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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虚假诉讼日渐猖獗是我国当下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虚假诉讼案件常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恶意串通达成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缺乏诚信,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受到质疑,法官对调解率的追求,是恶意调解频发的主要原因。法官在调解中保持高度的警惕,注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是防范此类恶意调解的主要措施。对于恶意调解形成的生效的调解书,应当设立检察机关抗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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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虚假诉讼释义通常而言,虚假诉讼意指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人民法院错误裁判或执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根据笔者实证研究,虚假诉讼并不只是发生于诉讼阶段,也常出现于执行阶段,行为人并不仅为原、被告双方,还可能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甚至案外人,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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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晶晶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0)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行为呈高发态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普遍担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诉讼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实乃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然而,为了更好地遏制恶意诉讼,为权益遭受侵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还应在民事实体法中探索建立恶意诉讼之侵权责任制度,从而对恶意诉讼形成双重的、系统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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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小庆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6):80-81
在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强化的今天,出现了很多在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的掩饰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诉讼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恶意讼诉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善,诚信观念的缺失以及调解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需要我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以法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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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是诉讼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当前立法和司法界倡导“调解优先,积极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背景下,恶意诉讼当事人利用法院调解、裁判作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严重侵害了法的秩序性,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作为一种预防和过滤机制.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恶意诉讼进行程序法的规制,应注意与诉权保护的协调,并在司法能动与克制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发挥司法惩戒手段的调节作用,并从规范撤诉、完善失权以及增设案外人的利益保护机制等措施入手,使程序法的规制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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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之一,调判结合的民事案件结案方式早已为民事诉讼法所确认.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自愿,但现行法律中却缺乏对该原则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掌握.法院为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强制调解,损害当事人利益和法律权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的角度,强调民事诉讼中调解的适度运用并予以法律规制,对于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条件、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限制民事诉讼调解在某些类型案件诉讼中的适用,发挥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促进社会和谐、节约诉讼资源手段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效果,是完善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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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是外延不同的两个概念,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应是案件的正当当事人(适格当事人,而程序上的当事人由于未必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不一定能成为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与程序当事人的判断标准是对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利益关系,并在这种判断标准下对正当当事人的种类作了归纳。应允许一定条件下依诉的利益成为正当当事人,以扩大正当当事人制度的保护范围:对正当当事人的审查应在诉讼中进行,以维护程序的实质作用;正当当事人制度有利于诉讼经济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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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首先确定了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此后的《行政复议条例》又作了规定,其主要理论依据是,如果适用调解,则违反了合法行政的要求、不利于相对人的权益保护,然而,在行政复议法中却没有对调解作出限制,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事实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妥协并不意味着必然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只要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调解就能使双方获得满意的效果。而调解解决的实际意义在于: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复议、诉讼的负面影响,树立民主政府的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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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能否清楚界定对于债权人与婚姻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现实生活中一般存在两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一种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种是夫妻一方与第三入串通损害对方配偶的利益。防止这两种违法情形的发生。应实行夫妻共同债务的“双重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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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合同法中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与民法上的通谋虚伪表示和虚假行为在构成要件和效力方面都有相似之处,难以区分,也成为实践中许多法学工作者探讨的重点与难点,如何区分恶意串通与相似法律概念并准确把握其真实内涵,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利用恶意串通来判定合同无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均是当今法学界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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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调解以当事人利益为导向、高度自治的法律性质。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决定是否达成争议解决方案,还可全过程控制调解程序,包括选择何种调解模式、调解环节是否采用绝对保密的单方会谈方式、自行判断调解程序是否正当等。当事人在国际商事调解中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滥用其自治权侵害对方当事人权利、第三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为规制国际商事调解可能带来的法治风险,我国在相关制度构建中可从调解员准则、公共主体参加国际商事调解的特别规定、调解的保密性及其例外、法院的执行与审查、防范虚假调解几个方面予以重点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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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可能.为保障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正确处理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法院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使用司法确认决定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可以成为执行根据;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出现瑕疵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司法确认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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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既是我国诉前调解司法政策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先行调解与诉前调解是同一种制度的两个不同的称谓,是可以互换使用的同等级的概念。先行调解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官主持或由法官与法官以外的人共同主持的先行调解,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法院调解的效力;二是由法官以外的人主持的先行调解,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合同或契约的效力。并且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的主持者应当与法官一道依职权进行司法确认,但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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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协议约束的人。其主要特征是: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裁判一旦生效、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就要遵照执行;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如果在诉讼活动中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不能叫做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但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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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它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因此在正当当事人确定、诉讼管辖、证明责任分配等等问题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正当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正当被告应该是侵害公司利益的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公司不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以此为基础,对股东派生诉讼应实行特殊的诉讼管辖以及证明责任倒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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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同时也节约交易成本和资源,并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是《合同法》的重大进步。但《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款中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有待进一步修正。一、合同无效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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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管辖制度中,实际联系原则对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建立约束,这一原则实现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与能力、便利法院审理、平衡法院间审理案件量等功能。而随着在线诉讼的发展与普及,案件事实、当事人与受理法院之间的物理联系被弱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实际联系原则逐渐失去适用空间,其作用逐渐减小。通过解构在线诉讼背景下的实际联系原则,在摒弃实际联系原则的基础上,利用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协议管辖制度,能够为构建在线诉讼背景下的管辖制度提供一种新的参考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