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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宪法概念,内涵的界定应符合宪法文本的内在规范逻辑。以宪法文本中对“机关”的规范分析为出发点,通过融贯性解释,得出“检察机关”是从事检察业务和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只是作为检察院区别于其他国家组织的一种区别技术或符号代码,而“法律监督机关”则是对检察院组织性质的宪法定位。  相似文献   

2.
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否应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需要对宪法授予最高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宪法学上的分析.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作为宪法权利概念的要素,同时具有宪法权力的属性.将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既有宪政制度基础,又具有宪法文化的积淀.  相似文献   

3.
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各不相同,二者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也不相同。宪法实施是一种政治机制,宪法监督则属于法律机制。我国宪法文本对宪法实施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则是指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宪法的实施就是宪法监督。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监督宪法实施,从法律上可以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两种;现在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是权力机关的民主监督制,且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缺乏针对性而丧失法律特征,容易流于形式。有必要对此做出针对性的改革,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宪法解释委员会等,建立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4.
列宁对法律监督的价值意义、制度架构进行了系统的阐发。在他看来,为了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必须建立以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为主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机构应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享有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宪法地位;为了从组织上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防止和克服地方的影响,检察机关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在内部实行垂直领导原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包括对一般社会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只拥有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检举的权力,而不能行使决定制裁、处罚的权力。这些法律监督思想具有丰富的法治意蕴,对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建设以及检察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中国宪政体制确立了人大主权和机关分工的原则,全国人大总揽全部国家权力,制定宪法,依分工原则设立不同的国家机关,授予不同的宪法权力,检察机关是其一。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地位平等,互不隶属,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从建国至今,检察机关组织法几经变迁,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后,检察机关被认为不再享有一般监督权。此观点有违宪法的原意,现行宪法并未剥夺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检察机关享有完整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实际工作以打击各类犯罪为主,具有维护政治、社会和法律秩序的作用和功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政治功能被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未能全面彰显。这是今后检察工作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否应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需要对宪法授予最高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宪法学上的分析。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作为宪法权利概念的要素,同时具有宪法权力的属性。将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既有宪政制度基础,又具有宪法文化的积淀。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符合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权的规定;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上级检察机关全面、独立参与死刑案件的审查,决定了检察机关监督死刑案件的庭审和复核都不是单纯的当事人和公诉机关:从死刑案件的审理和复核的关系、性质看,死刑复核不是法院内部的行政审批活动,检察机关不仅要参与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而且应当监督死刑案件的复核;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的监督必须是针对所有情形的、全过程的、上下独立的,不应当是区别情况的、断断续续的;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庭审和复核追求的司法价值,都是保证死刑案件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和案件的不公正处理。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双重国家权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事实表明,我国人民检察院具有双重国家权力,即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将检察权力和法律监督权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并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不仅是我国在检察制度上的一个创造,也体现了我国宪政结构中对国家权力包括检察机关既有制约又有监督的一种法制化努力.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属性及职权配置的宪法问题.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历史经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属性不是法律监督权的宽泛解释,也不是诉讼监督权的自然延伸,而是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一般监督权.检察监督的改革创新为一般监督权的续造提供了新的契机.而权力属性为一般监督权的定位也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配置,尤其是在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内容的制度设计上提供了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10.
赵玄 《南都学坛》2013,33(3):82-88
宪法的有效实施是宪政得以实现的重要表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和解释的法定机关,是我国的宪法审查机关。宪法的实施,不仅指宪法的司法适用,还包括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因此,首先要确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实施的监督者地位。其次要建立适当的衔接机制,即备案、批准同确认违宪之间的传递机制。同时还应明确各种规范的冲突解决机关,即在宪法之外,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违反,各级有权机关可以行使相应的违法或违规审查权,以用于保证宪法、法律等规范的实施。另外宪法的有效实施还要注重人民法院的作用,法院对有效实施的相关措施可提起确认的请求,并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从而达到宪法实施这一目的。  相似文献   

11.
国家立法者依照一元分立下衍生的国家法律监督理论建构了我国的检察系统,但没有在具体立法中规定其相应的全面监督职能。在设立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宪制中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构成将面临重大改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必须予以重构,这为检察机关实现地位与职能的一致性和职能的优化提供了契机。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构,应当坚持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遵循法治精神,在重构中实现国家权力分权制衡,发挥法律监督权维护人民主权的功能;反映司法规律,把公诉职能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并对之开展符合司法规律的职能优化。  相似文献   

12.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为“法律监督”,使得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成为我国检察理论中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目前,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研究存在的缺陷一是没有立足宪法原理和我国宪政制度的特殊性来建立自己的关于法律监督的原理性理论,二是脱离“法律监督”的产生背景而仅仅从字词层面去理解其内涵。我们认为,“法律监督”的理解应当从时代背景的外部视角和矛盾运动的内部视角审视,正确认识“法律监督”内涵的发展变化。“法律监督”包含检察机关的政治使命、法律监督职能及职能的实现等三个层面的内涵,因此,应该从“法律监督”内涵的三个层面系统解读检察机关的性质。“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由“法律监督”的内涵分层原理和以此为基础的职能原理、职能实现原理组成。  相似文献   

13.
从研究我国的政体出发,揭示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分权制约﹢专门法律监督"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现与西方三权分立的根本区别。从我国宪政定位分析,检察权以监督公权力为轴心,体现其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这与大陆法系检察权的司法性、英美检察权的行政性存在明显差异。提出了符合中国的宪政实际的检察权定位,以及对行政权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构想。  相似文献   

14.
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设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承法律委员会原有职权的同时,增加开展宪法解释、加强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职权。这对促进以往宪法监督制度中的合法性审查向合宪性审查转变具有积极作用,对宪法监督工作机制建设中的宪法解释工作、合宪性审查工作、具体行为违宪监督纠正处罚机制具有推动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亦启发完善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应有要素的思考。  相似文献   

15.
一般监督制度源起于苏联,是苏联检察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并被视为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的标志。苏联没有采用西方"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但同样需要解决国家权力的制衡问题,为了有效制约行政权,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制度应运而生;"议行合一"体制下,苏维埃将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授权给检察机关专门行使,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则主要由一般监督制度承担;苏联高度重视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苏联法制的实现不仅需要有完善的立法,而且还需要法制得到统一和正确实施,一般监督制度的主要作用就在于保障苏联行政法制得到实现。在当前探索检察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背景下,有必要系统研究苏联的一般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6.
苏联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18年苏俄宪法确认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为了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得以落实 ,苏联在不同历史时期设立了不同机关做违宪审查的具体工作。这些机关经历了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辅助机关到独立国家机关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在认真总结本国经验教训和借鉴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发生的。  相似文献   

17.
宪法监督制度能否有效运转必须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予以考量。绝对主义地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从其不应受法律上所设置机关的监督的政治逻辑推论,将导致实践困境。在宪政的话语重新厘定和审视人民代表大会地位、人民代表大会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是化解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尴尬的关键。人民代表大会不能简单等同于人民意志,专门机关的宪法监督机制的设立并不会导致民主背反的理论难题。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与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考量宪法监督体制之外,特别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制约与影响。区别规范性审查与基本权利救济的特殊性,交由不同的机关分别应对不失为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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