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岛屿效力的判定对海洋划界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就岛屿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等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却未触及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考察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受自身条件、地理位置、公平原则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类型可以归纳为完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分析和总结国际司法机构海洋划界判例中岛屿效力问题,对于指导我国处理相关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
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的划界均以领海的划界为基础。领海基线决定领海的宽度,依次决定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而基线的确定取决于基点的选择。"连点成线"是最基本的方法。而选择基点的过程中不可回避的是岛屿的影响力。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岛屿制度不尽完善,缺失了岛屿对划界效力的规定。因此,国际法院等国际裁判机构在个案中发展和丰富着岛屿制度的内涵,基本形成了"完全效力说""半效力说"及"零效力说"。我国在北部湾湾外、东海、南海有争议海域的划界争端,需要考虑各个相关岛屿在个案中的特殊情况,并结合国际海域划界法律加以和平解决。  相似文献   

3.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岩礁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岛屿,但被称为“岩礁条款”的该《公约》第121条第3款,既没有界定岩礁的自然属性,也没有对其社会经济属性的标准即“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和国家实践对何为岩礁有不同的看法,而国际法院至今也未曾对岩礁的定义作出直接的解释。从《公约》的有关历史资料、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和学者的有关著述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对岩礁定义的宽泛解释并不可取,判定某一地质形态是属于岛屿还是岩礁,应主要考察其自然条件是否足以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相似文献   

4.
北极大陆架划界的法律与政治进程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进程备受瞩目,具有高度的战略意义和法律与政治的双重属性。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可以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分为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和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对于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划界规则,《公约》规定得较为简单,实践中主要是遵循国际司法机构所确立的相关海洋划界原则和划界方法。当然各国对于具体划界方法的立场不同,立场相同或近似的划界当事国也可能会对同一划界规则的适用存在不同理解。地理因素、地质地貌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等都是可能影响北极地区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划界效果的有关"特殊情况"。北极国家之间的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划界问题现已解决大半,而北极地区国际海底区域的具体范围则取决于北极地区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最终划定。  相似文献   

5.
南海仲裁裁决错误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在岩礁认定方面也存在诸多法律谬误。第一,历史性权利源于国际习惯法,不应根据《公约》的规定来解读和切割。南海仲裁裁决依据《公约》否定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南海仲裁裁决认为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否定了菲律宾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这客观上涉及中菲海洋划界问题。依据《公约》第298条,仲裁法庭对海洋划界争端不具有管辖权。第三,仲裁法庭曲解《公约》第121条第3款,提高了完全权利岛屿的认定标准,将中国南沙各岛均认定为岩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在论证过程中,仲裁裁决逻辑上存在诸多矛盾。中方应运用缜密的法律分析手段为自身“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南海仲裁的立场寻求国际法上的落脚点,并积极推动对《公约》强制仲裁制度的体制性改革。  相似文献   

6.
南海渔业资源合作开发的国际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前,南海争端主要集中于岛礁主权争议。然而,公约生效以后,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划界也随之产生。岛礁主权与海洋划界纠纷纠结在一起客观上阻碍了对该地区渔业资源的有效管理。因此,南海诸国有必要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专属经济区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养护开展国际合作。以南海生态系统为基础在公约框架下实现南海争议海域渔业合作,促进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海洋划界中的成比例概念及其有关案例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成比例概念在现代海洋划界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的用途近年来一直由沿海国和国际法院以及仲裁法庭在地理学上、功能性上扩大着。然而,这种扩大的成比例作用是有问题的。因此,本文根据对有关国家实践和审判案例从批评的视角审查了国际海洋划界中的成比例概念及其划界的操作方法,对于成比例案例解决的全面了解,将会有助于当前我国海洋边界划定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8.
关键日期指一个时段的最后结点。在此时段内,争端有关的所有实质性事实已经发生,同时这个时期之后双方的行为已经不能够再影响到这个争端。关键日期这一概念是国际司法机构从处理领土主权争端案件发展而来的,但在海域划界问题中并未得到充分的论证。由于海洋权利不同于领土主权的属性及中国主张在海洋权利方面的模糊性,决定了在南海海域划界争端中关键日期是难以确立的。我们应将岛礁主权争端与海域划界争端分开考量,明确九段线的法律立场,制定自己的海域划界方案,同时也应加强南海共同开发方案的研究,以合作促进划界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对于中国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日益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从研究现状来看,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海洋权益的法律定义、我国管辖范围内海洋权益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和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岛屿归属相关法律问题等领域。但是从总体上讲,过于偏重于我国的既有权益和有争议权益,对于海洋事务新兴领域关注不够,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极地法律问题研究。在这些领域,很多理论问题有待明晰,各国相关权益均属待定状态,中国在法律及其他海洋事务上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今后以极地问题为代表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权益的界定与拓展应当成为我国海洋战略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0.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确立了岩礁这一新规则。岩礁属于岛屿范畴,然而与岛屿不同的是,它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冲之鸟”的情况看,它是岩礁,因而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相似文献   

