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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权未能明文规定,留下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一份未完成的答卷,并引发个人信息是否应当赋权之争、个人信息“法益”或“权利”保护模式之辨、法教义学上个人信息“权益”或“权利”之分歧及“个人信息权”司法认定与立法之反差。个人信息权可从学理上证成:个人信息利益赋权具有内在正当性,赋权的价值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赋权符合数字时代重大法益保护需求,且个人信息利益是一项足以赋权的独立人格利益,该项利益同时具备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项标准,达到传统学理上判断一项利益成为权利的条件。个人信息权可从解释论上进行“三维六位”构造:宪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确立提供根本依据,民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保护搭建框架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构造细化具体内容;个人信息权包括知情决定、限制拒绝、查阅复制、更正补充、迁移、删除等“六位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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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姝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3):59-62
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信息社会其作用尤为突出。在我国信息化过程中,个人信息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滥用,制定个人信息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对个人信息的界定,确定个人信息的原则、保护内容、客体权利、侵权责任,以及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就显得尤为必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探讨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也是我们所面临的新课题,因此,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问题也作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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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术腐败看编辑的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建设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从当前的学术腐败现象入手思考编辑业的自律机制建设 ,并尝试从编辑专业主义教育及编辑伦理的强化、编辑导向意识和精品意识的强化、编辑道德自律信条的规范和编辑行业机构监督强化等四个方面来论述加强编辑出版业的自律机制建设 ,以期来从外围上遏止学术腐败 ,并希望能从理论上的探讨延伸到实际中的编辑队伍建设上来 ,最终能为编辑出版行业的规范和良性发展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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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灵活保障模式:内涵、运行与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盟灵活保障模式是成员国增强劳动力市场弹性,同时又提高就业水平的一种运行方式.该模式强调灵活性与保障性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甚至是相互支持的,各国制定的劳动力政策都在灵活性和保障性之间权衡,以协调发挥其作用.灵活保障模式在解决欧盟成员国就业问题上凸显了其有效性,尤其在丹麦效果显著.本文首先介绍了欧盟灵活保障模式的内涵,突出了其灵活性和保障性;其次,重点介绍了欧盟灵活保障模式在丹麦的运行方式及其效果;最后,结合中国弱势群体的特点,从选择灵活保障模式的权衡点、强化教育培训体系、强化失业保险的功能、实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建立健全社会时话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构建适合弱势群体的就业灵活保障体系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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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模式与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历史上各国都将商业方法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予专利保护.随着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State Street Bank案中彻底废除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只要发明具有实用性即可专利.与美国不同,欧盟在承认商业方法专利性的同时,仍强调发明的技术性,只有具备"技术特征",作出"技术贡献"的发明方授予专利.根据我国的专利传统和产业发展水平,一方面应借鉴欧盟坚持"技术特征"的资格要件,另一方面以发明整体"非显而易见性"作为创造性标准,以维护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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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伊斯兰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如何对其进行监管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对几个重要的伊斯兰金融中心对伊斯兰金融业所采取的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发现,虽然对传统金融业已经有了成熟的监管模式,但是各国对于伊斯兰金融的监管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业应该在既有的监管模式下,结合发展现状建立我国的监管框架,以促进伊斯兰金融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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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上经典的金融监管模式包括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和双峰监管四种,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属于经典监管模式的混合物。就目前金融市场混业发展的状况来看,机构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都存在着难以准确界定监管边界的问题,分散的监管机构更是无法全面掌握日益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的信息。相比较而言综合监管和双峰监管在信息掌握,确定监管边界上有所改进;但综合监管面临着监管机构过于庞大,内部协调难的问题,而且一旦监管不到位,缺乏其他机构补救;双峰监管模式虽然积聚了较多优点,但其依赖于良好的外部披露体系和监管人员素质。因此,在实践中,很难确定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监管模式,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一国采用何种监管模式应该充分考虑到金融监管模式与该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体现在随着金融市场混业程度的加深,金融监管模式也遵循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双峰监管的调整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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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更好地梳理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的规律和特点,对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的进行考察和借鉴,得出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五大启示,即:加强部门的协调、集中和高效,注重过程性规制,突出体制、机制的创新,发挥社会性规制的作用,强化标准的统一,以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提供系统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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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与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天然冲突,亟须从技术与规范层面加以调和。区块链技术下的个人信息主要存在于注册数据中,区块数据中的个人信息界定存在困难。区块链下的个人信息权需要进行重塑,可从个人信息更正权和删除权的新涵义、被遗忘权的全面确立以及可携带权的新形式三个方面展开。为促进区块链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融合,可从技术和规范角度双向升级,确立私权保护的共同理念,以可编辑、可删除区块链的模型设计促进区块链技术迭代,采取“合理可能”标准区分个人信息与技术数据,以“相对删除”对个人信息删除进行规范解释,以链外存储与目的解释相结合实现技法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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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婷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4):46-55
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一般基于信息的人身性与财产性为选择保护的路径,却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人身依附属性.根据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我的解释得出个人信息具有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基于此双重属性导致美、德两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有所区别:美国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保护外延,显示其对信息个体性的追求;德国利用领域理论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尊严的保护客体,显示其对信息公共性的偏向.从法律文化视角比较,两国存在价值取向与隐私认可程度的差异,由此造成对个体性和公共性的不同偏向;两国又因司法谦抑主义与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竞争,导致保护限缩的共同趋向.两种保护路径反映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体现出两国都重视在立法基础上的宪法审查运用,以此平衡个人信息的个体性与公共性.故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亦需以“审查”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方式,并以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动态平衡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审查可以从程序上的公正平衡与实体上的合理平衡两方面进行判断,以此为个人信息提供有效保护.此外,打破个体性与公共性平衡状态的唯一变量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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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翱宇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6):42-51
