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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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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近几年来,因共有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显现,对共有权的性质、客体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一些争议。因此,应加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研究,以便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2.
处分权受一定限制的按份共有是区分所有共有所有权的性质.区分所有共有权人得依其共有持份对共有部分行使使用收益、管理处分的权利.区分所有权人可直接行使该所有权,也可通过一定方式设定专用使用权由特定的区分所有权人或特定第三人行使该项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共有权之专用使用权的性质应当视情况而定,专用使用权人一般不享有成员权,但应赋予其成员权以外的特别权利,以保障其利益.屋顶、外墙等的专用使用权不得对抗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具有相同内容的他物权.  相似文献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包含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在内的复合型不动产所有权。其中,专有权作为一种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永久性和排他性;共有权可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分别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来对待;成员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当属于身份权中的成员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该法仅规定了区分所有权中的几个原则性问题,不足以调整区分所有权领域内所有的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的核心是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与共有权,在保障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的同时,达到维持与管理建筑物的目的.因此,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只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其范围与界定标准,才能真正廓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与共有权的权利界限,解决实践中因所有权区分不明确而产生的诸多纠纷.  相似文献   

5.
住宅问题乃是一切国家的重要社会经济问题。我国应改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研究和立法的滞后现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基于相邻或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构成;应自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体系;其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附属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与一般财产权相比,均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内在涵义,应作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性质理论上有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区分说三种,不可分割的按份共有说更符合该共有权的本质,应予确认,以利于共有权的行使,维护共有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谷素华 《阴山学刊》2009,22(5):90-9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近现代社会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不动产所有权制度。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性质为对空间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所有权的性质。为了实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合作与和谐,法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所有权客体以及所有权的界分作出限制,并以自治组织即业主委员会的形式促进权利主体的成员权合作,共同协理因共有建筑物而生的权利性公共事务。  相似文献   

9.
如何在共同居住关系的基础上形成有序的组织来统一管理小区事务和行使共有权利,是提高建筑物利用效率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居民自治意识的不断加强,如何有效行使和保护成员权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拟从成员权的界定入手,论述在三元论视野下建筑物区分所有之成员权的特征及如何有效保护成员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屋顶平台不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单独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屋顶平台也不属于顶层业主区分所有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屋顶平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其上可以为个别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专用使用权.专用使用权依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设定,开发商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定专用使用权.  相似文献   

11.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持分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多层建筑物发展的产物 ,其内容经历了一个从一元论到二元论再到三元论的演变过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持分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法性”要素之一 ,与普通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成员权相比 ,有自己的特点。建筑物持分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其客体即共用部分。建筑物持分权的权能种类虽然与普通所有权、专有权无异 ,但其行使则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多层建筑物发展的产物 ,其内容经历了一个从一元论到二元论再到三元论的演变过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和基础 ,与普通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持分权、成员权相比 ,有自己的特点。建筑物专有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其客体在我国宜采“壁心说”。建筑物专有权的权能虽然与普通所有权无异 ,但其行使则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3.
论业主自治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人对小区的物业管理享有自治权,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业主自治组织法律地位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业主的共同权益要得到切实维护,必须确保业主共同权益侵害者受到追究。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行使诉权追究业主共同权益侵害者责任的主体,是最为现实和可行的选择,为此需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正确行使诉权。  相似文献   

15.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共有应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以"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特征的共同共有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各种形态的共有归根结底均是按份共有.我国应在承认某些共有的特殊性的前提下,摒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划分,谋求对共有的统一规制.  相似文献   

1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正式设立此制 ,仅有的几个部门规章 ,对此缺乏系统调整 ,因而实践中容易与后者混淆 ,进而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个案的分析 ,揭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相近权利的区别 ,建立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   

17.
李印福 《理论界》2006,(2):151-15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已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所普遍确立。然而,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本文运用分析比较法,主要借鉴法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地使用权和部分产权两个方面作以分析探讨,提出一些具体立法建议,以便有益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我国两种重要的优先购买权.当前对两优先购买权是否会发生竞合以及发生竞合时应当如何选择,理论界与实务界还有很大争议.通过对共有份额与共有物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当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物时他们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分析,认为两优先购买权很有可能会发生竞合.当两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基于立法目的及其他方面的考虑,应该选择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是构成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基础,是《物权法》第六章的基础性概念,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成为专有部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的范围界定,主要有四种学说,而第四种学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既考虑到有利于财产的管理、维护,又考虑到财产的独立性和对外关系,是较为准确之说,应当采纳。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建筑物所有权可以归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而建筑物所依存之土地的所有权却只能归属于国家。建筑物所有人所拥有的只能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基于建筑物与土地的不可分性,当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必然产生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权属冲突。关于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物权法》虽有规定,但不具体,对解决冲突无明显作用。实际上,解决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冲突的最好办法是确立建筑物所有权人的优越地位,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间,赋予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续期权、补偿权和优先权,降低土地使用权续期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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