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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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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双方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始终是夫妻财产立法上重点要平衡的两种利益.新<婚姻法>施行以来,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质疑.本文就夫妻双方利益与交易安全保护两种价值展开,对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涉及夫妻债务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如何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范围,已是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立足司法实践,从具体个案出发,进行深入浅出的法理分析,提出诸多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离婚时涉及债务问题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能否正确处理,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及社会的稳定。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夫妻共同债务优于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或判决清偿的原则。清偿夫妻债务时应遵循发布债权人公告、征求债权人意见、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及夫妻双方应连带承担债务等程序。  相似文献   

4.
张小军 《理论界》2009,(2):83-8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特征,可分为共同生活债务和生产经营债务两大类来进行判断.合理界定和承担共同债务对夫妻双方及债权人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刘萍 《学术论坛》2006,(6):140-14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民事交易非常频繁。夫妻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理财、负债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且复杂多样。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中较多关注夫妻财产的静态权属,长期以来忽略了夫妻财产的动态规范,未能为夫妻债务问题的处理提供基本行为规则,造成了涉及婚姻财产的民事交易往往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无形中也阻碍了交易的发展。文章围绕对夫妻债务制度的理性思考,着重结合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范进行价值定位分析和制度探究,以期对我国未来夫妻债务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6.
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做法不妥,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多种问题。事实上,像财产可以分割一样,共同债务也可以分割给离婚双方,由其各自单独承担相应债务。  相似文献   

7.
是消灭公司并入存续或新设公司取得消灭公司的财产,概括继承消灭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债务人公司财产减少说为其理论基础。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范围界定和保护的程序设计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当适度注意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平衡,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不够。现实中诚信原则的普遍缺失,国家现行政策对债权人的保护亦不平等,需通过公司法的修改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减少风险、鼓励投资、促进交易、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反思这一制度,借鉴和运用公司法人否认理论,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效力。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双重色彩。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仍是适格的被诉主体,其财产责任仍由企业法人承担,但有一可能发生向股东承担责任的转化。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实施特别清算和实行对个别债权的强制执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能否清楚界定对于债权人与婚姻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现实生活中一般存在两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一种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种是夫妻一方与第三入串通损害对方配偶的利益。防止这两种违法情形的发生。应实行夫妻共同债务的“双重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11.
周寓先 《天府新论》2022,(5):102-112
“夫妻共同债务”,原本用于描述夫妻之间如何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部债务。然而,司法实践却将其扩展到债法领域,试图调节未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花费了大量精力确定其认定标准、清偿规则,以回应实践需求。但是,兼具婚姻家庭和债法双重内容的“夫妻共同债务”,既不能因为合意也不能因为共享举债利益而产生,其在债法意义上是一个伪法学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夫或妻一方取得后经转化而成,结合债权人代位权或撤销权,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在夫妻财产状况极为失衡的情况下,将财产取得证明责任分配于未举债配偶。依照举证结果,有区别地确定未举债配偶以一定财产为限的责任,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蕴含问题、利益相对平衡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2.
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配偶作为非举债方的事后追认是配偶自愿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意思,即债务加入。配偶的部分履行可能成立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债务的意思、为举债的夫妻一方提供保证的意思、代夫妻一方清偿债务的意思均非事后追认。在无法确定配偶是否具有清偿自己债务的意思时,应将配偶的部分履行推定为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事后追认的法律效果,在外部关系上,配偶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并可援引夫妻一方的抗辩,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在内部关系上,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不能证明债务用于满足夫妻共同利益时,该债务按照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处理,由引起债务的夫妻一方终局负责,夫妻之间可适用补偿规则。  相似文献   

13.
试论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根友 《兰州学刊》2003,(2):113-114,112
公司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 ,对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 ,致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如何有效地对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 ,是我国现行《公司法》急切需要完善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加强这方面理论研究 ,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4.
公司因其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 ,以体现出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均衡保护。现行《公司法》虽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 )、有关主管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特定情形下的清算义务与职责 ,但在具体运用上仍存在缺陷。应通过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公司终止时的非破产清算制度 ,以及确立人民法院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的最终地位、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等途径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彭本辉 《兰州学刊》2006,(11):201-204
投资公司债与投资其他金融商品一样会产生各种风险。目前,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方法,主要是透过当事人自愿协商的方式自行管控违约风险。但证券市场具有利于公司发行证券向大众筹措资金(分散性),并便利投资人将所购买的证券在流通或出售的特性(流动性)。在此特征影响下,公司债债权人对违约风险的管控,以自愿协商为主的模式是否足以保护公司债债权人?应否加强法律介入的程度?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对公司债契约的不完整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6.
王霞 《理论界》2003,(3):70-71
一般而言,债务转移的方式是先由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达成协议,然后再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即在这种普通方式下,债务转移协议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来直接订立的,在此债务人就债务转移作出了积极的意思表示。那么除了这种普通方式外,理论上还有一种探讨,即债权人与第三人能否就债务转移直接订立协议?债权人与第三人直接订立债务转移协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债务人就债务转移作出消极意思表示(指债务人明确表示反对)时,债权人与第三人能否就债务转移直接达成协议;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能否不通知债务人(指债务人不知),而就债务转移直接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17.
从证据法角度来看,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实践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该推定规则除外情形限缩不当和推定效力过高。与此相适应,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完善方案也必须将扩展除外情形方案和减轻举证责任方案结合起来,即一方面扩展除外情形,至少应增加"该举债没有经过举债方配偶事前同意并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应当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另一方面,应减轻举证责任,即将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由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推定改为强制性仅转移主观证明责任的推定。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规范表达简练、种类概括简易。为确保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适用吻合立法本意,应对其规范内涵、适用规则进行检视。认定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保护配偶方的“同意权”为原则,若将其“知情”推定为“夫妻合意”,并以此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既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也欠缺逻辑推理的严谨性,导致债务性质认定欠缺正当性。认定生活型夫妻共同债务,应注重分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适当性,并要求债权人承担所借债务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义务。认定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应同时关注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以及夫妻一方经营、另一方共享经营收益的情形,原因在于其均具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意志。谨慎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有助于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9.
公司非破产清算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司清算可以分成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大类, 现实中存在许多自愿解散、被勒令关闭、吊销执照的公司, 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公司的清算通常属于非破产清算, 应当由公司法进行调整。但是事实表明许多这样的公司并不开展或者并不依法开展清算活动, 因此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分析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上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对非破产清算中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建构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不但关涉到法律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适用的是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制度,这一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以保护遗产继承人利益为主,以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为辅的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设计缺乏对遗产继承人权利制约的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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