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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上的继子女收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例: 张辉(男)与李瑞平于1996年8月结婚并生育一女,取名张静.1998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张静由张辉抚养.2000年6月,原告王芬与张辉结婚,张静一直随张辉和王芬共同生活.2002年7月,经张静生母李瑞平同意,王芬收养了继女张静并办理了收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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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4年6月,婚姻当事人张某(男)与王某某(女)在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领取了结婚证。1999年7月,二人以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为由,到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按照法定程序,登记机关审核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的证件、材料,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当事人还在有关材料和登记表上签了名、按了手印。1999年8月,二人领取了离婚证。2001年2月,王某某的父亲以监护人身份向区婚姻登记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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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社会和群众关注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2003年8月18日正式颁布,新条例分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二条。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对于保护婚姻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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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家志,男,29岁。被告:四川省古兰县民政局[案情]1988年12月3日,李家志与秦锡荣凭原古兰县高丽乡官寨村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古兰县石屏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已生育两个子女。1995年6月,李家志因与秦锡荣性格不和,向古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古兰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李家志办理结婚登记时只有20周岁,尚未达到《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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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朋友王某与丈夫谢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2003年8月,王某发现丈夫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与谢某大吵了一架,谢某见事情败露,便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未同意。2004年5月,谢某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谢某抚养。前几天王某忽然想起在审理她夫妻二人离婚过程中,审判人员曾经告诉过她,可以要求谢某予以损害赔偿,可当时她不想离婚,故并未主张这一权利。现在,王某还能否找前夫要求赔偿?读者郭汾郭汾读者:首先明确一点:王女士有权要求其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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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证由红绿两种颜色统一到枣红色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所使用的婚姻登记证,结婚证为大红色,离婚证为绿色。它意味着结婚是喜庆的事,应当用大红色;而离婚是不是一件喜庆的事,所以用绿色。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理念也发生了变化,离婚不一定是不光彩的事,对于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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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段时间部分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执法不严,出现由法律事务所越权高价代办离婚登记的违法现象,龙游县民政局及时制定了相关措施,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一、分清是非,提高认识出现由法律事务所越权高价代办离婚登记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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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对男女青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不能圆满结合,手持结婚证书,到区民政局要求“退还结婚证书”。当民政局同志告诉他们,既然已经领了结婚证书,就不存在“退还问题”,只能另外履行离婚手续。这对青年听之大为惊讶,连忙申辩:“我们并没有举行婚礼,更没有同居呀!”但是,最后还是依照法律,办了离婚手续。据了解,这种认为举行婚礼后才算真正结婚;而把领取结婚证书只当作婚约的模糊观念,在不少人的头脑中存在着。其实,这种认识带有明显的封建传统思想的烙印。历史上,以举行婚礼作为结婚的象征是屡见不鲜的。起源于周代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等一套订婚和成婚的程序,不仅在当时,而且成了后来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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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妻子是在三年前结婚的,婚前我们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万一将来离婚,则财产一人一半,孩子由我抚养。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对很多问题都无法统一认识。经协商,我们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财产和儿子的归属问题却产生了分歧,妻子不同意按原来的协议办,她认为,我这几年经商亏本,非但没赚钱反而使家里补贴了不少,而她在银行工作,收入高又稳定,分财产时应该多分,且儿子还不满一岁,理应由她抚养。请问,婚前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我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会认可该婚前协议书的效力?读者李浩李浩读者: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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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男方:母亲代二人领结婚证 女方:当初不知结婚照用途 夫妻生活两年多离婚时成"同居"2002年4月,王先生和刘女士经过4年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为琐事争吵,王先生遂到通州法院起诉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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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特别是2008年8月8日奥运会开幕日这一特殊日子的婚姻登记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婚姻登记高峰,徐州市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奥运期间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奥运会婚姻登记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在启动应急预案及预约机制的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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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报刊杂志正在开展关于离婚问题的讨论,许多人在讨论时,往往将范围局限在离婚的男女双方,而对于第三者——离婚子女则很少涉及。似乎离婚仅仅是男女双方的事,这是很片面的。马克思在一八四二年曾指出:“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往往想到两个人,而忘记了家庭。他们忘记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