11.
全球气候变化引发的海平面上升、海洋环境改变等使得诸多岛礁的“存亡”受到极大的威胁,在我国南海海域,部分岛礁同样面临着海平面上升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影响和人为活动的破坏。岛礁的部分或全部“消失”会使沿海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海域的范围改变,进而可能引发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的海洋权益矛盾或加剧现存争端。在南海,我国与海上邻国存在着岛礁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南海岛礁,使其避免遭受“消失”的厄运。本文在分析气候变化及人为因素对南海岛礁影响的基础上,思考保护我国南海岛礁的意义,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和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2.
南海问题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海洋划界问题,由于地理、政治、经济以及法律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与南海各邻国至今未能妥善解决南海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各国在海洋划界前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而共同开发作为临时安排在南海实施共同开发油气资源时同样陷入多重困境。文章对目前共同开发南海油气资源所面临的困局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破解目前面临的困境,对我国解决南海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3.
北极地区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关国家通过发现、先占、条约以及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确定了对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涉及沿海国家之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传统海洋边界问题,或通过双边协定、司法判决得以解决,或通过签署共同开发或渔业协定得到缓解,或相持不下.争议尚存,或国际条约之间互补兼容,何去何从尚且存疑。有关国家相互之间及其与国际海底区域之间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争端,成为近年来北极地区海域划界争端的显著特点。争端的解决不仅事关北冰洋沿岸国,也涉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更将对海洋法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分别确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和规则,但其并不能完全解决沿海国间在200海里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争端,故单一划界方法应运而生。从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中提炼和分析在海洋划界中适用单一划界方法的条件和应该考虑的因素,对我国在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5.
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采取的防御立场,是使WTO多哈回合环境与贸易谈判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贸易与环境问题谈判本身的不平衡性、发达国家没有切实履行承诺、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不足以及WTO决策程序和谈判规则的不民主是造成发展中国家采取防御立场的主要原因。发展中国家要在今后的谈判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加强与发达国家的环境合作,同时制定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南海周边国家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使南海海洋环境面临沿海栖息地退化、过度捕鱼和陆源污染等巨大风险。该区域在地理和生态上的互相依存决定了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必性。按照现有的国际条约,各国负有进行区域合作的义务。然而其所属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8个区域海洋计划之一东亚海区域至今尚无区域条约,现有区域合作法律机制不足以解决跨界环境问题。复制其他区域已有模式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南中国海特有的环境问题。借鉴欧洲经济委员会《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通过有法律拘束力的区域协定和强调实效的过程导向分区域协定的双层结构框架,为实现该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有效合作的可行模式。  相似文献   

17.
晚清政府的海权意识与对南海诸岛的主权维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晚清之际,东西方列强不时非法勘测、侵扰中国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严重威胁中国海权。在与列强斗争的过程中,晚清政府的地方政府官员运用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定与列强交涉,最终收复了被日本占领的东沙岛主权,并向国际社会宣示对西沙群岛的所有权。与此同时,晚清政府根据国际公法和各国的海上实践,提出了"水界"区、渔业区等海域主张,以捍卫中国南海权益。晚清政府维护东沙、西沙群岛的一切措施,都符合近代国际法的"自护之权"以及"条约"确定的领土界限和领土所有权等准则。晚清政府维护海权之举,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且在目前中国的外交斗争中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