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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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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确认了一种新型物权。该权利具有组合性、特殊性,突破了传统物权法中一物一权、物权排他、物权客体独立原则,同时凸现了物法与人法之结合,而且设计了更为科学的业主共同事项决议方式,是为值得称道之处。但该制度也表现出物权体系逻辑顺序混乱、管理权融入受阻、法律关系主体间利益失衡、相关立法越权、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尚未明确等缺陷。  相似文献   

2.
《社区》2007,(18)
我国将于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同时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为了不抵触《物权法》,北京市年内将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也将删除有关禁止民宅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分析,并针对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展开论述,得出应明确、细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分标准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所构成的一种特殊物权。管理权已融入所有权之中,不存在独立的、为管理而生的、非财产性的成员权.相邻权不是所有权的一种权利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建筑小区内.任何建筑物或设备设施.不是业主个人所有的,就是业主共同所有的.不应存在第三方对权利的享有.故车位车库、天台、会所等.均应由全体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5.
贺艳怀  李味琦 《社区》2008,(13):14-16
《物权法》颁布以来,城市社区各利益主体在行使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给社区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二编"所有权"的第六章以14条的篇幅集中规定了我国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内容。该规定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团体性质、车库和车位的分配问题、业主共同事项决议方式以及共有部分使用、修缮费用承担和收益分配的问题等方面存在不足,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针对小区车位的归属和流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其权属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其规定不明确,过于原则化,导致不同种类的车位在适用时陷入困境.各地的管理条例虽然对其归属和流转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其侧重点不同,因此,中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解决小区车位的权属问题.为此,在解决住宅小区车位的问题上,主张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为框架.车位可划分为独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首层架空型车位和楼顶平台车位.根据停车位的不同特点,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框架下对其能否作为专有权的客体进行分类讨论,最终采用区分原则对其进行权利归属的确定.对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具体操作和违背规定三个方面细化"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规定,从而全面保护业主利益.在借鉴中国台湾地区车位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建立法定配置比例.鉴于开发商对于房地产信息和价格的绝对优势,应当建立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费用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浪潮下,完善车位的登记制度.对于和车位联系密切,且具有管理功能的业主委员会,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参与度的提升,其能力大大加强,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8.
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核心在于对高校管理权的有效限制和依法运用,实现对大学生权利的切实保障.根据法治的含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呈现出以下五个特征:一是管理理念融入"权利本位"的法治精髓;二是管理规定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标准;三是管理行为严格正当程序;四是管理目的体现公益性初衷;五是管理对象权利救济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9.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核心在于对高校管理权的有效限制和依法运用,实现对大学生权利的切实保障。根据法治的含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呈现出以下五个特征:一是管理理念融入"权利本位"的法治精髓;二是管理规定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标准;三是管理行为严格正当程序;四是管理目的体现公益性初衷;五是管理对象权利救济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第176条区别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在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中引入意思自治条款,以达到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目的。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推崇,理论界对此条款未见质疑者;2019年9月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宁可牺牲公平价值也坚守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亦照搬此条款。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发现,大量的银行格式保证合同造成了对《物权法》第176条意思自治立法本意的背离。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当事人约定担保权行使顺序在实践中变成了债权人事前单方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立法设想难以实现,并造成保证人的权利失衡、道德风险增加、显失公平等不良后果,格式合同的弊病在《物权法》中再现。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设计应实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摒弃《物权法》第176条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或者保留该规定辅之以保证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是达成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两种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将公益征收加以规范.这是刚通过的《物权法》的一大亮点。这一规定背后其实隐含的是一种“义利之争”。即利之权衡——谁之利为重;义之权衡——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侵害。其实.此条规定表面上是对征收的补偿。实质上是法律对个体利益与社会正义折中的结果。因此,对“公益”与“私益”加以平衡.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侵害.才应是本条规定的真实意含所在。  相似文献   

12.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之善意取得,我国《公司法》未做一般规定,而是在司法解释中以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形式出现,规定较为简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权善意取得仍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在我国当前的制度规范下,通过对比及规范分析,可以发现股权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现实性.然而,在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受到双重弱化的情形下,股权善意取得之权利外观基础是薄弱的,导致其不能简单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需要引入可归责性要件,对第三人的善意认定需要考虑对价是否合理、是否查阅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股东会决议、行为人是否是商人等因素,以完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这八种方式并不应该统一以“责任”命名,因为其中某些属于义务而非责任.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问题,实际上也会造成不利于保护绝对权人权利的后果.文章以义务和责任的区别为线索,逐一分析各种方式的实际性质,重点是对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相重合的返还财产(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几种方式进行探讨,得出这些权利救济方式并非“责任”.最后对于如何修正侵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提出统一以权利救济之方式进行规定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5条首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作出了规定,是《物权法》第99条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具体体现,其对法定事由的列举是对《物权法》第99条中"重大理由"的有权性解释。但和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相比,这条规定不必要地附加了限缩性的时间条件和不具有实际意义的兜底条款,应该加以删除。而且,其对法定事由的列举也不全面,应该比照前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加以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第五章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定涉及村民自治的有第59条、第60条、第62条和第63条,这些规定涉及集体成员的表决权、知情权和撤销权。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物权法》衔接、配合,方能更好地发挥集体财产的效用,保护集体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16.
《民法总则》第196条将"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由此产生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的关系问题。将《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叠加在《物权法》第107条之上,所表现出的失主的未经登记的遗失物返还请求权规则为:失主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遗失物的受让人及次受让人享有前手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受让人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但是失主在该条所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受让人不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且遗失物的转让行为应具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上述解释表明,在遗失物返还问题上,善意受让人并未享有比恶意受让人更大的法律期间利益,即出现了法律漏洞。其弥补方法有三:或是将物权请求权排斥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或是大幅度延长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或是将遗失物排斥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7.
文章针对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规定 ,参照美国的实践经验 ,对五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论述 ,并提出了修改建议。首先 ,是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其次 ,对意见稿中有关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和典权的规定进行了评述 ;再次 ,是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论述 ;并探讨了共有关系的决议方式和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问题 ;最后 ,对役权的权利主体资格和创设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8.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以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特征的共同共有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各种形态的共有归根结底均是按份共有。应当摒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划分,在《物权法》中单列一章规定共有的一般规则,谋求对共有的统一规制。合伙财产共有、遗产共有、夫妻财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船舶共有与普通共有虽有差异,但仍然属于按份共有,对于其某些方面的个性,可以通过单行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9.
关于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及特别权利问题,<指导意见>第3条中对公司前任职员担任独立董事进行限制,规定间隔期限为"一年"显得过于宽松;而<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独立董事享有特别权利"实际上是"公司任何董事遵照公司法都具有的权利",也并非"特别".笔者认为1.一年内,前任职员与公司还存在着较切近的联系,难免影响其独立性,故担任独立董事间隔期限定为"两年"较为合适;2.要使独立董事发挥独立性的作用,必须享有关联交易审查权、否决权、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审查权等特别权利.  相似文献   

20.
试析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内容进行分析,分析其对法制的促进之处,同时对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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