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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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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争点整理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居于基础地位,是审前准备的结论性活动,属于审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程序。我国的争点整理制度尚有不足,有待改进。应从建立强制答辩制度、证据交换规则、审前会议制度、举证时限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这五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争点整理制度。  相似文献   

2.
争点整理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居于基础地位,是审前准备的结论性活动,属于审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程序。我国的争点整理制度尚有不足,有待改进。应从建立强制答辩制度、证据交换规则、审前会议制度、举证时限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这五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争点整理制度。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争点整理程序的雏形,这种程序适用于所有“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以当事人的诉答意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手段为依托,以整理“案件事实及相应法律问题”为己任,以为法庭审理提供主线为目标。可以说,争点整理程序已然成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该程序仍面临着一系列困境。未来,应该以协同主义为根本理念对法官及当事人的权责进行重新分配,明确“争点整理——开庭整理”的两阶段诉讼构造,将“有理性”审查引入诉答文书,并对诉答文书进行扩张式改造,同时完善证据交换规则与庭前会议制度的缺漏之处,配合以攻击防御方法逾期提出的制裁措施,最终实现案多人少背景下诉讼效率与裁判品质的双重提升。  相似文献   

4.
争点整理程序作为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子程序,亦是审前准备程序的核心所在。本文作者界定了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并且认为争点有事实争点、证据争点、法律适用争点、攻击与防御方法争点及某些程序争点之分,同时认为争点整理程序的主体应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只起组织管理作用,争点确定的效力表现为对法官及当事人的拘束。  相似文献   

5.
庭前会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就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举行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现行庭前会议制度具有争点整理、争议解决、程序分流功能,但制度设计比较粗糙,故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改造,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处理好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的关系,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引入禁止反言原则,增加非法证据的排除功能。  相似文献   

6.
根植于传统同时又超越传统的现代经济法,在程序制度上对传统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既高度依赖又实现了超越.经济法程序制度具有鲜明的特色.在这些特色的背后,是经济法程序制度的理论逻辑:经济法程序制度与实体制度一样,同样具有克服市场失灵的功能.尽管如此,经济法程序制度也有其制度局限.在设计经济法程序制度时,应遵循程序法定原则、配比原则、公益性原则和问责与救济原则.  相似文献   

7.
王永杰 《南都学坛》2011,31(2):101-105
庭前准备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一程序在我国并不完善。确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对庭前准备程序予以重塑,以保障被告人人权、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达到"公正、有序、高效"的目标。需要成立庭前准备庭或在立案庭中设立庭前准备组,由专门的庭前准备法官负责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工作;需要建立庭前区分被告人对指控有否异议案件的机制;需要建立庭前明确案件争议争点的制度;需要在一审、二审对关键证人的不同认定。  相似文献   

8.
答辩失权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组成部分,起着明确争点、加快诉讼进程、提高庭审效率的作用。反思我国缺失此制度在实践上造成的诸多弊端及实施此制度面临的障碍,提出了构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9.
本文讨论识别和整理争点的方法。争点依赖当事人的有效争执,由当事人建构。争点要有效建立,至少需要当事人就具体问题存在真正的争议,且与本案有关联。因此,在当事人建构争点的过程中,法官需要依法律给予适当的引导、释明,还需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分类分层进行整理。为了能进行释明和整理,法官有必要预先作出识别。如此,整个审判才可能条理清晰、具体明确,争点的解决与本案争议的处理之间的关联才可能是明晰的。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制的发展趋势显示,参与原则已成为法律程序的主要原则。当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法律制度中的公民全面参与现象的出现,公民不仅可以参与法律诉讼过程,还可以参与立法、执法、行政和法律监督等全部过程。程序的正义性在很大的意义上是植根于当事人参与的基础之上的。参与性原则的凸显人们表明:法律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它还有着自身独立的价值和意义。正确认识当代法律程序的参与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对促进现代法律制度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人权保护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存在着密切联系。刑事程序权力的行使过程很容易伴随着侵犯人权的可能,尤其是被公认为人权保护最后屏障的司法审判权对人权的侵害会成为所有侵犯人权行为中最大的侵害。在国外,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包括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主义程序主义理论。在国内,主要有工具性价值优先论和价值层次论。为了保障人权保护下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实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需要确立刑事程序价值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其次,需要建立相关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程序性救济制度;最后,将人权保护入宪问题,即赋予被告人更多的程序性权利,并将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写进宪法,并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从而达到以宪法基本人权的高度来制约权力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核电厂选址之程序正当性——基于风险社会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风险社会对程序正当性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促使其做出调整。发达国家将核电厂选址程序作为核能许可的前置要件,确立了程序性正当原则,并在程序法定、社会可接受性审查和程序简约等相关制度设计上有诸多创新之处。我国相对忽略了核电厂选址的程序正当性原则,故应改进立法理念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核电厂选址程序着手规制核能风险。  相似文献   

