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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智能时代不仅对传统的社会信任体系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也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区块链技术的产生,本质上来说解决了在零信任基础的互联网中实现信息交换过程中的辨伪。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智能技术在实践中成为了一种具有可替代性、便捷性、安全性的新型防伪验证与授权应用技术,这种技术的运用与发展为社会治理特别是民事领域的信用制度实践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从而将解决传统社会中合约制度的风险。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数据技术,具有分布式去中心化、无需信用系统、不可篡改和数据加密安全的技术特征,可以在社会信用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智慧时代的法治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面对社会发展中的信任危机,探究区块链技术驱动的智能合约技术运用的优势对于推广新兴技术的实践化应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在区块链技术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个人权利保障的不确定性、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负面效应挑战,其原因在于区块链应用存在私钥安全性风险、算法风险、基础支撑的局限性等技术因素隐患。面对区块链的应用风险,传统以硬性法规作为核心的规制路径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缺乏监管的新兴技术因其技术逻辑的缺陷,将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明...  相似文献   

2.
随着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的转型,区块链技术进入了规模应用阶段,对区块链进行立法规制成为法律体系新一轮更新的重点。对区块链的规制可分为区块链关联法与区块链专门法两部分。一方面,这一规制延续了既有网络法体系,体现为既有法律框架中各部门法通过个案形成对区块链进行规制的个别法律规范,新的区块链专门立法受既有网络法上位规范和立法原则的约束。另一方面,区块链可以保障生产要素的高效流动、辅助法律实施,其应用中潜在的多重风险与挑战决定了相关立法规制必然要突破既有法律框架。区块链立法规制中尤为典型地体现出网络法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两种进路具体展开,对应于哈特所分类的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  相似文献   

3.
区块链作为下一代全球信用认证和价值互联网基础协议之一,各国均积极部署争夺标准制定权.相较于传统互联网的TCP/IP协议,区块链的共识算法机制与自动执行规则,在信任的锁定、社区的共识和交易的公开上,法律很难介入.区块链的技术进步和广阔应用前景给反垄断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现有的竞争规制手段在行为主体的核定、救济方式的甄选、规制对象的确定以及执法合作的协调上存在法律适用的困难.构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路径应在明确包容审慎的反垄断监管理念基础上,优化区块链反垄断分析工具和执法思路,突破工具理性的视角束缚,构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制度构建和有效监管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为推进区块链技术与产业融合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4.
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领域的应用模式,以促进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有效监管。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时序回溯等技术与功能特征,在有效规避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中存在的信息公开困难、信息不透明、监管主体单一、信息监管不全面、社会组织瞒报信息等问题上具有天然优势。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优势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需求之间存在密切的耦合关系。在此基础上,基于区块链技术创新性地设计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应用模式与公益慈善捐赠场景下的资金流转信息溯源应用模式。区块链技术尚为新生事物,要实现其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领域的运用,需以理念变革为先导,树立合作共赢新理念;以技术为本,大力发展区块链核心技术;以法制为保障,优化技术运行的政策与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5.
以自由化为基础的区块链技术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当前缺乏规范区块链的国际法律制度,妨碍了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应用。GATS生效后,区块链才出现,但其技术流程符合GATS中计算机及相关服务下数据处理服务的要求。这为国际法规制区块链提供了可能。区块链的国际法规制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将GATS适用于包括区块链在内的数字贸易;其次,推动《服务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议程,以促进区块链自由化;最后,签署包含规范数字贸易问题专章的区域贸易协定。  相似文献   

6.
区块链技术自产生之日就与金融有着密切联系,其作为一种全新技术组合,正渗透到不同金融场景中。区块链技术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运营模式,冲击了金融风险管控和现有法律体系。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高度匿名性与去中心化交易,使监管机构搜集信息受阻,难以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全面性,导致出现部分业态下监管真空,为犯罪发生提供了土壤。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进行刑法规制能维持国家货币稳定,防范金融风险,预防诱发犯罪,有其必要性。区块链金融衍生品在刑法上定性有货币说、金融工具说和财产说。通过比较德、美、日、俄国家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政策,结合国内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践,其主要是作为金融工具在使用,因此把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认定为金融工具较为科学。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金融交易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安全和金融投资人财产安全等刑法法益,只有以刑事政策为引领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以刑事法律为基础坚持防控风险和推动技术发展相结合,以刑事合规为辅助建立刑罚与非刑罚相贯通的体制机制,打造立体规制体系,才能防范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犯罪,促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崛起在刑法、合同法、数据保护法和公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法律带来了挑战,对区块链技术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是必要且可行的,应当采取试验性监管、自我监管、共同监管、类型化监管等策略对区块链实施适度、科学的法律规制,实现技术创新和公共政策的双赢。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也与法律发生着融合,其不仅可作为法律科技辅助法律的实施,还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乃至替代传统法律。区块链与法律的深度融合使法律呈现代码化的趋势,将使传统法律发生颠覆性重构。  相似文献   

