香港回归后继续适用。海事请求权人既可在行使船舶物权、船舶优先权或普通海事请求权的对物诉讼中申请扣船,也可在对人诉讼中申请扣船.但各自的条件有差别,与内地的相应做法也存在差异。同内地的扣船制度比较,其在申请人的负担、程序的简捷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在扣船范围、司法担保功能等方面有其不足。  相似文献   

12.
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院地法几乎是各国的一种固有倾向,晚近甚至还出现了一种"回家去"的趋势.然而,过多地强调法院地法的适用显然不利于各国间开展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与合作.因此,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发达,对法院地法的适用加以适当的、合理的限制,以建立健康、和谐的国际民商新秩序,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13.
人际法律冲突是因属于不同种族、宗教、团体或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产生的法律冲突。苏丹是非洲大陆上一个典型的多种族国家,人际法律冲突非常普遍。以苏丹国内的人际法律冲突为例,将人际法律冲突总结为两种,即属人法在各自的国籍国法院、宗教或种族团体的法院实施的情况以及在一个法院内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属人法的情况。在两种情况下,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方法各异。在属人法律制度中,沙里阿法院或地方法院总是适用法院地法审理案件,因此,法律选择问题转化为管辖权问题。而在实施两种或多种属人法的民事法院内,法院对法律选择问题采用了与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方法相似的方法。  相似文献   

14.
以国际私法的产生和调整对象为基础,指出中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阐释对法院地法进行合理限制的原因。  相似文献   

15.
海事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上的一项核心制度,也是调整各国海事贸易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南非海事优先权制度具有多元化的法律渊源,但英国法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法律,在司法判例中,多项海事优先权纠纷,法院要直接适用英国法处理,这对合宪性是一大挑战.南非海事优先权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不利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与海事优先权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相背离. 由于海事优先权制度识别程序的复杂性,使其认定充满着不确定性.我国与南非进行海事贸易交往时,对此应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趋利避害,切实维护我国海事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德国的任选性冲突法理论,由弗雷斯纳提出,为德·波尔系统构建,主张重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上的利益",并以此为判断标准之一确定准据法,甚至将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来适用。该理论看似与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地法原则等相互抵触,实则两者之间可以很好地相融互补,从而为完善和丰富中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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