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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从程序性义务的角度看待当事人真实义务,其目的在于推进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程中的协同运作。在我国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辩论主义改革的进程中,提出当事人真实义务有利于保障其充分行使诉权的同时也要求诉讼酿造善意行使诉讼行为,保障案件事实真实发现及诉讼程序的安定。  相似文献   

2.
有限职权主义意指法官依法定职权一定程度控制着诉讼的进程.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实行有限职权主义.以有限职权主义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取决于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殊要求,有充足的理据.在行政诉讼中应使法院能够、也必须使法院能够助原告一臂之力,真正实现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间的对抗、诉讼地位平等.  相似文献   

3.
试析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 ,既非当事人主义 ,也非职权主义 ,而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审判方式。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诉讼结构的改造只能继续推进 ,对职权主义性质的诉讼结构进行当事人主义改造 ,使诉讼程序及法院角色更符合法治即宪政制度对冲突解决以及法院角色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破产程序的启动必然受制于一定的程序契机。在世界破产法发展史上,这种程序契机存在自治主义和官治主义两种模式。自治主义类似于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主义,其基本涵义是指破产程序的启动归因于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法院及其他国家机关一般不予干涉。官治主义类似于诉讼程序中的法院职权主义,其基本涵义是破产程序的启动依赖于法院的职权作用而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现代各国破产法往往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将两者有机融合起来,不再偏执一端。我国破产法顺应世界立法潮流,实行受理开始主义,将破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行为与程序控…  相似文献   

5.
第一审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充实第一审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提高法院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当下,有必要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使法官和当事人协同促进诉讼来加强第一审程序.向后挪动允许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时间界限,允许当事人提起预备之诉,强化法官的阐明义务,坚持"适时提出主义",是强化第一审程序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6.
民事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双重内涵,其中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协作更具有实质意义.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所负协作义务的法理依据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的深层依据则在于诉讼各方主体所负的“诉讼协力义务”.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诉讼协力义务”奠定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7.
当今世界各国兴起了非讼化的浪潮.诉讼事件非讼化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处理争讼事件时采用职权探知主义、书面主义、不公开主义、简易主义等非讼法理,以达到裁判简速、合目的和展望性之宗旨所为之活动.我国也有进行非讼化操作的必要性,但面临着法院的权威和法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非讼化操作的需要、法院的司法观念保守等问题.非讼化应在尊重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限度内,从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8.
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可能.为保障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正确处理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法院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使用司法确认决定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可以成为执行根据;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出现瑕疵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司法确认决定.  相似文献   

9.
试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赞 《理论界》2003,(5):80-80
从民事审前程序的性质及我国司法实际情况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我国宜采取职权主义模式下法院与当事人互动的民事审前程序。一、民事审前程序模式介绍根据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审前活动中职能划分比例的不同,现代民事审前程序大致形成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除法国外)的职权主义。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的美国,其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对抗制,特点之一是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双方推进,法官始终处在消极、被动的位置。民事审前程序也受此原则的制约,反映出对抗制的性质,主要表现为发现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即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收…  相似文献   

10.
基于协同主义的理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负担事案解明义务,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促进诉讼进程,当事人应当陈述相关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原则性规定,而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官对于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行为应当酌情给予制裁。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可能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障碍,但由于协同主义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生存的土壤,故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平等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也就有了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胡振玲 《兰州学刊》2007,(2):127-129
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胎儿作为当事人时,应当以其母亲为法定代理人;诉讼过程中胎儿出生且为死产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判决作出后胎儿出生的,其效力及于出生后的自然人及其继承人,出生时即为死产的,判决不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12.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评审乃注册商标争议诉讼之前置程序,但在先权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仍有权依其他相关法律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这种循环诉讼体制下,必然造成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此外,商评委与法院分别审查商标案件事实的双轨制模式也无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裁判。有鉴于此,我国应当重构在先权救济机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在先权纠纷的职能转移给各地法院。由法院继承相关审理职能,一方面可以缓解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压力,缩减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时间,节约司法行政资源,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法院间的协调,消除矛盾裁判。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最高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初审法院的规定,带有超职权主义色彩,存在着缺失.应明确界定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高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只受理二审上诉案件或三审上诉案件,允许当事人越级上诉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可以进行事实审也可以进行法律审,不受制于当事人上诉时声明的部分;最高法院仅作为三审上诉法院,受理针对重大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同时为当事人三审上诉设定条件,实行上诉许可制.  相似文献   

14.
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为房屋征收(或称不动产征收),是公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权的合法剥夺,是政治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基于人权、自由、秩序诸价值的考量和公权与私权、拆迁入与被拆迁入利益平衡之需要,以私权保障理念为基点对现行失范的补偿法律制度予以重构,对于构建一套合理的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法律、法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5.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做出之后,若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只能是请求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从法律理论层面上讲,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可诉性是由其自身性质、效力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决定的。从司法实践面上讲,执行和解协议也并不具有可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6.
20世纪中期,西方民事司法日益超越传统法治的界限而发挥着更为显著的功能。法院以创制实体法、形成新政策的功能,有效地弥补了传统法治的危机,促进西方社会的法治秩序从自治型法迈向回应型法。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着法律与社会现实脱节的矛盾,而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也暗合了迈向回应型法的潮流。在此过程中,民事司法的当事人参与原则发挥着法律秩序正当化作用,民事司法的模式也逐渐由传统的裁判型向参与型转变。我国可以借鉴参与型审判模式的特征,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增加当事人的参与性。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海生 《北方论丛》2004,(4):125-129
当事人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理论,通过对当事人适格的基本理论的比较研究,在借鉴德、日及中国台湾的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当事人适格的意义、性质及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对我国现行诉讼法学理论如何界定当事人适格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对解决当事人适格的基本理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时,应当严格分析判断案件事实的性质,对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合理判断,避免出现适用不当之情形。对于"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时效应以一年为佳。如有必要,免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应给予他方一定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19.
廉洁政府与社会公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只有一个廉洁的政府才能履行好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促进机会均等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廉洁政府的衡量标准有五个:政府官员廉洁奉公;政府机关和公共部门等法人单位奉公守法;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获取和运用无私且合法;司法、执法公正无私;法律政策本身无私为民。防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是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要责任。建设廉洁政府应从十个方面加以努力:实行自由而公正的选举;建立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推动宪政法治建设;促进政府管理现代化;加强职业政治家和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完备、周密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和坚强有力的反腐败执法机构;依法保障新闻独立和自由;建设一个强大而活跃的公民社会;促进私人部门的健康发展和正当竞争;建立反腐败和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20.
龚保华 《齐鲁学刊》2008,(3):105-108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具有惩罚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行为,救济破产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教育破产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破产违法犯罪的功能。破产法律责任包括债务人因破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破产欺诈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两种类型。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从事了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导致破产有故意、重大过失甚至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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