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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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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执行和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关于该行为的性质学界通说是认为它兼具私法上行为与诉讼法上行为两面性质的行为,一个有效的执行和解应当同时满足法律行为的要件和诉讼行为的要件。具体来说,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在当事人,内容,意思表示,形式上等四个方面具备有效的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要件。  相似文献   

2.
关于仲载协议效力在实践中若干争议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问题.本文从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等方面入手,通过研究仲裁的基本理论,并结合实践经验,在比较研究国际仲裁立法的基础上,探讨了解决争议的措施,进而对今后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执行和解制度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关于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学术界至今存在较大争议,文章以法院实际执行工作为视角,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完善作了初步探讨,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属于诉讼契约。这样的理论定位可以解释执行和解协议与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之关系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开展工作,明确自身的定位和职能,从而完善执行和解这项制度,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4.
《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执行和解作为我国特有的制度予以保留,并且作了新规定。然而,这些新规定却存在条文之间相互矛盾以及未厘清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其原因在于研究视角集中在概念、性质、效力的分析框架,迁就司法实践并倚重实体法思维,及受到短时间解决执行难的政策影响。以程序法思维及原理作为指导,执行和解的逻辑基点为限制性执行和解,本质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名义所载债权的部分放弃而非对执行债权主体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既不具有执行力也不可另诉。在执行体系中,执行和解应定位为补充性制度,相较执行和解而言,执行当事人应优先适用撤销执行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担保、债务人异议之诉等制度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实现执行目的。因执行和解阻碍执行且其效力是否履行不具确定性,会引发执行中止。若不履行的,当恢复执行且不可另诉;若履行完毕,当终结执行。  相似文献   

5.
法治的局限性、民事纠纷的复杂多样性、行政职能的广泛性等决定了行政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法规范关于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却不明确,影响了行政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从立法政策学的视角来看,行政调解效力制度的完善应以构建统一调解制度为基本出发点,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调解,并赋之以不同的法律效力。属于自治型行政调解的,其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属于裁断型行政调解的,由行政调解机关制作的行政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执行力。  相似文献   

6.
确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要考虑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交易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使得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机关作出决议并受章程规定的数额限额约束成为法律要求,具有公开宣示的效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原则上取决于其违反的是否属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针对对外担保所制定的章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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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学界素有争论。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各国采用不同的确认方法,但总的趋势是承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确定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我们应在此模式下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效果,承认合同的债权效力,待定物权效力,以更好的指导实践,完善理论。  相似文献   

10.
为规制以纵向垄断协议形式掩盖横向垄断协议实质的违法行为,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首次规定了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将其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并列,但法律尚未明确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另外实践中存在横向意思联络的证明标准不明确、算法技术增强横向意思联络的证明难度、算法合谋的识别标准难以廓清等难题。结合各国反垄断立法、理论与实践,对比分析我国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两要件认定标准、美国限缩的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三要件认定标准和欧盟宽泛的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A-B-C信息传递型反竞争模型标准,借鉴域外司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并将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阶段分为合谋信息发出时和合谋信息收到且知悉时两个阶段,用更细化的标准分阶段解决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认定困难的问题,充分保护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11.
经过60年的立法变迁,我国逐渐形成了高度个人自治的协议离婚制度。这一制度设计虽然极大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我国未来的协议离婚制度应当考虑法律的适当介入和干预,其目的在于促成一个谨慎离婚的机制,为当事人关系的维持和恢复以及利益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但在介入的范围和方法上应当谨慎设计,以免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造成过度妨害。  相似文献   

12.
《复活节协议》签订后,北爱尔兰并没有享受到真正的和平,不时发生的族群冲突和宗教仇杀仍然令人担忧。本文认为随着和平条约遗留问题的解决,新地方政府的组建,再加上来自民间的和解动力等因素的推动,北爱尔兰的冲突将在协和式民主的基础上走向真正的和解。  相似文献   

13.
现行《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颇具争议.从民商事领域最基本的原则——意思自治的角度看,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并未给担保债权人附加形式审查义务,公司自身债权人虽有一定风险但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16条更侧重规范公司内部决议的形成,因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程序订立的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违反16条所带来的后果更多的是追究违章董事对于公司在组织法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诸多争议,包括“合同争议”的涵义、浮动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裁决执行法院级别的提高。司法解释确实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持仲裁的意愿。  相似文献   

15.
处理夫妻之间的生育纠纷不能无视当事人间的生育协议。因生育权的行使和实现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参与,因此生育协议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存在于所有行使和实现生育权的夫妻之间。生育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依据合同效力理论来进行,但在夫妻间生育协议履行中需赋予怀孕女方单方中止妊娠的权利,不过怀孕女方出于主观不愿生育的意愿中止妊娠,应视为违反生育协议的违约行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分别财产制下和发生离婚情况时享有基于生育协议的违约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如何在刑事司法中实现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与犯罪人回归社会两大目标已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政策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不可否认,将和解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这在我国当前还是一种新的尝试,但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在法理上尚未完全厘清,在实务中也存在一定障碍。文章以刑事诉讼习惯法为视角,运用比较法和案例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刑事和解与西方"修复式司法"之关系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现实功能之评判以及其未来立法走向之规划问题进行了详实而深入的探究,以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7.
《南都学坛》2017,(1):86-90
仲裁与调解或和解相结合属于复合型的争议解决机制,其既顾及当事人对程序问题的处分权,又体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良性运作,广泛受到国内外认可。我国现行《仲裁法》第49至52条对相关问题做了规定,但却失之准确,尤其欠缺对调解错误的救济机制。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存在多种实践选择,但调解并非仲裁程序的必经环节,调解权亦非仲裁权的必然要素,而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第176条区别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在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中引入意思自治条款,以达到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目的。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推崇,理论界对此条款未见质疑者;2019年9月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宁可牺牲公平价值也坚守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亦照搬此条款。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发现,大量的银行格式保证合同造成了对《物权法》第176条意思自治立法本意的背离。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当事人约定担保权行使顺序在实践中变成了债权人事前单方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立法设想难以实现,并造成保证人的权利失衡、道德风险增加、显失公平等不良后果,格式合同的弊病在《物权法》中再现。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设计应实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摒弃《物权法》第176条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或者保留该规定辅之以保证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是达成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两种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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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力性规定的事前识别误区,正当其时。强制性规定仅指行为规范,有别于单纯强行规定,后者并非违法无效规范的规制领域,二者可从规范重心、违反规范的方式、是否有效力瑕疵外的他种制裁、是否施加行为义务四项标准进行区分。在规范适用进路上,法律适用者应当走出效力性规定的识别误区,效力性规定仅具事后描述之效,其事前识别无法离开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路径,且在某些情形中完全不可实现,进路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在民法总则时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判定上,司法界应当直接采纳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判别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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