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构成了信息时代的技术挑战,衍生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本土需求.我国在“是否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上秉持肯定立场,但仍处于分散式立法保护阶段,且现行立法实践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缺少完整请求权基础等困境.《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确立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仍存在值予修缮的固有局限.面向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应然路径走向为:分阶段实现个人信息权及其子权利的法定化与精细化;从内外两个层面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体系化;以统一式路径实现个人信息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专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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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资源,如何开发和利用数据是现代社会无可回避的问题。个人数据保护法随着科学技术和数据产业的发展备受关注。其中,欧盟对个人数据立法的研究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较为成熟,其赋予了数据主体多种数据权利。最新成果体现在2016年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其规定的反自动化决策权也成为了理论和实务界的焦点。但对于反自动化决策权的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入,包括明晰反自动化决策权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反自动化决策权的权利架构及反自动化决策权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启示等。希望通过对反自动化决策权的研究,为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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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3):44-50
“被遗忘权”在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改革中的存废问题扑朔迷离,至今尚未有定论。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过时的、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的权利,其来源于人们控制个人信息的需求。该“信息”包括网络信息与纸质信息,并特指在过去发布但仍保留至今的信息。被遗忘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其实质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我国现有立法已有与被遗忘权相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但其法律位阶过低及立法分散的现象也亟待完善。与此同时,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在利益冲突时应让位于言论自由、人文社科研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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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劼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3(1):56-63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颁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借鉴了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基本原则,被国外观察者视为中国版本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本文在分析《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出台的立法背景和比较法环境的基础上,探索《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所借鉴的美欧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原则,并通过探讨2019年美国启动《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新一轮修订所征求到的建议,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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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能社会,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以个人信息权入法为基础,将信息的私权保障与利用作为基本原则,导致了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的错位和提前。当人工智能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算法分析,一方面,信息主体拥有个人信息权,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也应当拥有信息用益权。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必须从权利说出发并超越权利说,重新回到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共同拥有个人信息安全法益的轨道。然而,刑法尚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考虑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息各自拥有的利益,从场景化行为主义规制的进路出发,对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和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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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大数据时代,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和数据处理技术的成熟,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快速发展.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自由流动和跨境传输,由此引发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的扩张.相较于早期的《数据保护指令》,新近通过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增加了域外适用情形,将为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及监控其行为的境外企业也纳入了规制范围.纵观世界范围内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多数国家已设立域外适用条款,扩大法律的域外效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做法.就当前信息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现状而言,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在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设立域外适用条款,扩大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以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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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4(5):48-56
数据是信息的主要表现和转换形式,数据共享已成为个人信息利用的一种极为快捷便利的有效方式。需要建立对个人信息严密保护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以数据为核心的数据所有权保护制度,构建个人信息“权利束”保护的工具性体系。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正当处置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合法删除的法律规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治路径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适用刑法保护,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适用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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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论视角下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之类型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逻辑起点。将个人信息绝对权化,违反《民法总则》第111条规范目的,不符合“权益区分三标准”,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并背离比较法上的主流趋势,应予否定。个人信息的本质是一个法益综合体,法益的保护宜采用德国式的类型化路径,有“违反保护性规定的侵权任”和“故意背俗致损的侵权责任”两种,前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具有更大优势,应作为主要保护路径。以行为作为主要基准将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性规定类型化,具体分析每一类型确立的行为标准以及违反时的侵权判定、责任承担、抗辩事由等,能够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