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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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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了在工会、妇联等组织和企业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下称“法律监督员”)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员(下称“监察员”)力量明显增强,法律监督员队伍不断壮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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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调配合,现就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多数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劳动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但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仍然存在着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动合法权益的现象。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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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务输出各项基础工作,使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更加扎实,促进劳务输出信息及时到村入户,加快形成市、区、乡镇、村4级劳动保障和劳务输出工作网络,江苏省姜堰市在各村试行聘任劳动保障协管员制度。村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作职责为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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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发[2002]7号)第二条第(三)项予以废止。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内部退养的规定,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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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统一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的认识。《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的身份象征。统一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对于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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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lt;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gt;的通知》(中发[2001]4号)精神,为更好地落实《1999年-2003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劳社部发[1999]24号)中提出的关于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的目标任务,现就劳动保障系统深入开展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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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有关问题的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并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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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办[2007]62号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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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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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5年是《条例》发布施行的第一年,也是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关键的一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为统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全面维护广大劳动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经研究,现对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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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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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开展,规范劳动仲裁员的聘任工作,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非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的仲裁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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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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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切实解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就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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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发展劳动保障事业,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经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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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部决定将2008年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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