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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德性包括制度本身的德性和制度中人的德性两个层面。制度本身的德性 ,是指制度本身所蕴涵的道德追求和道德理想是否与人类活动根本目的的一致性和制度结构本身所体现的伦理品性。制度中人的德性 ,是指政府制度行为主体的德性。道德上公正合理的制度 ,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根本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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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死刑》文本解读,有论者从马克思刑罚观、犯罪对策观等方面推断马克思持守彻底的废除死刑立场。然而,通过《死刑》研读表明:马克思始终将死刑公正、适宜与否的问题与死刑废除问题适度分离,而且《死刑》亦蕴含死刑公正、适宜与否有赖刑罚理论能否提供正当根据之法理;从马克思犯罪对策观推断马克思死刑观或是对《死刑》的误读,或是不合逻辑。易言之,马克思持守彻底的废除死刑立场之判断没有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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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权视而不见的死刑批判,无异于无的放矢;对法哲学弃而不用的死刑批判,无异于隔靴搔痒。死刑存废的关键在于国家的态度,国家事实上所“专有”的死刑权没有正当根据,死刑既不公平也不正义,更不人道。世界各国都应当尽快废止死刑,这有利于推进各国乃至全球的政治文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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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关死刑本质及其存废的问题的前提和核心在于国家是否拥有正当的死刑权,但是死刑权容易被被害人或者被民愤的迷雾笼罩,因此要撩开死刑的面纱、要拨开死刑权的迷雾,才能准确地把握死刑的本质、理性地选择死刑问题的立场。死刑存废的关键取决于国家,历史和现实中国家“专有”死刑权而进行的“立法杀人”、“司法杀人”不过是战争准则在和平时期的泛化和泛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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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在当代社会往往被看作一种政治价值和个人美德,但这是有问题的。宽容指的是我们应该接受那些我们有(特别是道德上)合理的理由加以反对的他人或者其言行。不用说今天要求我们去宽容的对象,如异文化、异种族、异宗教、异语言、异国别(地区)等的他人,我们没有、不应该有也不可能有道德上合理的理由加以反对;就是我们确实有道德上合理的理由加以反对的人及其言行,宽容也不是恰当的态度。在孔子看来,如果我们确有充分的道德上的理由反对某些人及其言行,我们不应当放任不管。这是因为,在孔子看来,这样的人是在人性上有缺陷的人。就像对于身体有病的人的恰当态度不是宽容,而是给他们治病,对于人性上有缺陷的人的恰当态度也不是宽容,而是给他们治病,即帮助他们成就德性。因此孔子主张的是以教化代宽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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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德性要求是对政府的组织德性的抽象见之于具体的响应和表征。政府的组织德性的核心和灵魂在于德性正义,在当下中国与之相应的依法行政的德性要求突出表现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尽管依法行政的德性要求对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作用是普遍的,但具体到我国依法行政现状,合法行政要更加突出严格、程序正当要更加突出规范、合理行政要更加突出公正、诚实守信要更加突出文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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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中国死刑的保留有其特殊的法文化价值。死刑浸透着一定的社会道德因素,包括人类现实的道德情感。同时,死刑又是人的生命价值和权利的最直接体现。我们认为,判断法文化的价值标准主要体现为伦理道德规范。因此,从道德与伦理角度探讨中国死刑存在的法文化价值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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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与废的合理性思考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曼媛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10):77-79
当前我国关于死刑的争论,焦点是什么样的论据更有助于驳倒死刑保存论和中国如何实现废除死刑。废除死刑,还是保留死刑,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作结论不是绝对的。认为死刑是否必要,是对死刑的功利之争;死刑是否正义是死刑存废的人道之争。但无论是功利之争还是人道之争,都能得出针锋相对的两个结论:死刑是必要的,死刑是不必要的;死刑是人道的,死刑是不人道的。随着中国经济越来越发达,人权思想深入民众,生命价值提高,人生观得到一定改变,死刑一定会在中国废除,中国废除死刑的道路是:严格限制———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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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出版过一本至今仍响彻刑法学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从而一场轰轰烈烈至今仍悬而未决的死刑存废之争由此爆发。这场持续百年之久的争论为我国这样一个存在死刑的大国认清死刑的本质价值,提供了一份良好的参考资料,而从这个价值深入,我们似乎可以清晰地看到死刑在我国目前现实的情况不能废除与未来的限制和消亡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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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罗马刑法适用广泛,执行方式残酷,但也包括限制死刑的规定,此等限制分为刑法限制和宪法限制两个方面。刑法限制排除了对未成年人、过失者、孕妇适用死刑,并允许以禁绝水火取代死刑。宪法限制体现为三个瓦雷流斯法创立并完善的向人民申诉制度,由此把生杀权掌握在百人团大会手中,限制了长官的刑杀权。这种限制不正当死刑的思想至今仍有影响,限制无人机杀人的思潮即为其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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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的理论预期与保留死刑的现实必然——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尽管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宗旨,但是死刑立法仍显一定程度的铺张。人类价值根基,决定人类应当废除死刑;而社会现实背景,决定我国当今社会必然保留死刑,甚至可以说,至少在未来的50年内我国刑法典不会废除死刑。构建合理的死刑制度理应成为现阶段刑法理论的基本责任。应当遵循“总体原则废除死刑,故意命案保留死刑”的基本原则,从特别刑种、适用对象、杀人罪刑、判决执行、死缓制度等方面,对刑法总则与分则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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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价值评价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常态.以功利原则为判断标准的实证主义的评价,因为仅仅以法律的物质效用为核心,并不能彻底厘清法律实施的正当性基础.以价值论为指导的道德价值的评价,以法律"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为基础,是终极的判断标准与方式.它的前提是权利的道德性,核心在于对私权的道德正当性的确证.惟以如此,方能在道德上确立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保证其顺利实施.这一评价方式的重要性,在对<物权法>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价值判断中表现的异常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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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是死刑问题最艰巨的环节,解决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问题,也就解决了死刑限制的大部分问题。我国各种死刑限制学说只是针对死刑限制的表层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没有就如何限制具体犯罪的死刑问题挖掘深层次的理论根据。以刑罚的价值论为视角,厘清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价值取向,确保死刑的适用符合死刑存在的价值才是死刑限制的深层理论根据和统一理性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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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配置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断对某种犯罪配置死刑是否合理,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标准,等价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等价性标准要求死刑与其分配对象之间在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上必须具有对等性,必要性标准则要求对特定犯罪配置死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犯罪的功效。而从毒品犯罪的性质特点、产生原因和适用效果等方面分析可知,对其配置死刑既不符合等价性标准,也不符合必要性标准。因此,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不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废除毒品犯罪死刑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因而,从立法上废除毒品犯罪死刑应是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死刑之必然走向和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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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改革背景下,将法治精神融入德性中,发挥参与实践中的法治德性力量,是大学生身体力行现代社会法治风尚的应有之义。学生参与大学治理视阈下的法治德性,体现为大学生在大学治理关系中的自觉参与力量、自律参与力量和理智参与力量。现代大学治理改革阶段,大学生法治德性成长面临德性选择、德性需求和德性习惯等新困境,需要利用学生参与治理的实践场域建构法治德性发展路径,即立足于法治思想认知、法治情感认同、法治价值追求和法律行为意志四个层面,从参与治理实践中寻求法治德性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