8.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就内部视角而言,区块链领域的规则之治还要求区块链企业整合刑事合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手段。具体而言,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境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国内监管要求;涉及区块链金融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整合FATF和各国的反洗钱国内法规做好合规工作;涉及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相关企业则应密切关注金融交易类的犯罪风险,建立和完善金融证券犯罪风险的刑事合规;涉及区块链智能合约研发的相关境内外企业则应积极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与区块链代码的整合。以内外兼修的方式完善区块链的监管方式与规则之治,促使刑事法治对区块链金融犯罪做出积极回应,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创新,助力我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虽然该技术处于襁褓之中,但是其去中心化等技术特征如何与现有的中心化法律监管方式对接仍是一个难题.国外政府已经开始研究探讨比特币以及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监管法案,我国政府也逐渐关注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分析公有链、私有链等不同技术模式和去中心化机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对比国外在区块链技术不同发展阶段的监管制度,探讨符合我国区块链发展现状的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10.
随着政府采购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信用体系逐渐出现政府采购信誉减损、信用信息开放和共享程度较低、信用信息的安全威胁增加、信用监管效果不佳以及失信惩戒政策执行遭遇阻塞等问题。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中有利于提供安全的信息环境、有利于多主体参与、有助于多中心协同、能促进信用监管多元化。区块链技术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路径:以区块链思维重新架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信用管理基础;以“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以分布式账本结构打造多主体监管参与机制;以智能合约机制实现信用评估智能化。  相似文献   

11.
智能合约是区块链六大核心技术之一,是未来数字文明的重要基石。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以陌生人社会点对点的技术作为信任环境,一旦设定的条件满足即可自动执行。当虚拟世界智能合约与现实社会的主体、事物发生交互时,智能合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但是作为一串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执行的代码,智能合约向传统合同法提出了巨大挑战:智能合约不能修改和终止;匿名性、格式条款、计算机语言不易辨识等易造成合约相对方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法律效力评价难以发挥功用;智能合约即使通过技术之力极尽“事前预防”之能也难以完全排除智能合约被攻击、当事人权利受损的可能性,而权利事后救济也难以发挥功用。解决虚拟世界智能合约技术规则与现实社会合同法律制度冲突的基本思路应当是虚拟世界为合同法的实施留出技术平台,合同法也应当插上科技的翅膀融入虚拟世界。  相似文献   

12.
发展资本市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诉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已是大势所趋。随着财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财产分布格局的变化,居民财产性收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稳健的资本市场使金融资产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成为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坚实平台。因此,务须通过完善资本市场产权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创业板市场、完善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稳健地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使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高效率配置,从而带来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相似文献   

13.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现象是深深植根于社会转型期信用需求与信用制度供给失衡这一背景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一些人常以背信弃义来获得暂时利益,因此,单靠市场机制来保证信用是不充分的,还需要一套保证信用的法律制度。通过建立信用法律制度使失信行为的外部性内化,从而为守信行为提供激励,重建社会信用。  相似文献   

14.
试论国家助学贷款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助学贷款是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运行中存在问题是当前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社会信用部分失范的必然结果。要形成大学生助学贷款良性运行机制,必须建立国家、银行、高校、学生与社会"五位一体"的联合保障机制。最重要的是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依托的"全国大学生信用网",并以此作为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机制的开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讲诚信光荣、不讲诚信可耻的持久氛围,让信用缺失者无论在何处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此外还应大力发展学生生源所在地贷款业务。  相似文献   

15.
算法决策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场景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信用信息客观公正性与信用主体权益面临更大挑战。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算法解释权能满足规制算法决策、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双重需求。然而,适用标准不明确、阶段与界限模糊成为阻碍算法解释权行使的主要因素。因此,应为算法解释权提供法治保障,明确其法律定位及适用标准,完善算法决策事前与事后解释的具体设计,同时建立对算法解释权主体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6.
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被认为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当我们就信用风险及其在工业化时代的扩张,结合现代化的进程尝试进行深入的原因探析时,可以发现对于总体上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公共危机,不论是经济危机、社会危机,还是政治性危机等等,经由社会成员间的信用关系的视角来予以把握和考量,显然会非常有益于加深我们对公共危机的理解。  相似文献   

17.
转型时期国家权力全面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政府服务职能的扩张,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间的摩擦冲突不可避免,行政补偿作为平衡公益与私益冲突的重要机制应运而生。对于行政补偿纷争,应当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以抑息纷争。行政补偿诉讼制度的构建,对于宪法的实施、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作为集体林权改革的配套制度,林权抵押贷款得到了初步发展。同时,高风险性等原因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在全国的推广。林权尚未成为一类被广泛接受的抵押品。以贷款流程为主线,结合云南等地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状况的调查数据,分析了目前林权抵押贷款面临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抵押林权风险3大风险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和金融创新,合理界定林权的可抵押范围,建立审慎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程序,完善林权抵押评估、贷后管理、信息共享和交易流转机制、森林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可以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实现林业和金融的持续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9.
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机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睦,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诚信,是一种代代相传的经验法则,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和社会义务.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范畴而且是法制范畴,是一种人格、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统一体.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是人们安身立业之本,是市场经济基石,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重塑诚信,建设诚信社会,一方面,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强化诚信功能,体现个人社会需要,提高政府公信,合理实现利益均衡,不断加强对全民的诚信教育,培育社会的诚信人文环境;另一方面,应加强诚信立法,规范诚信法制社会,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机制,构建社会信用制度,加大诚信激励,鼓励守信,惩罚失信,规范取信,给诚信以法律的定位.以德养诚,依法护信,德法相济,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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