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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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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运人责任问题是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规则的核心问题,其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和归责原则是贯穿该问题的两条主线。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确立了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的民用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并规定了较低的赔偿责任限额。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华沙公约》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引入了全新的严格责任制度、“双梯度责任制度”、建立了限额的定期审查机制,并首次规定了先行付款制度。将两个公约进行研究对比,可以对中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2.
国际民航组织1999年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蒙特利尔公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它对各国国内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蒙特利尔公约》采用两级责任制度规制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即对乘客人身造成伤亡达到10万特别提款权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超过此限而无任何限制的适用举证倒置的推定责任原则.韩国已与2011年4月29日通过了商法典第6部分之国家航空运输法,该法明确了对乘客以及行李和货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条款,并采用了《蒙特利尔公约》中的主要责任原则.韩国有关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国内法将有效解决在运送乘客、行李和货物方面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争议,并在其规定的抗辩和限制范围内,为受到损害的乘客和托运人提供适当赔偿.  相似文献   

3.
作为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一体化和现代化改革成果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于2003年正式生效和适用,它是国际航空运输责任法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运用比较方法分析该公约与华沙体系责任规则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华沙责任规则的新发展,提出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重心已经从保护航空运输承运人利益转向加强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和赔偿责任的无限制已经成为21世纪国际航空私法发展的普遍趋势。  相似文献   

4.
作为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一体化和现代化改革成果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于2003年正式生效和适用,它是国际航空运输责任法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运用比较方法分析该公约与华沙体系责任规则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华沙责任规则的新发展,提出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重心已经从保护航空运输承运人利益转向加强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和赔偿责任的无限制已经成为21世纪国际航空私法发展的普遍趋势。  相似文献   

5.
2010年国际保安公约外交大会最终通过产生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这两项文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加强完善了现有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加大了打击恐怖行为的力度并增进了国际反恐合作。对于其中存在的管辖权冲突及修改年限等问题应当设立相应条款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防范非法干扰行为是民用航空安保工作的核心。然而,由于中国国内对此类行为的观点不同,导致相关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同的界定,这也直接影响了实际工作的开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的最新修订将行为的危害对象明确规定为"民用航空安全"并对行为种类采取了开放式的规定。因此,当前应当以《附件17》第9版为基础,正确认识非法干扰行为的本质及特征,修改相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减少国内规定与国际文件的差异。  相似文献   

7.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伤亡责任制度承运人归责原则的走向一为沿用严格责任制,二为改用国际航空运输的双梯度责任制。通过对航空运输活动的性质分析,承运人归责原则采严格责任制具有现实基础。危险来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风险收益并存理论为承运人采严格责任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严格责任制相较于双梯度责任制可以有效预防旅客人身伤亡事件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旅客合法权益、节约双方诉讼成本从而更符合《民用航空法》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沿用严格责任制可以有效维护法律稳定性与权威性。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伤亡责任制度承运人归责原则应当以沿用严格责任制为宜而非改用双梯度责任制。  相似文献   

8.
航空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新时期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航空运输事故受害人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自2003年生效实施10年来,公约规定的责任保险的范围、投保的主体以及保险额的界定等问题在理解和运用上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实践构成极大羁绊,具有“软法”性质,实则是一个空虚的法律构架,容易造成“统一”的公约出现“非统一”的怪状。2013年正值公约实施10周年之际,有必要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以实现公约适用的统一价值和落实公约义务。鉴此,在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法》时,建议补充责任保险的内容,明确保险的范围、最低保险要求和违反保险要求时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第1186条为公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相比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其既有变化之处,也有不变之处。变化之处体现为,第1186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使该条由请求权基础转化为引致性规范,并极大缩减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不变之处体现为,公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被保留且承继了除变化之处以外的条文措辞,保持了公平责任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并继续对公平责任具体性规定的认定及适用构成限定。《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仅体现为第182条、第1190条中的“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基础性规定的保留,为未来公平责任具体性规定的创设留有可能,但具体性规定的创设应受创设机关、规范位阶和创设条件上的限定。  相似文献   

10.
如今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已逐渐突破了传统的定义,以代理人、缔约承运人等身份参与航空运输。不能一概将货运代理人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而应当结合航空货运单、当事人间合同的具体规定、货运代理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货运代理人收取合同对价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的交易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并确定其法律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运输企业才能成为缔约承运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明晰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相似文献   

