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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是渎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在渎职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笔者在此探讨渎职罪主体的有关问题,并就教于同仁.为了便于研究,笔者将刑法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分为标准型和准用型两种,标准型的渎职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用型的渎职罪主体是指"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准用型的渎职罪主体是标准型的渎职罪主体向外扩展的结果,从理论上说,这是渎职罪主体认定中的身份说向职责说或者公务说转变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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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的新罪名,是身份犯,只有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其犯罪主体。本罪从客观上看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在适用上,其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徇私"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行为。行为人受贿后渎职的,应按照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予以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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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或者徇私枉法 ,徇情枉法 ,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亵渎国家和人民给予的神圣职权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 ,是腐败现象的重要表现。依法惩治这类犯罪 ,对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也是当前贯彻中央关于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的客观要求和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之一。1 .审理渎职案件必须把握渎职犯罪的法律特征渎职罪的基本特征是 :⑴渎职犯罪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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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在于"从事公务",即从事的工作性质是行使国家公权、执行国家公务。这一特征也是渎职罪的前提条件,即要有"职"可"渎"。公务职责是分析、判断渎职罪主体资格的逻辑起点。对渎职罪主体资格的判断应当是动态的、具体的,仅仅具有公职身份尚不足以认定,还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涉案公务职责、是否利用涉案渎职罪所对应之公职实施犯罪,以确定其所具有的公职与涉案公职是否具有对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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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在对传统身份犯的概念进行评析后提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具有类罪特征、主体特征和法律特征三个基本特征.根据身份犯的概念和特征,将身份犯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职罪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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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规范化要求在量刑方法上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量刑步骤上实行"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方式,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正确处理量刑程序中的定罪与量刑、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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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司法文明与公正的重要保障,而量刑基准以其对准确量刑独有的重要意义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普遍关注。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围绕量刑基准问题,无论从量刑基准的概念、法律特性还是到确定方法等研究尚存较大的争议,而这些问题是量刑基准理论研究的实质核心,也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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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喜坤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3(1):18-19
渎职犯罪是国家管理权力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的异化。渎职犯罪的产生既有犯罪主体主观因素的原因 ,也有社会环境因素如权力的失控、经济的不平衡、文化的误导、行为的不规范等的影响。因此 ,防范渎职犯罪要从主体和社会两方面入手 ,健全机制 ,完善法制 ,构筑思想防线 ,营造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不想犯罪的环境和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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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8,(2):192-200
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持续推进已十年有余且已取得巨大成效,理性地检视不难发现,在此过程中一直存有量刑机械化之倾向。该种思潮实际上是在挤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追求所谓的同案同判,不仅不具有可行性,而且本质上是以"机械正义"取代"个案正义"。我国量刑改革对机械化量刑进行扬弃也应从传统非技术性路径与新兴技术性路径两个维度予以展开。尤其是在人工智能逐步走进法学研究及司法审判视野的当下,更有必要在辩证批判机械化量刑思潮的基础之上,探讨人工智能于量刑实践运用的限度及其前景,确立人工智能技术手段于量刑实践积极效能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其无法取代法官的客观现实,进而在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理论定位的基础上使得裁量化下的个案正义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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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基准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探讨量刑基准研究的必要性、概念、法律特征,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以及量刑基准的确立等基本问题,提出量刑基准只能合理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反对将量刑问题精确化,使得法官沦为呆滞的法律机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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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土领域渎职犯罪问题研究——以安徽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土领域渎职犯罪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在渎职犯罪中,涉土领域占有较大比例。涉土领域渎职犯罪发生有自身个性原因。治理涉土领域渎职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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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8)
究竟以"社会危害性"还是以"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根据,学者的认识未达成一致。作为"罪行"与"罪人"刑事归责的统一,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功能发挥也已然成为挥之不去的客观存在。遵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预设,兼顾"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与"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双层次量刑根据说"是量刑公正的理性选择。撇开既有的理论误区,人身危险性介入量刑根据不仅能够与现有的刑罚理念相契合,而且将对实践中的刑罚裁量产生积极的双层次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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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网络犯罪治理进程中,仍存在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较为典型的即"重定罪、轻量刑"的趋势。中国网络犯罪治理所采用的违法/犯罪二元区分模式,意味着在证明过程中需要整体考量纯正的量刑事实和不纯正的量刑事实,而当前的量刑证明理论无法有效指导实践,亟须更具包容性的证明模式破解理论和实务困局。在"整体主义"证明理论的支撑下,能更有效地运用"全链式"综合认定、把握证明过程的整体性并且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进而探索网络犯罪量刑证明的规范化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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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雪松;刘开平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Z1):94-95
涉林渎职犯罪是渎职犯罪类型中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一种,检察机关对涉林渎职犯罪应本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加强对林业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对涉林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好我国森林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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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是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 ,妨碍国家经济建设 ,腐蚀干部队伍 ,损害国家机关威信 ,污染社会风气 ,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只凭一次或几次集中打击 ,是根本铲除不掉这个社会“毒瘤”的。我们认为 ,应有必要把贪污罪与贿赂罪一同并入渎职罪 ,适当调整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幅度 ,降低起刑点 ,从严掌握贪污、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 ,提倡重刑与轻刑并举 ,增加对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罚金刑与资格刑的适用 ,最终完成司法解释与业务规范的合作 ,取得与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胜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