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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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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仅可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不可就法律适用进行表决。但是该法及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权限内的事实问题应当指某一行为或事件是否发生或客观存在,而事实确定后的后果则属于法律问题,但从法理以及司法实践来看,部分事实问题仍然由职业法官进行认定,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证据是否采信。大合议庭审理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听取证人证言、向证人发问以及勘验犯罪现场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参与审判,保证司法民主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而是由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关涉陪审制度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法律教育本身是适用于多个领域,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个特殊群体,更有必要通过法律教育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  相似文献   

3.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 ,它并不直接审判案件 ,只对经合议庭审理的重大或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或作出决定 ,所以它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组织。近年来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 ,合议庭及独任审判员的审判职权越来越大 ,司法界特别是人民法院内部要求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他们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已不适应审判改革的需要 ,应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现行的审判委员会中固然存在一定的弊端 ,但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还是不可或缺的 ,只要对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加以完善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4.
关于我国陪审制健全与完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早在建国初期就开始实行。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为了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诉讼学者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提出新的思考,将传统的基本原则分为两部分,即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列入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将传统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分为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思考是正确的。所谓基本原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大多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司法机关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保障。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二)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6.
让案件审判公开在公众面前,接受公众的监督,这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理应有“知情权”。法院只有公开审判,才能使人民知情,才能使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才能及时纠正法院工作中的失误,及时发现现行法律的不足,以便不断地修改完善法律。一、何为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原则也称公开审理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院审判案件和宣布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院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公开审判原则…  相似文献   

7.
我国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案件范围的立法分为三个阶段,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是司法民主的一种体现。但现行法律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范围的规定仍然存在不明确、不合理之处,理论上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上陪审率也存在较大差异。陪审率的高低并不等于司法民主水平的高低,从法律制度完善角度看,应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适用人民陪审员,同时限制当事人申请适用人民陪审员的案件范围。  相似文献   

8.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都基本遵循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仅有某些体现这一原则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还存在着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困难、审判委员会过多介入案件审理等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情况。为适应新时期我国刑事司法建设的需要,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具体制度建设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9.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以探索性或实验性立法的方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机制,明确在七人合议庭中实行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分职分权,有利于促进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但在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机制实践中,仍面临事实审与法律审如何准确区分、适用范围如何科学确定、法官如何有效指引人民陪审员等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区分规则和程序,严格限制适用案件范围,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责任等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较修改前相比,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大幅度扩大,案件种类增加,这样可以减轻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环节负担,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害人的告状难问题,对促进公、检、法三机关互相监督,及时惩治…  相似文献   

11.
合议庭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能最大限度地克服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缺陷,抑制个人主观偏见,在案件审理和裁判中发挥民主决策的优势。然而长久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合议制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判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抑制。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当前司法改革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理顺合议庭、审判长、院庭长之间的职权分工和责任承担,建立专业化的监督、指导机制,细化合议庭运行规则,完善绩效考评机制是促使合议制在刑事审判中发挥实质作用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1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突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在刑事个案中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然而,当前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然面临着既判力对后案案件的审理裁判约束范围争论较大、量刑规范化要求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法则在审判中难以适用等问题。为系统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再审视、再突破与再创新。  相似文献   

13.
审判者之辨     
对于审委会参与的案件,从合议庭审理,经院庭长监督、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制作裁判文书,再回到院庭长签发,审判权的运行形成了一个复合性圆环.案件审判的多主体参与和主体间的等级关系是造成审判权行政化和审判责任悬置的主要原因.审判权运行的这一圆环模式具有典型性,各类案件审判中的行政化现象都可以由之得到说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应以抽象审判权和具体审判权的区分为基础,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相似文献   

14.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较少受到关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抵制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干涉以及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权的影响.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改革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案件审批制度,它可以起到强化裁判者个体独立的作用.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还可以营造审判独立的司法文化氛围,有助于实现我国真正的审判独立.  相似文献   

15.
《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时代.这不仅是着力推进司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部署.根据审判独立原则,作为独立裁判主体,人民陪审员应当被赋予合理、充分的裁判权.就此而言,科学地在裁判主体之间配置裁判权,既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理应实现的改革目标,也是提升审判质量的必然要求.因此,从裁判权配置角度审视这部法律极具理论意义.大体而言,当前《人民陪审员法》在"裁判权的逻辑界分"和"表决权的份量分配"这两个维度上都存在着逻辑上的不一致性,由此引致了相应的逻辑问题或悖论.而这类逻辑性问题很可能造成未来制度运行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困境.概而言之,尽管总体上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踏上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但这场改革未完待续且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16.
《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时代.这不仅是着力推进司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部署.根据审判独立原则,作为独立裁判主体,人民陪审员应当被赋予合理、充分的裁判权.就此而言,科学地在裁判主体之间配置裁判权,既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理应实现的改革目标,也是提升审判质量的必然要求.因此,从裁判权配置角度审视这部法律极具理论意义.大体而言,当前《人民陪审员法》在"裁判权的逻辑界分"和"表决权的份量分配"这两个维度上都存在着逻辑上的不一致性,由此引致了相应的逻辑问题或悖论.而这类逻辑性问题很可能造成未来制度运行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困境.概而言之,尽管总体上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踏上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但这场改革未完待续且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正确地总结了我国刑诉活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根据刑诉活动的规律,明确地提出了这一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优点。  相似文献   

18.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认定,应区分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和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公安人民警察一方面享有刑事司法方面的权力,另一方面享有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权力,这使得人民警察特别是公安机关中的人民警察可以同时兼具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双重身份,因此,人民警察只有在行使侦查职责时才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人民陪审员虽由非司法工作人员构成,但一旦受人民法院所聘请或邀请临时参加审判活动,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负有审判职责而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审判委员会成员可以支持或否决合议庭的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而可以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专利局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执法中因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则不能成为徇枉法罪的主体。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则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9.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该《决定》所规定的陪审员的职权、组成、回避、任期等五个方面与国外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决定》还存在不少缺陷,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陪审员制度,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加以修改和立法,以求更好地构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20.
从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的角度看,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司法独立乃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新举措。司法改革涉及三个层面:司法体制、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检验标准应立足于公正与效率。改革的中心环节在于释放合议庭的活力,以及构建合议庭独立审判的权责体系:权责内容体系、组织结构体系、运行机制、框定系统。通过对合议庭重新定位所涉及的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合议庭与审判长、庭长、审委会的关系重构,定位人民法院推行司法独立最终落实为合议庭一方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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