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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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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中“淫秽物品”的范围及判断标准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路军  宋保君 《理论界》2004,(5):109-110
修改后的刑法典涉及“淫秽物品”的犯罪有五个: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从犯罪成立的角度来看,“淫秽物品”是上述各个罪种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明确其范围、种类、判断标准对于正确认定、惩处此类犯罪的意义自不待言。本文拟从介绍、分析关于“淫秽物品”的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规定入手,对“淫秽物品”范围、种类、判断标准作初步探讨。一、“淫秽物品”的非刑事法律规定及内容所谓“淫秽物品”的非刑…  相似文献   

2.
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对违法性认识本身如何理解,理论中尚有缺乏明晰之处。基于理论的完善与实践的需要,对违法性认识应注意三点:一、对违法性认识的主体应予明确化,即区分认识主体与评价主体;二、对违法性认识中“法”的理解,应采用违反法律规范的认识说;三、在违法性认识中,犯罪客体只是一种评价性要素,并非认识主体的认识内容。  相似文献   

3.
在技术赋能的时代背景下,直播领域蓬勃发展。通过梳理直播前端、直播中端、直播后端的运营机制可知,网络直播平台才是实质意义上的信息生产、加工、输送主体,肩负着直播内容培育者、信息传递者、价值观塑造者三重身份,理应被赋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时代使命。但在实践过程中直播平台存在对主播资质审核不完善、对直播内容缺乏有力规管,平台直播内容二次传播失范等缺漏。镜鉴互动仪式理论,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网络直播平台并未形成科学合理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景。解决举措应当以构筑互动仪式链条为基本指引,具体围绕完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直播平台协同治理的外源性规范、设计直播平台传播核心价值观具体机制的内源性规范、建立“德法”兼备的网络治理惩戒制度等三方面维度展开,以此促进网络直播领域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4.
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该罪名的内在价值,我国应立足该罪的本质意涵,肯定该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本质,科学看待其兜底罪名的性质特征,重新审视过往对于兜底罪名全然否定的标签,明确该罪的积极意义。在立法设计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网络犯罪非接触性、去地域性以及分工离散性的特点,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支援为核心要旨,体现“围点打援”的犯罪打击策略,实现对网络犯罪本身的治罪和治理,在立法技术与立法策略方面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方面,首先,应当保障罪名适用的处罚正当性,精确罪名的可罚性等价程度,实现罪名处罚的正当性;其次,应建立定罪量刑的归类模型,对行为定罪量刑进行归类分析,构建使法秩序得到统一的结构模型;再次,应规范不同层级罪名适用条件,拒绝随意化与扩张化地认定犯罪;最后,应准确把握明知要件的适用条件,防止帮助行为自身类型化特征不足而诱发的罪刑法定原则危机,充分释放该罪在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价值,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5.
网络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存在乱象,类案不类判现象严重,对其进行研究旨在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祛除上述乱象的根本在于采用法教义学方法界定网络淫秽表演的性质,分析其究竟是“淫乱”“淫秽物品”还是“淫秽表演”。对于私密性的淫秽表演,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而应以公然性淫秽表演为判断前提。司法案例确认了“网络淫秽表演是淫秽物品”的裁判要旨,阐明“淫秽物品”应同时具有淫秽性和传播性特征。有案例说明实践中存在随意解释“淫秽表演”之嫌,使得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内涵不当扩张。另外,私密性聚众淫秽表演有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解释空间,公然性聚众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6.
网络直播聚合犯罪愈演愈烈,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犯罪和色情犯罪领域,国内目前对该类犯罪的研究较少。网络直播聚合犯罪与社会结构方面的紧张、个人违法性意识方面的紧张存在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商品拜物教影响下的部分民众设定目标时日益以物质获得为参考系;阶层固化使得处于部分底层民众无法通过制度性手段实现目标。后者主要体现为网络直播聚合犯罪者实施犯罪,与其权衡犯罪成本与获利数额、心存侥幸有关。在对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前提下,归纳概括出此类犯罪的三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学历较低、无业状态较多的特点;分工的复杂性、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犯罪的隐蔽性较强;黑灰产业链业已形成并成熟。对此类犯罪的治理,应当坚持惩防并举,在惩罚方面应当注意网络直播聚合共同犯罪认定规则的变通适用,以及网络直播聚合犯罪立法扩张、司法限缩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在预防方面应当构建国家、社会两位一体的预防模式。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罪名的处罚模式引发了学界关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否突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从属性原理的激烈争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模式之理论评价概括主要有三种,即"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以及"不作为处罚说",但均存在不足,未能有效解释法条并指导实际办案。为了有效规制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应当倡导"综合性说"处罚模式,即分情况分别坚持共犯从属性原理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原理:当被帮助人犯罪时,依被帮助人实施的罪名之共犯处罚;当被帮助人未犯罪时,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帮助行为才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坚持"综合性说"处罚模式的理论基础上,对"主体""明知""情节严重"等罪状要素进行了新的体系解释。  相似文献   

