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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面谈时夫妇双方已经分居怎么办? 任何婚姻都会产生怨偶。跨国婚姻更不会例外。移民申请的程序烦琐冗长,往往绿卡尚未寄到,婚姻却已亮了红灯。夫妻双方或者劳燕分飞,成为路人,或者对簿公堂变为仇敌。在这种情况下,等待绿卡的一方应该怎么办呢? 移民法规定,如果申请人与公民离婚,则移民申请自动无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夫妻双方虽然尚未离婚,在移民局寄来  相似文献   

2.
K签证是专为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未婚妻前来美国成婚而设立的签证类别。申请人必须在抵达美国90天之内成婚,然后由其美国公民的配偶为其申请绿卡。 为了防止假冒婚姻,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必须提出材料证明双方在过去两年中曾经见过面。一般来说,这要求美国公民配偶曾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其未婚夫或未婚妻的国家与其见面。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规定可以放宽。法律规定,如果因极度困难而无法见面  相似文献   

3.
马强 《华人时刊》2004,(2):39-39
在美国境内申请绿卡,法律术语叫做“境内调整身份”(Adustment ofStatus),与转换身份不同。前者是指非移民身份转为永久居民身份,而后者是指从一种非移民身份转为另外一种非移民身份,如从F-1转为H-1。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要在境内调整身份,首先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申请人必须人在美国 申请人必须人在美国才能提出绿卡申请。虽然在申请时不必提出人在美国境内的证据,但应保存有关证据,如1-94表、护照与签证的复印件以备移民局查证。  相似文献   

4.
根据美国移民法有关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的规定,凡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并在本专业持续工作10年以上的申请人,如果能够证明其移民美国符合国家利益,则不必申请劳工证,也不必由雇主出面申请,即可直接申请绿卡。此即所谓“国家利益豁免”。  相似文献   

5.
申请加入美国国籍需要满足几项条件,其中之一是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品行”。“良好品行”一语涵义很广,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101节列出了哪些行为构成不好的品行。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入籍之前,在作为绿卡持有者的规定时间里,犯下了第101节所包含的行为,那么,移民局官员便会否决入籍申请。移民与国籍法列出下列行为构成不良品行:  相似文献   

6.
美国于1997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非法移民控制与移民责任法案》被许多人恰如其分地称之为“本世纪最严厉的移民法案”。该法案不仅对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做出了极端严厉的惩治规定,不仅对申请政治庇护的法律程序做出了相当紧缩的改革,而且对于已经取得绿卡的合法移民来说,如何保持绿卡也成了更为棘手的问题。 首先,根据新法,如果绿卡持有人离开美国超过180天,就有可能被视为有意放弃绿卡。更有甚者,即令绿卡持有人离开美国不超过180天,入境口岸的移民官员也有权质问绿卡持有人是否有意放  相似文献   

7.
事实婚姻制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与人伦秩序的契合,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我国立法应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重构事实婚姻制度。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有结婚合意,其认定因是否举行结婚仪式而有所区别;双方共同生活持续一定时间或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可作为具有婚姻实质内容的标志;只要依社会一般观念,第三人足以信赖双方当事人为婚姻配偶即可认定其具有婚姻外观,而不能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作为绝对标准。事实婚姻应由法院予以认定,一经认定即具有全部婚姻效力。  相似文献   

8.
《21世纪》2003,(4)
澳大利亚移民签证有两大基本类别:家庭移民 (FamilyMigration)和技术移民 (Skilled Migration)家庭移民有四个主要类别:一、 配偶移民(Partner):指夫妻移民,未婚夫妻移民和相互依赖的伴侣移民。●申请夫妻移民,申请人必须至少符合以下基本条款:1. 申请人必须与一位澳州公民或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结婚或者同居。同居是指至少居住在一起超过12个月。2. 如果申请人居住在海外,而且已经决定和一位澳州公民或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在进入澳大利亚前结婚,申请人可以在结婚前申请夫妻移民,但在签证批准前必须和担保人结婚。…  相似文献   

9.
美国移民局总局助理局长保罗·维特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发给各地移民局一份备忘录。该备忘录指出,根据移民法第214款,非移民工作签证身份者(如E、H、L—1等签证),在提出绿卡申请之时,并不意味着申请人有意放弃其非移民身份。这就是所谓的“双重意愿”,即E、H、L等申请人既可申请非移民工作签证,又可同时提出移民申请。领事馆不得以有移民倾向而拒发签证。  相似文献   

10.
转换身份 在了解了签证的有关规定之后,让我们再来看看入境之后如何申请转换身份。 美国移民法有所谓30/60天的规定。该规定的意思是,如果申请人在入境后30天之内就提出转换身份的申请,移民局会认为申请人在当初提出签证申请时,就有意来美国转换成其他身份,因而会以此否决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来美国60天之后再提出申请,移民局一般不会提出异议。  相似文献   

