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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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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继承法未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职务、选任亦付之阙如。建议继承开始,有无继承人不明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在职务、权限、地位上虽多有相似之处,但遗嘱执行人既为执行遗嘱之人,则须以存在遗嘱为前提,无遗嘱即不发生遗嘱执行的问题。因此,遗嘱执行仅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有其适用,在法定继承时并无适用之余地,而遗产的管理不论法定继承抑或遗嘱继承均有涉及。  相似文献   

2.
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继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目前我国《继承法》中只有一条规定,内容极不完善.而我国台湾地区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值得参考与借鉴.我们应当抓住《继承法》修订的历史机遇,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主体范围与产生方式、职责与责任、资格的辞任和撤销以及报酬等方面入手,全面完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并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3.
论遗嘱执行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继承制度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遗嘱执行人制度又是遗嘱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继承法》虽原则上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 ,但太过笼统 ,对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地位、条件及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有利于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四法域遗嘱执行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四法域遗嘱执行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四法域立法在遗嘱执行人以及遗嘱执行程序等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其他事项上也各有特色。我国大陆地区立法在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接受、拒绝、更换、职责以及遗嘱的提示、开视等方面存有明显不足,应当借鉴其他法域的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凡是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公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都是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只就其在境内的遗产交纳遗产税。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这样的顺序确定:有遗嘱执行人的,以其为纳税义务人;无遗嘱执行人的,则以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若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则以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选定遗产管理人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制定管理人。  相似文献   

6.
周建勋 《社区》2012,(6):23-23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遗嘱处分的财产在遗产分割前发生灭失,继承人之间对所灭失的财产是否应从其他未经遗嘱处分的遗产中先予补偿。比如,王某有两个儿子,并有财产A、B、C。  相似文献   

7.
遗嘱继承制度在于尊重财产所有人的真实意愿,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但是,遗嘱自由的过度滥用便会损害法定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权,有时也会违背社会公德,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特留份制度之设立,使得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得到一定保障,对遗嘱人立遗嘱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可以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平正义、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既可以解决现实问题,又能够理顺现有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遗嘱自由的规定过于放任,过多地关注对遗嘱人自由意愿的保护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家庭其他成员的法定继承权,导致权利分配的失衡,影响了家庭的和谐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存在诸多不妥。在保留现行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特留份制度能更好地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达到个人利益、意愿与社会公平观念平衡的效果。  相似文献   

9.
袁仕友 《老友》2009,(9):44-44
编辑同志:老马的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最近十年多亏邻居小张细心照顾老马。老马前不久写下遗嘱,言明死后存款4万元和一套住房归小张所有,并经人作了证明。但是有人说两个儿子是老马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老马  相似文献   

10.
遗嘱继承制度隐含着四个价值悖论:遗嘱自由与公平的悖论;遗嘱自由与效率的悖论;遗嘱自由与秩序的悖论;遗嘱公平与效率的悖论。实现遗嘱继承价值间的平衡,从悖论的境况中解脱出来,是近现代世界各国遗嘱法的理性选择。我国《继承法》也应顺应世界遗嘱法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继承文化的实际,对遗嘱自由重新进行合理的定位,即将遗嘱自由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构建遗嘱自由、公平、效率、秩序价值间的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11.
配偶又称为“夫妻”,法律规定合法婚姻中男女双方互为对方的配偶,它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合法的夫妻之间互相对对方遗产享有继承权是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赋予配偶继承权,是我国顺应文明发展趋势体现男女平等思想的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配偶继承权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可以从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规定和在遗嘱继承方面设立特留份制度等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特留份制度是各国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而我国继承法没有设立特留份制度,只规定了必留份制度。韩国法律规定的特留份制度的内容比较全面与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与韩国特留份制度的比较研究,对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的具体路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遗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有着明显不同于其他遗产的特征。数字遗产所具有的物的属性、财产属性以及遗产的属性要求数字遗产继承的实现。但是数字遗产的继承面临着法律和现实的双重困境:在法律层面,物权法对数字财产的认定缺位,继承法无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在现实层面,存在继承所涉主体多元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继承客体多样保护范围难以准确界定、行业利益冲突难以有效协调等问题。因此,通过修改继承立法,或者发布司法解释,或者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等是实现数字遗产继承的有效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4.
特留份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然而我国尚未建立该制度。通过追溯特留份制度的历史渊源,阐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予以比较评析,最后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现实国情提出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5.
特留份制度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遗嘱逆伦诉和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与特留份的划分,具有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合理限制的独特价值和功能。《法国民法典》在继承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和特留份的划分基础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特留份制度,主要表现在详细规定了特留份份额的确定、特留份继承人及其顺序和特留份扣减等方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没有特留份制度,仅规定了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必留份制度。基于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在价值基础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性,我国在将来修改继承法的过程中,应当在改进现有的必继份制度的同时构建特留份制度,而《法国民法典》上的特留份制度在坚持原则性同时兼顾灵活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此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6.
法律实效指谓法律的实际功效或效果,法律效力指称的是法律的国家强制作用力,法律实施蕴涵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过程,而法律实现诠释的则是法律的目的、要求、功能和价值的实现。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条件,法律效力是法律实效的源泉。法律实效着眼于状态,法律实施偏重于运行的过程。法律实效表征的是"点",法律实施囊括的是"段",而法律实现则是"段"和"点"的有机结合和统一。  相似文献   

17.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语境下确立法律信仰的理念,必须在中西文化的冲突与暗合中确立法律信仰的中国式语境,这需要明晰法律信仰的逻辑前提、力量之源和实现路径。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语境中,确立法律信仰的逻辑前提是建立良法之治,在法律移植中实现法律的价值重建;法律信仰的力量之源并不是建立政府的权力型权威,而是建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主治"理念;在当下中国,法律信仰的实现路径并不是从宗教信仰中嫁接信仰的精神动力,而是建立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打造人民信任的法律和政府。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存在诸多漏洞,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死者的遗体处分权,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继承问题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带来许多不便之处。本案例集中体现了法律的以上缺陷,建议在修订民法过程中完善相关内容,便于法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19.
法律方法对于法治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案正义的实现。虽然对于法律方法的适用都要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但是由于不同的立场对于何谓法治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司法克制主义推崇形式法治的立场,而司法能动主义则坚持实质法治的立场。因此基于不同的法治立场对于法律方法的适用可能会对法治的实现在实质上有着不同的作用,甚至有害的作用。基于新形式法治理论,我国现阶段法律方法的适用应该坚持统合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关照之下的法治立场,因为这两种立场本身都是为了维护法治这个目的和立场的,没有必要非此即彼,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必须有一个限度,而这个限度则是由形式法治的立场所决定的。这种法治立场并不是一种泛泛而谈的纯粹理论性的研究,而是一种面向司法过程的法治立场,是我们运用法律方法的原则问题。法律方法的法治立场的确立,有利于我们在司法操作的层面更好地实现法治,这与政治或是国家意义上的法治立场是不同的,是一种面向司法实践的法治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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