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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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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研究物权法的前提.在理论与实践中,关于物权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一直十分热烈.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两年有余的今天,重新审视调整对象,理清归属与利用的关系,无论是对以后的理论探讨,还是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物权法》曾引起很多争论,作者从经济学和法学学理上对《物权法》进行了剖析,并以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对有关观点进行了评述。  相似文献   

3.
李学刚  张金明 《理论界》2004,(6):288-289
随着物权法制定工作的全面展开,有关物权行为理论能否为我国民法所接受,尤其是未来物权立法应否承认该理论,目前,学者争论很激烈,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着手,认识物权行为理论,解析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是法学工作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物权法草案首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法律概念的提出,有关的法律问题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借鉴国外的经验,认真分析绿地、楼顶、车库以及会所等的权利归属问题,对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物权法>是一部旨在促进人、社会、自然和谐的法律,和谐是<物权法>的终极价值追求,也是<物权法>的伦理意蕴之体现;<物权法>面临的主要道德困境在于"拾金求偿"与传统美德是否相冲突;<物权法>的伦理启示在于,<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立法精英三者之间的互动,标志着我国立法开始进入自觉追求良法的时代.  相似文献   

6.
董凝 《理论界》2009,(11):67-68
居住的环境和质量关系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物业小区的管理中,业主委员会代表着广大业主的利益。其中,业主委员会能否以独立的身份参与诉讼以维护业主的权利,是司法实践中近来的焦点。最高院相继承认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资格,但学界却从未停止对业主委员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和争论,随着近年来物业纠纷的逐渐增多,加之《物权法》的颁布,这种争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相似文献   

7.
《新学术》2007,(3)
我国的担保法对抵押、质权、留置权这三类抵押物权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在现实中这三种类型的抵押物权确实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制度的不足也渐渐显露了出来。担保物权到底是物权、债权还是中间权利是学界争论的问题,对担保物权的定性显然是影响到其制度体系的构建。当前,《物权法》又正式地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并将"担保物权"定为第四编。本文对担保物权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沿革中的不足进行阐述,并阐述《物权法》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及其存在的缺撼。  相似文献   

8.
韩松 《江海学刊》2012,(1):144-149
我国《物权法》第58条关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仅仅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应当在《物权法》第58条规定的基础上再做补充规定,以明确集体所有权客体的专有性、客体存续性、不可分割性、支配限定性以及可以分配的客体。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制度在当前有利于制止政府对农民集体土地的非法征收,有利于制止对集体土地的变相买卖,有利于制止对集体财产的不当处分,有利于制止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私分要求,有助于集体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有助于澄清关于集体所有权问题的一些争论。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论——及至民法本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现代物权法价值取向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只是现代物权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物权法及我国现今物权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价值取向.申明物权法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这由物权法私法性视角决定的.唯如此,以物权法为代表的私法才可与所谓的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价值取向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否则,全部法律一边倒地以社会、国家为价值取向,则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中客观存在公私利益之分别不匹配,法律上层建筑则不符市场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10.
如何将物权法的实施与法治政府建设统一起来,无疑是我国法律学人尤其是民法与行政法学者需要认真对待的课题.当下,结合二者进行的研究尚显薄弱,研究视野多限于本学科之内.因而,在研究思路上需公私法融通;在研究内容方面,除需厘清物权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物权法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物权法对依法行政的要求外,还应探讨物权法的实施与政府对公物的管理及利用、政府对私人物权的保护及规制以及司法救济机制等的关系;并须拓展研究一些特殊疑难问题,如人防工程的管理与利用、扣押物品或罚没物品的管理与处置、公众使用物有偿冠名的规制等.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定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最重要的作用在于整理旧物权.制定物权法,需要处理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与现行法上的物权类型和内容的关系.现行法关于物权的规定多而杂乱,政出多门.因此,物权法典化的过程,就是物权整理的过程,德国及台湾地区采取施行法的方法对物权进行整理.我国应当尽快开展此项工作.这是一项成本极高、复杂但必须完成的工作.  相似文献   

12.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产生的遗赠发生债权效力还是物权效力的争论旷日持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对遗赠效力的明文规定,将该问题委诸学理.债权效力论错误地在遗赠效力与一般物权变动模式之间建立了直接关联,物权效力论则无法解释以种类物、未来物、他人物为标的的遗赠其效力如何等问题.为尊重遗赠人的意思自治,承...  相似文献   

13.
王利明 《社会科学》2006,(2):131-137
物权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人民的生活习惯。在物权法面临全球化的挑战中,物权法中的固有法内容,比如:关于所有权的类型的物权规范,关于用益物权类型的物权规范,与各国的习惯及现实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的物权规范等等,是难以改变的,而其他如关于交易的规则、有关担保的规则、有关公示方法、效力等方面的规定等等都是可以国际化的。只有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物权法才能真正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相似文献   

14.
如何理解物权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属于私法。其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同时,物权法还是有形财产归属法。物权具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更着重排除国家的干涉。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在物权法的关于国家财产的相关规定中,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只应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我们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它不是保护法。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普及物权观念。  相似文献   

15.
生态危机的爆发和加剧对人类社会的冲击极其深远。作为一种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资源有限性与人类需求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紧张关系的法律制度,物权法理当做出应用的回应。本文基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与价值多元性认知,重拾私法特别是物权法的调整手段,探讨在生态化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引下物权法的重新定位问题,重点涉及对物权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内容相应变革开展的初步考察,并最终落脚到中国《物权法》"生态化"的制度建构与实际运行之关怀。  相似文献   

16.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第49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是否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这在学界及整个社会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对此,笔者认为既要反对否定论又要看到精确界定公共利益概念所面临的困难,应该对公共利益作相对合理的界定,同时在立法中应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和私权的救济措施,使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一直存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争论.考察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审查方式并不存在对应关系.(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采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存在诸多弊端.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应采形式审查,井通过建立自愿公证、登记申介代理、身份确认核实、统一公告异议期限等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物权法解决我国农用地产权困境的功能与价值入手,对<物权法>规定的农用地物权结构进行分析,提出:物权法的对世性安排为以产权交易为主要路径的资源配置提供边界清晰、内容完备且有法律保障的初始产权状态;我国农用地物权结构是在土地公有制宪政框架内成员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体之间以及农民个体问独立而平等的物权法安排;均山制集体林产权改革是农用地物权结构在集体林地领域的具体应用,各地政府应根据<物权法>规定与<意见>精神,切实落实集体林地家庭承包,保证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实现,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农民的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伴随中国物权法与民法典的制定,海峡两岸对物权法定原则质疑日渐增多,这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物权法定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从信息成本外部化与挫折成本这两个方面探讨物权法定以及物权自由的成本—效益问题。由此得出结论:物权法定的挫折成本主要源自法律对物权、债权的不同救济方式,而物权自由的信息成本外部化则是局部性的。因此,在规范上,推翻物权法定不是降低挫折成本的唯一途径,而信息成本外部化也不必然要求否定物权自由。  相似文献   

20.
李磊 《理论界》2014,(2):89-92
《物权法》颁布之后,小区地下车库问题成为一个焦点。原因是物权法第74条规定过于简单和模糊,因此发生了很多争议,这有可能导致法院在这类问题上判决可能会有多种可能。本文重点讨论是如何在《物权法》的现有框架内解决地下车库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时厘清与物权法规定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即应当肯认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客体地位,同时应该将地下车库所有权纳入登记交易框架。本文同时认为,物权法的本身不承载解决社会问题的职能,从保护业主利益角度出发,地下车库的制度设计应当更多的向公共政策空间延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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