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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炜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6,19(6):877-882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设计缺陷;在正确的法律理念指导下,通过采取设立专营公司经营,优化保费确立程序,避免赔偿原则冲突,规定直接请求权,实现责任体系化,扩展受益人范围,完备救济基金立法等对策,可以有效促进该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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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炜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6):877-882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设计缺陷;在正确的法律理念指导下,通过采取设立专营公司经营,优化保费确立程序,避免赔偿原则冲突,规定直接请求权,实现责任体系化,扩展受益人范围,完备救济基金立法等对策,可以有效促进该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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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论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应为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车外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于理不通,而且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推行,应改采"有责赔付"原则。为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应赋予其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机动车交强险应采取由保险公司代办经营的经营模式。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进一步扩大。 相似文献
5.
机动车交通事故数人侵权责任的认定,关键在于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0条、第11条与第12条。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90起案件判决中,存在同类侵权行为不同责任认定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对法律条文本身以及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存在误解。四个条文在逻辑关系上存在四个层次,只有把握法律条文逻辑关系上的四个层次,才能准确解读法律条文,才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数人侵权责任做出正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曾娜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17-21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开始实施,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地位得到认可。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探讨了强制责任保险的性质、目前的发展情况和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以期准确了解和完善该制度并促进其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否定了"撞了白撞"。但对这一通俗的说法应有更准确的法律解释和更深刻的理论分析。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表明过错推定责任规则更有效率地体现了立法原意。 相似文献
8.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隋日安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5(1):91-94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有其特定要义,其基本宗旨在于对机动车事故所产生的不幸损害进行风险负担的合理分配.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实行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和谐统一的法律秩序,有利于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和侵权行为法的完善,能够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9.
冉飞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1):73-78
本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关保险公司的规定为依据,从侵权法的角度论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与责任保险的关系及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性质、范围。本文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关保险公司的责任的规定的具有不合理性,不适当的加大了保险公司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保险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0.
程令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1):143-146
《物权法》规定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自身有问题。《物权法》规定的债权意思主义对抗登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登记并存是不妥的,且与交易习惯冲突;采债权意思主义不具有说服力,机动车所有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较妥,《物权法》第24条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11.
李娟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8,21(2):254-259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需要明确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过失相抵等问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在过失相抵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损害的对象之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在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上,应予以严格控制,以受害人故意为唯一免责事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诸多的疏漏及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李中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的主导做法是: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人均只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机动车发生权属分离的场合,通常只允许一人为保有人——这就导致了在具体鉴别领域大家各执一词,无法统一.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因此,构成机动车保有人所必须的“支配”要素的认定应当统一以“监管”义务为标准.只要依法对机动车负有“监管”义务的人,无论是所有人还是使用人,都可以成为保有人.盗窃者、抢劫者和抢夺者等擅自驾驶者也应纳入机动车保有人的范围.这种更为宽泛的“复数保有人”的方案既化解了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之间的矛盾,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操作的难度. 相似文献
1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法律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第76条有关司机责任的规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借助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剖析,从社会成本、交通效率、道德风险等几个方面加以利弊权衡,可以看出:在这种责任分配体制下,将预防或注意的成本过多地分配给司机会产生道路交通的低效率;过高的赔偿风险将极大地增加整个社会保险(含商业保险)的成本;举证的困难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并引起对法律的失望;不合理的责任分配会引发道德风险及由此引来的违法行为。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采取一些相应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14.
张昌明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5,5(3):10-12,16
当前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2款存在不同的理解.其实,无论从文本的客观语义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从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的实践效果看,都应该认为道路法的立法本意是:完全由行人一方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张昌明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3):10-12,16
当前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2款存在不同的理解.其实,无论从文本的客观语义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从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的实践效果看,都应该认为道路法的立法本意是:完全由行人一方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之立法比较——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疏漏及其补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娟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2):254-259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需要明确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过失相抵等问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在过失相抵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损害的对象之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在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上,应予以严格控制,以受害人故意为唯一免责事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诸多的疏漏及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7.
潘志玉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90-98
近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只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典治乱世,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者的肆意而为和无法无天,扭转当前食品安全持续堪忧的现状。《食品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其所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督促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有不足需要继续完善,即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确立惩罚性赔偿金的浮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8.
19.
郑琰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1):56-61
对于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承担问题各学者是各执一词,在审判实践中,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更是让讨论愈演愈烈。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让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既缺乏充足的法理依据,也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因而是一种不适当的做法。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归根结底是一个分散风险与利益平衡的问题,超出了侵权法的调整范畴,对受害人的救济,可通过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等立法政策予以调整和实现。 相似文献
20.
我国第一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是公共人事管理的重大创新,意味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但《条例》总体较为简略,部分条款容易引起分歧。文章从初次就业及试用期时间、试用期岗位三个方面对《条例》第13条进行探讨,以期对《条例》今后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