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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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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较为薄弱,有失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保障。监护不当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在借鉴国外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中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刑事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刑法应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将"家庭成员"修改为"具有监护责任者";将监护人之滥用监护、失职监护及基于监护权的性侵行为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刑法中增加资格刑的规定,以剥夺不适格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资格。  相似文献   

2.
监护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护权是法律赋予特定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监护人是依法履行监督保护职责的人。目前人们对监护权和监护人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明确区分监护人与监护权,并从立法上完善监护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监护人的资格条件,适当调整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显现出对监护人资格、义务规定的不适宜,监护诉讼程序不符合司法效益原则,对诉讼当事人有不当限制等不足。因此,应根据国情并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若干规定,对该制度在监护人资质及权利、加大公权力介入以及建立亲权制度和监护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相似文献   

5.
结合具体案例,从指定监护的成立条件、委托监护与诉讼代理的关系、监护资格的否认等三个方面,探讨精神病人涉讼时代理人的确定问题。在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放弃监护权、或者没有被依法剥夺监护权时,其他人是不享有监护权的。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使将参加诉讼的权利委托给其他代理人,其作为该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也仍然不会改变,被委托人也只能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等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与其他国家立法规定的比较,能够发现我国民事立法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一,未成年人责任能力规定的缺失;其二,以未成年人有无独立财产作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不足;其三,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具有不科学性;其四,单位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最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亲权的剥夺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亲子关系立法中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以未成年子女为核心,限制父母亲权的滥用.若父母不履行保护教养义务,法院得依申请或依职权,部分或全部剥夺其亲权.由于我国不区分亲权与监护,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中被称为父母监护权撤销.随着父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案件的大量曝光,我国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缺陷进一步显露,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剥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8.
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法部分中专章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设未成年人的监护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与《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规定的比较 ,建议稿从监护的设置、监护人、监护人的欠格、监护监督人、监护人的职责和费用、监护权的中止与丧失、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以及对被监护的成年人的监护特点等各方面作了补充修改 ,初步形成了我国亲属监护制度的框架。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该罪的增加改变了原虐待罪的第一款“告诉才处理”的模式;此外将虐待行为的主体也进行了扩大,由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员扩大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该罪已经历7年的司法实践,虽然在加强对未成年人、老人、患病的人和残疾人的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却遇到了主体和犯罪对象认识不正确、“情节恶劣”难以把握等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主体或者去身份化,明确解释该罪的犯罪对象,以及明确界定“情况恶劣”,这样既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又能够有效打击虐待类犯罪,充分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虐待儿童的行为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学界对于虐童行为的认定存在很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这并不符合刑法学理论犯罪的构成要件。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应当将虐童行为纳入我国刑法调整的范围,据此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持续升温,尽管《刑法修正案(八)》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保护体系日臻完善,但是食品安全犯罪中仍存在主体范围及行为类型规定狭隘、过失犯缺失、罪名体系设置不合理、刑罚种类缺失等诸多问题。相对应的解决之道在于通过对食品安全保护范围进行扩张、将过失犯引入食品安全犯罪、重新调整食品安全犯罪的类罪归属以及在刑事责任中增设资格刑,最终实现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罪的刑罚仅限于自由刑,而没有资格刑的相关规定.在渎职罪中规定剥夺公职资格刑,不仅是我国法制史的传统,也顺应了世界潮流.在刑法中应当规定剥夺公职资格的相关刑罚,才能够更有效地防止渎职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儿童忽视是对儿童的伤害.保护儿童避免受到忽视的举措需要遵循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和必要时剥夺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原则.儿童忽视保护机制涉及刑法、未成年人法庭、强制报告和保护服务四大内容.现阶段,在我国构建儿童忽视保护机制应着力完善儿童忽视保护制度的政策法律,强化儿童忽视强制报告和咨询决策制度,加强公众有关儿童忽视的专题教育和获得社会支持.  相似文献   

14.
英美法系与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行为类型、处罚范围和归责原则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和刑罚设置需要进一步调整,通过借鉴英美法系的刑事政策性内容,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同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来解决我国危险驾驶入罪后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从立法上对我国危险驾驶罪作进一步扩张,可将风险社会的风险在刑法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制度,由于社会经济关系发生的巨大变化,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来。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并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规定,对该制度在监护人资质及权利、加大公权力介入,以及建立亲权制度和监护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侵犯通信秘密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上显得单一而不完善 ;在理论研究上 ,多有单薄和滞后之嫌 ,这显然难于适应社会现实的需求。我国《刑法》的侵犯通信秘密罪在体系归属、行为方式、犯罪对象、诉讼方式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存在相同面 ,也存在差异性。我国刑事立法在本罪的规定上可适当借鉴他人理论 ,而增设亲告规定和附加刑 (资格刑 ) ;另外对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宜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17.
阿诤 《社区》2005,(13):22-22
近来,一个在社会上被称为“社区孤儿”的未成年人群体的“监护权”问题,引起了媒体的关注。这个问题看起来是“儿童福利”的问题,但首先要解决的却恐怕是“社区孤儿”的法定权利的问题。在《民法》中,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㈠祖父母、外祖父母;㈡兄、姐;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同时,《民法》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  相似文献   

18.
王文华 《南都学坛》2010,30(1):103-107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规定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目前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本罪的具体罪名如何确定、如何准确理解"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概念的含义、本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具体、深入的研究,对刑事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压力加大,"独生子女"父母冲动惩罚甚至虐待子女的事件日益增多,攀升的离婚率带来的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分配和照顾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规定不足和操作程序的缺乏,使该问题难以得到根本遏制.日本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沿袭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做出了行之有效的规定,而且进行过多次改进.本文通过日本亲权限制制度及其变革动向的介绍,结合我国现行制度,指出我国相关立法的改进方向.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立法最早从刑法领域展开,刑法先于民法、行政法的立法节奏极易引发保护体系的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行刑衔接问题逐渐凸显。一方面,刑法规制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有限,仅依靠法律解释难以实现保护范围的扩张;另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行政犯,前置法作出的违法性评价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不当引用前置法极易导致刑事保护范围的非理性扩张。对此,可在明确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边界的前提下,将刑事法调整范围扩张至所有信息处理行为,尽量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范围的全面。同时,通过明示法规法保护目的的方式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划定合理的边界,避免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实现合理的限缩并指引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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