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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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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阳学刊》(1982年第3期)刊载林鹏同志的《晋作爰田考略》一文认为,晋国作爰田是“取消公田”而赏给了国人,因此使晋国的土地制度由原来的“八夫一井变为九夫一井”;使晋国的削剥方式“由古助法(籍)变成了新助法,即由在公田中服劳役变成交纳谷物,名曰什一之税。”从而在奴隶组织,行政区划,百官食禄、以及在晋国的对外政策中也发生了一系列相应的变化,所以,晋作爰田“这件事情是一个大界限,我们就把它叫做划时代的变革也不为过。”既然问题被提到这样的高度,那么这个颇带标志性的  相似文献   

2.
李孟存、常金仓二同志在今年《晋阳学刊》第6期发表的《对〈晋作爰田考略〉的异议》对拙作《晋作爱田考略》(见《晋阳学刊》今年第3期)提出了不同看法.我看了很受鼓励.我认为对这一学术问题展开认真讨论,将会推进晋国史以及春秋战国史的研究.两位作者认为我对晋作爰田一事评价太高了,  相似文献   

3.
作爰田是春秋时期晋国的重大的社会改革。笔者从背景、内容、性质及影响等方面对此问题作了些初步探讨,兹陈述如下,请同志们指正。春秋时,王室衰微,土地王有,名存而实亡。就在诸侯国的土地转为公室所有的同时,采邑贵族也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扩大采地和采地的占有权。其主要表现,就是对公田的垂涎欲滴,蓄意侵夺。在土地王有的所谓“井田制”时代,土地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的收益权归王室,私田的收益  相似文献   

4.
《左传·僖公十五年》、《国语·晋语三》都载有春秋时期晋国“作爰田”之事(《国语》作“作辕田”)。历来对“作爰田”的释义异解纷纭,迄无定说。近时有屈友贤先生《“作爰田”注释新探》(载《学术研究》1997.8),结论为:“作爰田”即“作援田”,是晋国开始...  相似文献   

5.
﹁作爰田﹂注释新探屈友贤古今史学家、注释家,对我国春秋时期晋国“作爰田”的解释,各有所见,众说纷纭。本文试从“作爰田”的历史背景、目的意义及其实施后的反应等方面来探讨,并提出新的见解。一、“作爰田”的历史背景公元前645年,晋国与秦国交战于韩原(今山...  相似文献   

6.
(一) 西周的田,分为公田和私田两种。《诗经·小雅·大田》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诗经·小雅·北山》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西周公田和私田的所有权都掌握在西周统治者的手里。  相似文献   

7.
我国古代记载井田制者,当以《孟子》卷三《滕文公》为较早而得其大略,兹即据之摘录于下: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籍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赏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对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谁助为有公田。由此现之,虽周亦助也。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半,然后敢治和事。此其大略也。以上主要记载了夏代每夫50亩的贡法,商代刀亩的助法,周代…  相似文献   

8.
商鞅的辕田制是其变法的重要课题,对于推动秦国的社会变革曾经发生过巨大作用,因此受到古今政界与史界的高度童视。但究竟什么是商鞅的辕田制?迄今为止这依然是个尚未弄清楚的问题,本文试对商鞅的辕田制作一全面探讨。 一、辕田制的真实意义 商鞅“制辕田”,这是史有明言的事实,但商鞅的辕田究竟如何,历来众说纷纭。曹魏时的孟康说:“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  相似文献   

9.
《春秋左传》载僖公十五年(公元前六四五年)晋惠公六年,晋国“作爰田”、“作州兵”。历史家们认为这是晋国在田税制度和军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然而,它是什么样的改革,具体内容如何,具有何种意义,等等问题,说法很多,出入很大,至今没有定论。本文拟就这个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专家学者。  相似文献   

10.
我国西周时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清晰的土地产权制度,所谓“公田”和“私田”的划分是一种分割劳动的手段。西周时土地极多、劳动稀缺的条件不值得浪费资源发明实施土地产权制度,而如何分配占有劳动资源构成了西周时期特有的劳动私有产权制度。春秋时人口增长使得土地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时,土地增长的价值只能处于公共领域,被人们肆意争夺。这就在制度方面造成一种压力,于是,各诸侯国创立了土地私有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1.
刘邦实行赐爵制,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起义过程中利用赐爵办法以鼓舞义军斗志。如樊哙同秦将司马(尸一)(音夷)战,“斩首十五级,赐爵国大夫”;不久,击章邯于濮阳,“斩首二十三级,赐爵列大夫”;后又“破李由军,斩首十六级,赐上闻爵”;接着又连续以杀敌有功而被“赐爵五大夫”、“赐爵卿”、“赐爵封”及“赐爵重封”。又如曹参,在起义过程中,也以军功先后被“赐爵七大夫”、“迁为五大夫”及“封参为执帛”,“迁为执珪”。此外,夏侯婴及傅宽等人,也先后以军功赐爵。这说明刘邦赐  相似文献   