11.
刘寓 《21世纪》2007,(2):38-39
在美国的华人女性中,有些人是通过和拥有美国籍的人(或者绿卡持有者)结婚获得绿卡而直接从国内到美国的。这也许是很多人眼里的出国和美好生活的捷径。但是事实并不是表面上的那么简单,这里边还有一些限制条件。被采访人:屈丽,南加州著名华人律师。  相似文献   

12.
婚姻公示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忽视公示属性,缺失"事实婚"的国家记载.结合传统与现实,完善婚姻登记制度,组建结婚过程的婚姻公示制度体系:结婚申请、缔结婚姻意思表达、婚姻公告、婚姻登记、事实婚的户籍身份登记、统一婚姻信息备案、婚姻仪式及婚姻见证等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美国境内不管是如何进入美国的只要身份合法,有以下条件就可以申请F-1(或M-1)身份: 一、申请人已被美国政府批准的、有权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学校录取,学校已发给I-20A-B表格。 二、申请人是合法地进入美国的。 三、申请人从未在美国非法打过工。 四、申请人的I-94卡有效期依然有效。 满足上述四项条件,申请人就可以申请留学生身份。但是,如果  相似文献   

14.
论婚姻合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的合意,合意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即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意是婚姻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而且是重要的核心要件。合法有效的婚姻均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之上的。与此相反,不符合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即违法婚姻的一个重要事由是婚姻无合意。无合意婚姻即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婚姻,我国婚姻法对于无合意婚姻仅对其中的胁迫婚规定了可撤销,对其余没有规定,因而,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将虚假婚或虚伪婚、错误婚、欺骗婚也列入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中,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加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婚姻的严肃性,遏制违法婚姻。  相似文献   

15.
马强 《21世纪》2006,(11):50-51
职业移民的类别与排期的确定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职业移民一共分为五个类别,其中第一优先,也就是特殊人才、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以及跨国公司经理,不必申请劳工证就可以直接申请绿卡。第二优先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的国家利益豁免,也不必提出劳工证申请。另一类是普通的硕士移民申请,则需提出劳工证申请。第三优先包括学士学位的申请,两年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人申请和没有技术的工作申请,都需提出劳工证申请并在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绿卡申请。另外,第四优先为宗教等特殊移民申请,第五优先为投资移民申请,都不必提出劳工证申请。根据美国国务院…  相似文献   

16.
跨国公司经理自申请L—1签证起,到1年后申请绿卡,已经成为企业人士移民美国的捷径,比之于百万美元投资移民在美国设立分公司,既不需要百万美元的投资,又不需要雇佣10个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而且也没有2年临时绿卡的限制。所以,虽然百万美元投资移民引人注目却少人间津,而跨国公司移民却人人趋之若鹜。本文拟就有关L—1签证到绿卡的过程作一介绍: ▲基本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移民局应在30天之内批覆L—1申请。但一般说来,L—1申请报给移民局之后,只要资料详实,符合要求,都会在2个星期左右得到批覆,最快的3天就会  相似文献   

17.
由布什总统手中得到绿卡的大陆学子们在平静了几年之后,眼下又都在惶惶地要把绿卡换成美国护照了。 依美国移民法,在拿到绿卡后的第五年就可以申请归化美国,依中国国籍法,归化美国就意味着“叛弃”中国。一想到要背离自己5000年的炎黄祖宗,要成为洋鬼子的子民,许多人心里便开始不安,迈向移民局的脚步也就有些迟滞。这卖身契  相似文献   

18.
明先生于1991年在纽约机场进入美境时,持人头护照闯关,但被移民官当场截获,他和其他的闯关者一样,在不需保金的情形下,移民局很快地让他保入境。 然而明先生在入境美国后,却没有认真地处理他的庇护申请,之后被法庭判以“拒绝入境”,再加使用人头护照的欺骗罪名,他的上诉案于1995年被上诉局驳回。 之后,他与持有绿卡身份者结婚,并育有两个子,1997年他曾委托移民服务社,以在美居住已满6年,太太为绿卡身份,以及育有两名子女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重开案件,希望能获得“搁置递解”的利益。而这项重开档案的提出,反而使明先生的申请增添更多困扰与难度。  相似文献   

19.
《21世纪》2008,(2):43-43
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即需雇主确认该项雇用。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境内,支持其申请职业移民的雇主可以是已经为之工作的雇主,也可以  相似文献   

20.
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之婚姻关系,无法通过离婚诉讼解除,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实践中,当事人意图借助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达致婚姻关系不成立的效果,也就能解除婚姻。然而,行政诉讼对此类婚姻关系的解除力所不及,唯有回归民事诉讼途径并将“受欺诈而结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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