11.
从航空承运人责任发展史的角度观察,中法两国航空承运人责任的沿革与发展均以归责原则与赔偿限额为核心,但法国始终处于推动国际民航私法发展的地位,而我国则存在没有跟随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完成航空承运人责任现代化的现实问题。且中法两国在国内法与国际民航私法的关系上,以及国内法中民用航空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上存在很大不同。法国对航空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对我国航空承运人责任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从国际航空公约规定、司法实践看,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主要判断标准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在实践中,应考察当事人的约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控制等两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状态,进而确定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此外,在判断航空运输期间时,应当区分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的概念,以更加妥善地解决当事人间的法律纠纷。我国《民航法》应简化航空运输期间的认定标准,并引入替代运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北京公约》将使用航空器作为武器、运输危险物质等针对民航的非法干扰行为确定为犯罪,补充了三项管辖权,吸收了其他联合国反恐公约中的有益规定,实现了对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的更新。同时,在确立新的罪名、融合规范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规定、妥善处理公约关系方面推动了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且即将对中国生效。该公约的获批,对进一步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和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国际航空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历来具有国际法与国内法两种法律渊源,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创设"双梯度责任"制度的同时,也为两种渊源的适用范围划定了界限。但对于《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范的事项,不能将国内法与一国的民事实体法直接等同,而应当首先适用该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鉴于国际航空事故的复杂性,以韩亚航空事故为典型的国际空难索赔不论在何国提出诉讼,均存在适用外国法的可能性。而在国际民事责任竞合的场合下,更需要先验性考虑诉由选择对于法律适用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无人船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适用面临新的挑战。借助转承责任理论,将受雇型远程控制人视为船舶所有人,其地位和责任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海商法》第四章下承运人的受雇人无异。承运人作为雇主,应承担转承责任。视独立型远程控制人为独立合同人,在《海商法》修改时将独立合同人纳入承运人的责任体系中,使独立型远程控制人能享受到承运人的抗辩与责任限制的权利。自主航行船舶中因AI航行系统缺陷导致的产品责任应归属于其生产者或销售者,而不属于承运人。自主航行船舶的法律人格化并非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转承责任将为这一进程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6.
1958年,美国《联邦航空法》确立航空承运人在航空运输活动中不得违背非歧视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区分"航班超售本体"和"实施航班超售行为"分别认定是否违背非歧视原则。规制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航班超售,美国适用内外一致的监管标准,对本国和外国的航空承运人适用相同法规。征询自愿被拒载的志愿者应当同时面向全部旅客,切忌特别或者先后征询。适用优先登机规则的前提是征询志愿者人数不足。优先登机规则含括"先订先得""先到先得"和"复合参考权衡"3个规则。航班超售非歧视原则促进航空运输发展并可作为旅客维权的替代路径。中国修订《民用航空法》可借鉴美国作法的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17.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文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公平责任原则滥用,使公平责任不再公平。《民法典》第1186条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修正,明确公平责任原则仅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失分担规则,而非归责原则;采纳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特别规定的规范模式,将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因自然因素引起的紧急避险、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过错使自己陷入无意识或失去控制的状态致他人受损害、高空抛物无法查明侵权人时使用人的补偿三种情形,使得公平责任不再被滥用。  相似文献   

18.
为建立高标准的航空旅客保护机制,加拿大《航空旅客保护条例》从沟通、航班延误、航班取消、航班拒载、停机坪延误等方面为承运人设定了严格义务,并通过设定给予旅客待遇标准和最低赔偿标准来确保旅客获得明确、一致的权利保护。《航空旅客保护条例》对承运人义务类别的精细设定体现出强化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然而,对国际航班延误的索赔规定涉嫌违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适用性。中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立法应批判地借鉴《航空旅客保护条例》的经验,一方面,应避免对国际航班适用航班延误赔偿责任违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承运人的告知义务、细化免责事由、明确国内航班延误情形下的赔偿责任等措施来提高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9.
自从第一个规制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问世以来,关于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争议就没有平息过,最近发生的马航事件和2013年悬而未决的韩亚空难又把国际航空责任赔偿问题推向高潮.契约下的特殊侵权关系是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法律基础,同时,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制度应当追求损害赔偿功能与威慑功能的协调和统一、公平正义与效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制度,以及国际航空责任赔偿案件管辖的立法倾向由开始的偏向承运人,到逐步偏向消费者.文章通过对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法理依据的分析,认为国际公约应突出国际航空责任赔偿法的惩罚性功能.  相似文献   

20.
航空公司是否就“超售”情事向消费者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从而决定航空公司的格式条款能否有效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告知义务的违反是否构成欺诈从而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航班运输合同项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与《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无法避免的风险”所造成的责任免责的关系问题,是航空运输业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通过分析现行法中的请求权基础,阐述不同合同义务违反类型下的权利救济,主张“超售特别补偿机制”作为最低标准,补偿机制衔接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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