12.
来稿摘登     
本刊80年4期发表曹锦炎、吴振武两位同志《关于‘爰折两考’一文的商榷》后,收到原文作者王树伟同志寄来论文。要点如下: 1、在楚国爰即寽,可通用。北方大爰相当楚爰20倍,有实物与文献可证。 2、先秦货币文字中的“全”,肯定是“金”不是“百”。有魏国货币“共屯赤金”两枚,一作“全”、一作“(?)”可证。  相似文献   

13.
八干与十干     
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梦溪笔谈选注》在“守令图”第九条注释中,出其臆断。下面谈谈我的看法,供参考。现将沈括原文及注释摘录于下: “守令图”原文:“分四至八到为二十四至以十二支,甲乙丙丁庚辛壬癸八干、乾、坤、艮、巽四卦名之。”注者是这样解释的:“八干、原为十干,又称“天干”,也是古时用来记时的,沈括省去其中戊己两字(因与十二支中戌巳字相近)故称八干。注者出自于括号内的说明,就下了沈括因此省去戊己两字的目的,这完全是注者的臆断。是否沈括省去这二个字呢?是什么原因只用八干而不用十干呢?先看《史记·律书》记载:  相似文献   

14.
一什么是井田的剥削方式呢?《周礼·地官司徒第二》说:“九夫为井,……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农民种井田要“贡赋”。《国语。齐语》说:“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把“相地而衰征”与“井田畴均”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井田”也要“相地而衰征”。韦昭注“相地而衰征”云:“相,视也;差,衰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以差  相似文献   

15.
中国古代曾盛行过三种土地制度,即井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这三种土地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一般认为,所谓“井田制度”有两种含义:一是田地的形式。当时的田地上一般都有着齐整的沟渠和道路,大片的耕地被划成许多方块,每个方块大致为一百亩,称人“一田”,由一人耕种。田与田之间,什沟修路,既是水利,又是田界,也便于行走。这些方块的界划,放眼看去,很像“井”字的形状,所以称为“井田”;二是经营方式,也就是剥削方式。当时的田地归全室所有。贵族们将其中的大部分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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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共在苏南新区土改时面临的新情况是:南方各省农村不仅封建宗族制度和宗法势力普遍存在,并在乡村社会政治活动中有很大影响力,而且在土地占有方式上存在着大量“公田”。这些带有浓厚封建性的“公田”,为宗族中的有权有势者把持,成为他们变相的“私田”,以此构成了封建宗族制度的经济基础。在新区土改运动中,中共以强大的政治威慑力为后盾,不仅没收了宗族势力占有的土地,摧毁了宗族制度的经济基础,而且打倒了把持乡村社会政治权力的族长,没收了祠堂,焚毁了家谱,彻底摧毁了宗族制度,瓦解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势力。  相似文献   

17.
关于西周井田制问题,郭沫若先生的观点是:“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这是土地国有制的骨干”。“井田制是有两层用意的: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对直接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计算单位。(《奴隶制时代》第29、31页)。去年《历史研究》第二、三期发表了金景芳先生《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商榷》的文章,不同意郭老关于井田制的上述观点,认为中国的井田制就是欧洲中世纪的“马尔克”公社;井田制的形式就是孟子的“八家共井”。我并不完全同意郭老的井田说,但尤觉得金先生的  相似文献   

18.
一般研究两汉土地制度者都注意“名田制”,即“以名占田”的土地私有制。因为土地私有制在两汉时代是汪洋大海,是具有普遍性的土地制度。不过,“假田制”也不是孤岛。特别是从假田制与假税制的推行,使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的角度看,假田制对当时和以后的历史都有很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假田制与假税制作一番探讨。 所谓“假田制”,就是把国有土地租给无地农民耕种,在史书上称为“假民公田”。政府向租种假田的农民征收地租,即称为“假税”。这是在两汉土地私有制及土地兼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政府为了安置贫民,使其能回到农业生产上来,以增加经济收入,  相似文献   

19.
"爰田"或作"辕田",是春秋战国间晋国和秦国实施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土地制度.学术界长期以来把这种制度解释为"换田"或"换地换房",往往自相矛盾,越说使人越糊涂.根据史籍记载,考察这种制度产生的背景、原因,在晋、秦两国的实施情况及其在历史上的重大影响,并根据字书解释,考证"爰"和"辕"的真正意义,可以看出,"爰田"实际上是由于当时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为"引"导和结"援"而"上下相付"的赏田,从而正本清源,恢复历史的真实面貌.  相似文献   

20.
永佃制是一种重要的地权制度,与此有关的史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律研究等一直是较为热烈话题;它是租田制一种发展形式和新阶段;永佃制完全由中国社会习俗内在发展的结果;永佃包括了“永佃”“一田两主”、“一田三主”三个阶段,其间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的变化。永佃制的发展是历史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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