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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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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泛权利主义思潮"及"法益理论误读"的共同影响下,我国学界现有研究成果并没有很好地解读环境法本位问题的实质,这也是造成目前学界对环境法认识不清、环境法学相关基础理论争议较大的根本原因。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视角对环境法的本位进行再分析,提出环境利益才是环境法的应然本位,并指出历来被学界视为环境法本位的环境权、环境义务与环境权力一样均为环境法保障环境利益的重要机制。  相似文献   

2.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传统的“绝对主权”与全球环境治理一体性之间的冲突,建立在权利本位基础上的主权让渡理论无力解决国际环境法中国家主权规制不力的问题,也难以促进国际环境法体系适应全球环境问题变化所需的良性变革,让渡主权会破坏主权的完整性,降低主权国家治理环境问题的效率,并且缺少接受让渡的适格主体。应当在维护国家主权权利完整性不受侵犯的基础上,确立国际环境问题治理规则体系的义务本位,并在义务本位的基础上要求国家主权接受相关国际法规则中的义务约束。义务本位的确立应当重视国家责任制度,注重发展一般性义务规范及其国家责任,还应重视一般国际法体系的建设,在法律模式选择上,不盲目追求“强制度”路径,以“弱制度”“强约束”的目标效果指导国际立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环境利益是环境法产生的基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环境法在部门法中的分工决定了环境法应该以环境利益为应然本位。现行法律体系在保护环境利益方面存在着保护格局不合理、关键内容存在缺失、调整方式不"合身"等问题,从根本上说,这是环境法对环境利益采取消极保护态度的体现,对此我们应予以反思。  相似文献   

4.
个人本位——民法典的必然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联系民法的私法本质及我国的现实状况,个人本位价值取向应是民法典的必然选择.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还权于民",体现民法的"权利法"属性及其对人的终极关怀.而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5.
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人权自身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性。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是互相对应的,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是不可分的,又是可分的。权利与义务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各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权利与义务在价值上具有主次关系,权利在这一矛盾统一体中占主导地位,法律应以权利本位作为价值取向。而权利本位应坚持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协调,强调个人权利本位与社会权利本位的统一。如此,才能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6.
章礼强  王成兵 《学术界》2006,8(6):36-42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7.
本位观包括家本位、国本位两种 ,它的发展脉络是先家后国、家国一体 ,缺少个体关怀。由此形成的法律文化表现了集团本位和义务本位 ,漠视权利的存在与主张 ,法律文化的刑事性和道德性突出 ,以致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缺失一种制度运行的环境。研究本位观 ,就是解析制度运行的环境 ,以求深化对法制的理解  相似文献   

8.
李义松 《学术界》2007,(6):165-171
中国环境法之修改,在日益紧张的环境问题包围中愈显急迫.但环境问题的新颖复杂性与传统法律调整模式之间的不调和,使得环境法修改工作陷入某种困境.通过对法律价值-权利义务-理性建构这一传统主流"范式"的考察和分析,得出这一思维模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结论."中国式思维"对于脱出惯常思维困境、重构环境法制体系、有效解决现代环境问题具有独特的价值.环境基本法作为一般修改模式,在运用得宜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载体,以实现环境问题的法治解决.  相似文献   

9.
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一个部门法,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学者们对此也有众多不同的看法。笔者在对各学说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本位的,带有明显社会性的,不属于公私法和狭义上社会法范畴的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带有明显的经济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10.
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环境自身具有价值,环境要素也是环境法的主体.设立环境法人是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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