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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1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随着Uber、ofo、Airbnb等产业的兴起,带动了全球共享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关于共享经济的法律纠纷问题。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新兴经济模式所产生的法律纠纷解决会存在界定的不清晰和漏洞,导致存在许多争议。在中国的共享经济发展中,以"滴滴打车"为代表网约车服务产业的发展最为蓬勃,而其中争议较大的就是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认定的问题。对于认定两者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确定侵权损害中的归责主体和保障网约车司机的权益,因此,本文建议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分类认定和具体化两者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让法律更好地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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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约车平台的信息管控问题受到较多关注。网约车属于服务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更强的人身安全保障需求,以区别于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的商品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网约车平台对于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驾乘信息有强大的管控能力,同时也需承担承运人责任。《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平台直接或间接设定了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法》未明确规定或仅做原则性规定的情形下,网约车平台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应信息做单独处理以满足乘客、利益相关人和国家机关合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一般情况下,网约车平台需向一般公众提供平台信息与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特别是法律要求的基本信息,而在特殊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不仅需要提供相应个人信息与运营信息,还需满足披露质量上的即时性和全面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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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数字经济下巡游车企业及其劳动者的研究,讨论了数字平台何以对传统企业及其劳动者带来影响,以及传统行业何以存续的问题。市场准入下的差异导致了两者在市场策略中的不同,而市场运作逻辑的差异导致了两者的商业模式的区别。高效的市场灵活度、经营成本的差异化、虚拟管理的松散化及其司机准入的低门槛,使得数字平台快速扩大了市场份额,吸引了更多的用户加入。而传统巡游车司机则受到新、旧两种商业模式的挤压,加之受平台歧视,其收入下降,从而带来了职业社会经济地位的降低,而不得不在工作中进行自我加压。然而,在平台的强势发展之下,传统企业由于政府政策的支持、市场多方位的需求,以及对劳动者的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保障,使其保有了一定的续存力量,能够在市场中继续与数字平台进行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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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废止与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兴起,对出租车市场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挑战,地方出租车市场法律监管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出租车市场是为消费者提供出行服务的市场,出租车市场的法律监管改革应当充分体现消费者的基本利益诉求。应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通过市场准入和运行环节的制度调适,建立以消费者利益维护为基本导向的、统一的地方出租车市场法律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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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共政策出台有轻重缓急之分?在政策制定中,注意力分配的影响机制是什么?本文以多源流理论为基础,构建了政策制定的“三明治”框架,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回答。本文在多源流框架的问题之窗和政治之窗的基础上,提炼了问题与政治两个要素,结合政策制定的二重合法性,提取出社会问题的突出性与政治导向的吻合度两个框架要素,认为在二者的互动影响下,政策形成了专题型政策、愿景型政策、综合型政策、观察型政策四种类型。文章以出租车政策验证了以上四种类型,并发现四类政策分别发挥了重点解决、指导调解、关注和潜在观察社会问题的作用,政策注意力呈现阶梯分布,解释了政策的轻重缓急之分,拓展了多源流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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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社会法律责任和企业社会道德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影响.这表现为诸如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忖偿问题和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与环境侵权行为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企业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制定政策、进行决策及采取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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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卡尔·波兰尼的经济社会学视野下,市场吸纳社会意味着原处于社会中的人及物质等要素会被吸纳到市场中并反作用于市场扩张。中国网约车市场扩张表明,该吸纳过程内含三种逻辑:第一,商品化逻辑,通过激励机制吸收大量的劳动者并出售他们的劳动力产品;第二,利用数字技术落实自律性市场理念,从而在商品化逻辑基础上实现效率逻辑;第三,通过市场对社会的实质嵌入,利用交易者的社会动机消除效率逻辑与实际交易状况之间的摩擦,从而形成互惠逻辑。这三种逻辑共同塑造了网约车市场的认知合法性并支撑其扩张。但是,市场吸纳社会的逻辑蕴含着潜在风险,这包括劳动者异化风险、市场竞争风险以及交易中的道德风险。虽然三种风险在推动政府响应社会保护诉求的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但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霸权所主导的市场扩张运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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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市场孕育出花样翻新竞争行为的同时,也使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陷入困境,视频广告过滤乃个中典型。实证考察发现司法机关在研判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性质时,遵循的是严格行为规制理念、笼统侵权行为分析模式与单一利益侧重考量方法,背离了互联网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定位。理当纠正视频广告过滤行为认定的错误认知与不当做法,在理念上“去严苛化”,落实包容审慎规制;在模式上“去套路化”,转向具体行为具体分析;在方法上“去中心化”,确保多元利益综合权衡,实现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性质认定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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