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马栩生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23-27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归属是停车位产权纠纷的核心问题,《物权法》74条第2款对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界定过于模糊,难以适用。基于我国土地制度之现状,对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区分法定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法定停车位由业主法定共有,不以出资、是否列入公摊和建筑容积率来判定产权归属;增设停车位则在列入建筑容积率,计算人公摊时由开发商享有产权。人防工程改建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依其投资可由国家或开发商所有。 相似文献
2.
连日来.市人防办组织专家组,对浦口区人防指挥改造工程竣工进行了全方位的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市专家组听取了浦口区人防办主任徐士扬对浦口区人防指挥工程改造的情况汇报.并观看了指挥所系统运行演示。 相似文献
3.
江宁区人防办成立于2002年8月10日,成立4年来,人防办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立足打赢现代战争对人防工作的需求,抢抓机遇,加强协调.奋力拼搏,开创了江宁人防工作的新局面。目前,全区人防教育广泛普及,组织领导更加健全.政策法规日益完善,四大自建工程接近完成,其它各项工程完成指标,在同期成立的区(县)人防办中远远领先。江宁人防办先后被区委、区政府评为建设新江宁“十佳”先进单位. 相似文献
4.
江苏省无锡市金马社区是一个新建商品房社区,社区刚成立不久的"共建和谐家园委员会"就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协商共建解决"人车分流"问题金马社区主要由金马国际花园和后龙船浜两个小区组成,金马国际花园小区有一个大型的地下停车场,可很多业主却不愿意将车停到地下车库中。 相似文献
5.
6.
论业主自治与小区善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玉圣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在新型的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自治是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享有的基本权利。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以小区主人的角色,对小区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进行自组织治理。业主自治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务之急是实现业主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自主掌控小区大型维修资金。业主自治既是小区善治的必由之路,也是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的新取向,将有助于节约小区治理成本、培育社会资本、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化进程。 相似文献
7.
8.
9.
环节一:停车问题 举例说明: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试用阶段,物业公司对地下停车不收费。物业地下停车场设备设施完善后,物业公司宣布地下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部分业主认为地下停车收费过高,有对立情绪,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和开发商之 相似文献
10.
11.
目前,我国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大都实行了物业管理。由于物业管理企业先于业主入驻小区,所以,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大权都无一例外地被开发商委托给自己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 相似文献
12.
13.
14.
“三无小区”,即无单位主管、无物业管理、无人防物防技防的小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作为老城区和中心城区,始终坚持将“三无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怍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在全区范围实施了以“三无小区”整治为主体的“居安工程”。 相似文献
15.
买商品房,享受24小时不间断的生活热水,这在以前想都不敢想的事,如今已经成为很多购房者挑选住房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对于开发商而言,这也是其推销商品房的一个很好的筹码。24小时供热水,本来是件好事情,但是,由于最初的成本核算并没有考虑到入住率和使用比例,24小时热水在杭州市的很多小区遭遇了使用率低、成本升高的难题。生活热水断了线2005年5月11日,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的物业公司把小区的热水停掉了。已经习惯了24小时服务的业主们傻了眼。该小区业主王先生说,当初买房时,看中的就是同等条件下,这个小区能提供24小时生活热水。现在已… 相似文献
16.
17.
星汉城市花园是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中心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建有地下车库,共有59个停车泊位。作为开发商的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在小区住宅销售时曾向购房者承诺:小区将配建机动车库供业主停车使用,一些购房者正是冲着这一点来买房的。但业主购房入住后,星汉置业有限公司却违背了售房时的承诺,提出业主只有向他们购买了车位方可取得车位使用权。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与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交涉,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相似文献
18.
2006年6月22日.南京市市长蒋宏坤到市人防办机关视察调研工作.听取人防办主要领导汇报.并进行座谈研究。蒋宏坤强调.只有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和指导人防工作.人防工作的社会效益、综合效益才能得到最大体现.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需要.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建设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相似文献
19.
20.
刁其怀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119-122
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部分包括"小共有部分"与"大共有部分"两种。"小共有部分"限定在本栋范围之内,为多栋服务的建筑设施等属"大共有部分"。会所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范畴,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应当将其界定为开发企业所有,架空层若规划将其作为车位使用的,应当将其界定为开发企业所有,业主可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将架空层定位为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和设施对待,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单建人防工程一般由政府所有,而结建人防工程应属投资者的开发企业所有,公建配套通常由开发企业代建,建成后移交给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并登记在这些职能部门名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