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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涉检信访因其具有的权利救济功能而成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环节。就实证考察而言,现阶段涉检信访在总量、内容、形式等方面的特点反映出涉检信访过度承载“权利救济”功能的事实;就法治理论而言,涉检信访超负荷的权利救济功能与程序公正、司法权威、规则统治之间存在冲突。因此,综合考察涉检信访运行的制度环境和既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弱化涉检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重新确定其功能定位,不断提升其规范化程度,并确立司法救济的核心地位,以不断完善涉检信访制度。  相似文献   

2.
信访权利是宪法上公民的监督权,信访制度是保障公民实现其监督权的一项刺度。并没有也无力承担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的功能。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就在于其功能的异化。有的监督功能被弱化,本不具有的权利救济功能却被强化,甚至有代替司法救济成为权利救济主渠道的趋势。因此,要使信访制度的困境得以求解,宪政框架内两条变革思路必须同时并举:一是强化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二是剥离信访制度的权刺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3.
信访的本质是公民维权与化解纠纷机制,如今信访却越来越面临着困境,不仅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反而加剧了矛盾;更日益与司法权威相冲突,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阻碍。信访作为“本土资源”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也有着政治与法律的渊源,但急需被纳入法治轨道。我国信访法治化的总体目标是构建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以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信访法治化的具体改革思路为:明确制度定位并制定《信访法》;加强普法教育;建立诉访分离制度并树立信访制度的权威;要与人大制度紧密结合。  相似文献   

4.
组织创新、权力重组与转型期信访制度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访洪峰”是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民主与法治建设滞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滞后、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构架滞后的集中体现,信访制度改革应同整个宏观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从我国实际出发,以法治为核心实行渐进性的制度创新。文章在分析信访制度的性质的基础上,认为转型期信访制度的功能应定位在利益表达、纠纷化解和权利救济上,按照党政、人大、司法的机构性质和基本定位,重整信访的组织体系和权力结构,探索信访与法治契合的可能路径,形成三位一体、各司其职的信访新格局。  相似文献   

5.
“信访洪峰”是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民主与法治建设滞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滞后、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构架滞后的集中体现。信访制度改革应同整个宏观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从我国实际出发,以法治为核心实行渐进性的制度创新。文章在分析信访制度性质的基础上,认为转型期信访制度的功能应定位在利益表达、纠纷化解和权利救济上,按照党政、人大、司法的机构性质和基本定位,重整信访的组织体系和权力结构,探索信访与法治契合的可能路径,形成三位一体、各司其职的信访新格局。  相似文献   

6.
信访制度的功能是信访制度本身的必然属性,其功能的定位涉及信访机构设置、信访机构职责等信访制度运行中的多个问题,是研究信访法治化的前提。我国信访条例所定位信访制度的功能是沟通功能,而民众则期待信访制度能发挥对主体权益的救济功能,但信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其功能还受到政绩考核以及反腐败工作等因素的影响。功能定位的冲突导致信访问题多发。因此,在现有信访规定的前提下,信访制度的功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增强信访制度权力,增加救济功能;二是坚持信访制度沟通功能。但现阶段,坚持信访制度沟通功能,将信访问题向法治化引导是最现实、最佳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7.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弱救济性的行政救济手段、行政监督途径及表达民意的方式,是我党的一项政治发明,曾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存在功能错位、"人治"色彩浓厚以及缺乏统一的协调、效率低下等问题,使信访制度似乎走入了"困境",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设计的缺陷。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就必须重设其功能目标,整合机构,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论文分析了信访制度在我国设计的初衷及定位,探讨了其存在的缺陷,提出了重构信访制度的途径与建议。  相似文献   

8.
多角度分析中国现行信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现行的信访制度有其特殊的历史地位和功绩,必须肯定它在吸取民意民智、维护社会正义和给予公民行政救济方面发挥出的重要作用。但应该看到,它的存在,一方面为公民提供了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纠纷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反思和纠正现行信访制度中的种种弊端和缺陷,建立新型的维护社会正义的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9.
陷入困境的信访制度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但是,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信访法治化必然会面临传统与未来、心理和法理等诸多矛盾的碰撞。信访法治化必须遵循中立、公正、统一、效能的原则,必须把实现权利救济作为信访第一要务,必须以专业化、程序化、规则化为目标重构信访制度,必须加强信访部门的职权。信访法治化应当从整合信访机构、重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司法权威等路径开始突破。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全国信访人数、规模、数量有增无减,甚至在有些地方上引发了连锁反应.而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行政救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与信访相比所收案数量不及其七分之一,可以说信访作为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其使用频率、关注度已远远超过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一个“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行政救济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相似文献   