13.
庭前准备程序为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证。通过庭前准备程序,控辩双方的诉讼参与权得以实现,案件争议焦点得以明确,非法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存在诸多不足,如权利告知和整理争点的功能欠缺,证据开示的规则并不完善,控辩双方参与庭前准备的作用被弱化。为了实现公正审判等诉讼理念,应当对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进行重构,以发挥其对审判活动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4.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职责的义务而不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建立与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立法监控是减少行政不作为产生的有效方式.立法者应考虑从行政程序原则、行政程序制度等方面来实现这一目标.  相似文献   

15.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从“应当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到“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在规范层面减轻了法院的释明负担,转以法律争点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法律争点审理程序需要与法律观点释明相配合,从而实现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充实程序保障与纷争一次性解决的多元目标。于法律争点审理中,法院应实质性赋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适时开示心证,防止法律面的突袭性裁判;应放宽诉之变更的条件及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合并与预备合并之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16.
正当程序观念源于美国宪法修正案,但最终为美国现代行政诉讼程序规范所奉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在我国主要借鉴法国和德国行政诉讼规范为基本制度,结合中国从无到有的实践,逐步趋于健全.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是行政诉讼单行法二十五年第一次修正,合理吸收了美国正当程序观念,特别是通过对起诉主体条款限制性条件的废弃,进一步贯彻了程序正义中的参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并未臻于完善,需要进一步增补和夯实.一套精致的行政诉讼程序规范与制度是开启法治时代大规模侵益性行政诉讼中诉讼聚合之门的钥匙.正当程序原则以程序正义为核心,以求程序规范特定化和精细化的公平性为主旨.  相似文献   

17.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从程序上控制其违法性已成为学界共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公众参与为研究对象,明确提出了界定公众的三个原则,即利益相关原则、机会均等原则、特殊平衡原则。这就要求在参与的制度设计方面应该重视公告制度、征求公众意见制度以及听证会制度,以充分发挥程序设计的法律效能。  相似文献   

18.
论立法公平之程序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立法程序的公平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立法公平不可或缺的法理内涵。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着“部门立法”等立法不公现象,其直接原因应归结为我国的立法程序中的制度瑕疵。为求构建公平合理的立法程序,我国应该努力推进立法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立法组织的民主化、立法过程的理性化,在立法实践中强化立法听证制度,推行立法助理制度,建立立法回避制度,适当延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9.
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程序法定原则并未引起理论界应有的重视,有关的论著对之的分析分散、零碎,远未深入;立法上也未将此原则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从程序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发展入手,对该原则的基本含义、理论根基、我国的立法选择和司法实践等问题加以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程序法定原则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制度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制定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自行决定逮捕制度存有重大缺陷。被逮捕人程序权利的虚无,违反了程序权利的最低标准。特别是被逮捕人异议、救济程序的缺失,使这一制度有侵犯人权的非诉讼化之嫌。基于我国司法体制的实际,从被捕者人权程序保障中寻找这一制度改造的路径,建立逮捕的异议程序、逮捕的复议(复核)程序以及被动司法审查程序,初步完善逮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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