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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疑难案件的种类1根据沈宗灵先生的看法,疑难案件可以分为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前者是指法律规则存在缺陷导致案件难以裁判的疑难案件,后者是指案件事实难以查证、难以认定导致案件难以裁判的疑难案件,当然也还有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在一起的疑难案件[1],不过这种疑难案件还是可以分解为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两个种类。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方法视野中的疑难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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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审判中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首先要准确认定裁判事实。如何及时、准确的认定裁判事实,是司法审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诉讼证明是运用现有的证据试图重构过去事实的发生经过,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盖然(可能性)判断。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论证,得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三个级别: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性证明标准,实体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显而易见”标准和“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并且,在例外情况下,对证明困难将危及实体法的原则和目的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降低原则性证明标准,适用“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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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与约束的统一性。基于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存在于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阶段,而不可能存在于法律适用阶段。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指法官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最终受制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而不是受制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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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认知中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应该聚焦于“同案同判”及其内含的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要求采把握.“同案同判”的确切含义是“同样案件同样判决”.“同样案件”是指在定性分析上确定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定量分析上看两个案件的具体情节是否可以视为相同;“同样判决”则是指相同的法律认定以及相应的肯定或否定的法律后果.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成例,并在此基础上具有生成裁判规则的“法律续造”意义.对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不应该在克服所谓的制定法局限以及否定甚至消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义上来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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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一直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形式理性观,法律的理性化与司法的形式化是保证司法结果客观性的两个前提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取决于刑事证据法的理性化水平以及刑事证据司法运作的形式化程度。然而,根据形式理性来确立影响事实裁判客观化程度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否可能,却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法律本身客观上存在的漏洞、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的弹性等方面的因素,使细密司法的理想很难实现。因此,对形式理性的理论预期,需要保持相对客观而冷静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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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受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冲击,也对证据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科学技术的长足发展,促进了司法证明方式的不断发展,人类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了科学证据的时代。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代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而科学技术能够为客观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科学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科学证据不一定是"科学"的,由于人的主观因素的介入,科学证据也会"说谎",而呈现出不确定的一面。同时由于科学本身的局限性、发展性等特点,也决定了科学证据内部的不"科学"性;而人们对科学证据过分依赖的情况实际上本身即是不科学的态度。正是由于对科学证据的过分迷信与盲从而导致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的出现。因此,必须赋予当事人对科学证据进行质疑的权利。不仅如此,还应当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对科学证据的质疑权利,即科学证据在作为定案的根据之前也要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严格的质问和质疑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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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师法》均规定了“禁止过度医疗”,但过度医疗的司法认定路径却存在着从抽象到具体的断层,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则过于抽象,个案难以精准识别;法律规范性功能不彰,个案赔偿范畴不明;裁判标准唯鉴定论,个案鉴定路径不一。从提升法律制度整合质效的角度出发,司法认定过度医疗应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患者自主决策豁免原则及综合认定原则,优化重构后的司法认定规则为:明确过度医疗范畴,细化赔偿项目标准;配合使用辅助机制,弥补鉴定不能的空缺;统一司法鉴定路径,回归法律认定标准;坚持认定的基本原则,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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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理论都应用一定的方法,都以一定的理论观点做为其方法论的指导原则。方法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理论的合理性问题。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进行研究对任何理论来说都是必要的。这一点当然也适用于对证据理论及其它法学理论的研究。在研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时,我国通行的证据理论认为,在诉讼中审判机关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否认这一点,而去主张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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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是影响传统中国司法审断的重要因素,也是理解传统中国司法性质及其价值追求的关键,情理案代表“安崇绪之狱”是探讨传统中国司法运行形态和实质的重要素材。安崇绪有讼继母的事实,由此判断应入于“不孝”处以绞刑,但讼继母背后存在着孝养亲母等情理可矜事由。身份要素成为案件证成过程的关键,情理因素则决定了裁判进路从“执法据律”到“以情屈法”的转变。案件揭示了司法官员在面对礼法冲突时处理案件所应遵循的法理,展现了情理在传统司法中适用的可行性,反映了传统中国司法的特质及其多重面向。传统中国司法审断既非“卡迪司法”,亦非“依法裁判”,它具有独特的审断模式与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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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抽样取证方法逐渐从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领域扩展至刑事诉讼领域,尤其是数字时代海量电子数据的出现,导致刑事诉讼中大量使用抽样取证方法来认定案件事实。刑事抽样取证证据运用在性质上具有二重属性:首先,在法定的入罪门槛和法定的加重处罚门槛上,因为底线证明的要求,它不能作为一种新的证明方法而存在,除非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而这种特别规定的性质应该是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其次,在跨过了法定的入罪门槛和法定的加重处罚门槛后,抽样取证证据运用作为一种新的证明方法而存在,刑事法律不应该作出特别限制。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的多元事实认定需求,应制定单独的司法解释,构建体系化的刑事抽样取证规则,对抽样取证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抽样方法、具体程序和程序衔接等进行详细规定,以规范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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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由于经历时间久远、证据缺失以及造成损害结果的事实不确定等因素,对诉讼裁判的准确性造成极大困难。不确定性的存在以及后来法庭无法对事实进行裁定,有时是由于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所致。这些不当行为人才应该对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性以及相应的致错风险承担责任。是否应该让这些当事人承担这种证据损害的责任、其法律标准应该如何设置以及对于那些遭受证据损害者法律应该给予他们何种救济都是这种特殊侵权诉讼中可选择理论———证据损害理论所要探讨的重大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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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建构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现实可行性。构建层次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可以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有助于现代法治原则诉求的实现。层次化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应考量诉讼种类、诉讼阶段、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等诸多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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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诉讼法学界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一般理解,缺乏对二者内在联系的揭示、忽视了诉讼法上的事实和法律在确定案件事实时所起的实质性作用、与某些具体法律条文相矛盾.因而实践中和理论上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认为,“以法律为准绳”在整个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律不仅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处理案件的标准,也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标准;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制约下,“以事实为根据”在发现“客观真相”方面成为一种非绝对的要求,一般应以证据为基础发现“容观真相”,特殊情况则以符合法律的具体要求为已足。如此理解这一原则,在整个社会文明的背景下,从实现较好的法律秩序的高度看,是具有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