8.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并非完全等同 ;在客体方面不能简单地以一种观点排斥另一种观点 ;虚假出资罪一般应以取得公司登记为要件 ,并应包括实际无资者 ;虚报注册资本只能是多报不包括少报 ;两罪可以发生于公司存续期间 ;两罪的法定刑轻重应当一致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应结合成一个选择性罪名  相似文献   

9.
论牵连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如何处理,近来在学术界讨论日趋热烈。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简单的否定或者只是归于“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从一重处”的做法皆不可取。应当明确牵连犯的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实质上就是方法行为与本罪行为之间牵连关系,对其认定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在处罚原则上应以罪刑相适应为指导,对刑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11.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关于法律竞合的问题。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强迫职工劳动引发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进行处理;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2.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典型罪名,在经历了立法变革和30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尤为突出的是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发展为一般主体的变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严密刑事法网,更好地预防和控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发,单位也应当成为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3.
“不知法不免责”与“不知法不为罪”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不能采取单一的非此即彼的方法加以消解,完全考虑或者完全不考虑都会导致紧张关系的加剧。综合权衡法律权威与公众意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后,在厘清违法性认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刑法外部和内部均能证明对无违法性认识的行为人予以减轻处罚的合理性。在司法实务中,可以尝试对空白罪状的法定犯、前行为合法而后行为无违法性认识的法定犯、无行业知法义务的法定犯、因生活环境突然变换无违法性认识的法定犯以及因存在违法性继承而无违法性认识的法定犯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4.
受贿犯罪的主体立法直接体现了立法者惩治此类犯罪的价值取向和对象范围,意义重大。现行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及其罪名的规定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惩治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应当依照一定的原则并结合受贿犯罪的本质,重构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及其相关罪名。  相似文献   

15.
犯罪圈的扩张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主导方向,现代化的发展、权利的保护是犯罪圈在特定时期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立法上的犯罪化的内在根据,在于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圈的扩张应当受到合理限制: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考虑新增罪名与其他罪名的关系,考虑国民的感受与认同并理性对待民意,在注重入罪的同时,也应做到及时地出罪。  相似文献   

16.
郑飞  贾楠 《理论界》2009,(8):83-86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然而围绕该罪的争论始终没有结束.本罪罪名的确定存在着范畴认识不清的困惑,应定为"背信处分财产罪".本罪可以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也可以由监事、独立董事等监管人员实施,还可以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在犯罪的认定上,应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义务可比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可比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结果可比性多项参照数据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7.
虚假信息微传播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微应用已经成为主流的传播方式,并且逐渐延伸到政务领域,在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的大量传播现象。《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有利于改变针对传播虚假信息以“寻衅滋事罪”等为罪名的刑事制裁体系。但是在增设新罪名的同时,应当考虑其罪名在量刑设置上与其他虚假信息犯罪量刑设置上的协调,也应当在此基础上增加罚金刑,以体现虚假信息制裁体系上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制裁理念。  相似文献   

18.
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在对传统身份犯的概念进行评析后提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具有类罪特征、主体特征和法律特征三个基本特征.根据身份犯的概念和特征,将身份犯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职罪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9.
杨安琪 《理论界》2011,(10):62-65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犯罪圈,体现了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思想,适应了当前民众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心理需求。对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有"情节恶劣"之要求,需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对醉酒驾驶行为应以"实质说"的抽象危险犯理论理解。应当进一步细化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该罪与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界分以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20.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应运而生,主播与直播平台所产生的纠纷也因为网络主播的法律地位认定出现分歧而无法实现司法上的统一.在调查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主播的主要行业特点,借鉴德国劳动法,对我国主播群体进行法律上可以规范的分类,完善以从属性为代表的我国劳动关系理论,为网络主播的法律地位认定和权益保护提供思路,为引导直播行业有序发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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