11.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核心在于应将当事人作为程序适用的主体而非客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为证券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础。目前,诉讼是解决证券纠纷的主要方式,但其面临着诸多困境,而非诉讼机制在证券纠纷领域的具体应用不足,难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基于“有限司法”理念、证券纠纷的专业性以及非诉讼解纷机制的高效性、灵活性、保密性等优势,应立足于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意思自治原则,着重完善仲裁和调解等非诉讼机制,使之成为与诉讼机制并存、协调衔接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2.
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所确认的一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有关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一系列教育诉讼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是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因文化传统、法律制度与技术以及教育体制的差异,其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也不尽相同.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相关制度的设计、实践差异,借鉴域外先进的法律技术经验,可以对我国的制度优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元杂剧<窦娥冤>作法理解读,认为在古代民众超现实的实质正义观要求下的法律,不能成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而无法具有最高的权威;被涵摄在超现实力量下的法律,与其他因素混合作为裁判的依据,必然丧失自身的独立性而更加羸弱.  相似文献   

14.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庭审实质化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保障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和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都规定了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并且在这两个地区都产生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对质询问权的保障经历了从“唯一、决定性规则”向“三步检验规则”的转变,美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也经历了从“可靠性标准”向“证言性陈述标准”的转变,对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应当在现有关键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坚持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和救济措施,从时间和空间上实现对对质询问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15.
普通话不是孤立存在的系统.它要推广普及到各方言区的群众中去,以发挥它作为全民通用的交际工具的职能.它一旦为人们所掌握而运用于日常言语活动中,就转化为言语变体.方言以自己特有的力量和方式影响着共同语的变化.弄清其与方言的关系及变化规律,有助于澄清一些基本概念上的混乱,有助于普通话的推广.这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刑罚体系不但不是有些学者所称谓的重刑结构,反而失之过轻.轻刑化的趋势并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时代与国情盲目追求刑罚的轻缓.现行刑法的轻刑主义倾向应当通过刑罚制度的调整与完善加以矫正,否则,刑罚的功能发挥将受到不当抑制,进而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及其研究进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今中国,正处于一个纠纷数量激增、解纷机制面临危机和挑战的时代。对纠纷及解纷机制的研究可从五个方面展开:第一,实证的研究。通过个案解剖和数据分析尽力展示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形式及作用范围。第二,系统的研究。将纠纷置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及社会环境中进行分析,注重从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自身运作机理和相互关系角度展开研究。第三,过程的研究。关注纠纷的解决过程而非纠纷的解决结果,尝试重新解构纠纷解决机制的机理。第四,综合的研究。综合运用多学科的背景知识、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以更好地理解和阐释纠纷及其解决。第五,对策的研究。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应当着眼于中国现实国情,立足于对我国既存纠纷解决体系的全面认知和理性反思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8.
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是人民之间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是具备充分有效机制使民间纠纷不至于恶化成灾。所谓和谐社会,就是利益有不同程度冲突的各色人或各类群体和平共处、相得益彰的社会,是纠纷得到及时的、制度化的解决的社会,是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有效的社会。我们不能幻想消灭纠纷的"和谐社会"。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消除冲突或解决纠纷,而不是策划或利用人民之间的斗争。纠纷解决机制的第一要义不一定是全力保护纠纷双方争议的正当利益,而是为了防止纠纷"冤冤相报"、"没完没了"、"恶性循环"。国家解决纠纷是纠纷解决的最后的、不得已的途径,社会解决纠纷才是纠纷解决的最主要途径。对社会或个人解决纠纷作用的尊重,归根结底是对个人自主自由或独立人格的尊重,是对民主和自治理念的尊重。  相似文献   

19.
环境法学不少研究者们所指称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在行政法学的概念体系中具有不可通约性,应当被表述为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而非生态损害行政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在预防、制止和惩罚生态损害行为中发挥着基础性功能,但无论从救济的功能类型、救济的强度还是损害矫正的对象范围来分析,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都有其功能限度。"行政权优先"原则并不适合生态损害的填补性救济领域,仅仅依靠完善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途径无法实现对生态损害的充分救济。唯有矫正运用行政权进行生态损害救济的概念表达,并合理定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方可理顺生态损害不同救济路径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损害行政矫正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有效对接和功能互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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