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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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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展调解年活动是河南高院党组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大局出发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全省法院2009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2008年11月21日的全省法院深化马锡五审判方式工作座谈会上,张立勇院长首次提出要在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  相似文献   

2.
刘澍 《天府新论》2012,(3):76-81
“调解优先”标志着柔性司法层层加码,理论界对此多有质疑.在法社会学意义上,法律职业化受阻是其时代背景;法院权威不足是其实务依据;而涉诉信访则是其政治动因.从长远来看,“调解优先”不可回避,但其内在的不足也使其无法真正解开我国法院所遭遇的司法困境.中国司法现代化必须迈过调解这道文化意义上的“坎”.  相似文献   

3.
法院调解应当随着我国社会现状的变革而转型,其转型的理由为:诉讼制度功用的变化是时代理由、民事诉讼体制转型是客观理由、法院调解基本理念的变化是主观理由.转型后的法院调解应当以以人为本为基本理念,在多元的、人性化的基础上构筑现代法院调解的具体制度,从调解主体、调解时机、调解内容、与大调解格局的有效衔接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完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可能.为保障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正确处理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法院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使用司法确认决定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可以成为执行根据;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出现瑕疵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司法确认决定.  相似文献   

5.
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是世界法制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司法制度经过四千多年的嬗变与发展,形成了血脉源于中华文明、符合国情民情的重要特色.法院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是中华法系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而今,这颗明珠在中原大地乃至全国再放异彩.  相似文献   

6.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已确立了法院调解的原则,并规定了法院调解的程序。虽然,在民事诉讼中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世界立法中并不少见,但像我国这样,将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的,遍寻难见。由此可见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具有独特作用和不可或缺的功能,其所依据的价值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也有鲜明的特色。一、法院调解的含义、价值理念和功能…  相似文献   

7.
在目前反思和重构司法调解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先厘清司法调解的性质,并对其予以重新定位,才能探索建立一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充分发挥调解功能的新型司法调解制度。司法调解不是法院的审判行为,也不是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纯合意行为,更不是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结合,而是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合意行为,是"判断型调解",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在调解中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判断与评价,促进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相似文献   

8.
试析法院调解的程序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晓莉 《天府新论》2004,(Z2):119-120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但近年来,关于法院调解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民诉法中对调解的程序规定不甚清晰是当前法院调解暴露出种种弊端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9.
先行调解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制度.先行调解包括受理前的调解和受理后立案阶段调解.确立先行调解的意义主要在于立法机关认可了受理前的调解,受理前调解的纠纷仍然应当是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于先行调解所处的诉讼阶段,适合调解案件的范围相对较小,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中要求重点做好调解工作的案件基本上不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受理前的调解可“委托”给附设于法院的人民调解室;由法院进行的调解,应先立案后调解,预立案不宜继续采用.  相似文献   

10.
调解年与调解运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调解,无疑是近年中国法院和社会的热门话语,"调解年"、"大调解"以及"调解优先"等话语和实践,显示出调解在中国各地已经形成一种运动和潮流.无独有偶,在世界范围,ADR(替代性纠纷解决)也被称之为ADR运动(ADRmovement),两者之间显然存在某种呼应①.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运动或潮流的形成源于何种背景和原因,会带来什么变化和结果,其走向是持续高涨、走向新的高峰,抑或是在留下一些闪光的东西之后悄然退去?  相似文献   

11.
法院调解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法院调解自身具有优势,加上重视非诉方式已成为世界的潮流,我国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法院调解也迎合了法官的心理和利益需求,当前法院调解处于繁荣景象。为使法院调解真正能发挥作用,我们应认识到法院调解与和谐社会不能画等号,去掉强调调解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本身。  相似文献   

12.
论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特色。只有充分认识法院调解的含义、特点、局限性及其解决的办法 ,才能促进我国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王秋实 《阴山学刊》2001,14(4):74-76
法院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它发端于民主革命时期,长期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强迫调解等违法问题,应从立法和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完善.实现现代调解制度的自由和效率的价值取向,使法院调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院调解实务中存在着调解诉讼化的倾向.为了解决调解诉讼化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构建当事人主义调解结构的观点.但是,该观点混淆了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界限,还存在将诉讼中的当事入主义理念强加于调解程序的问题.“合意—判定”型调解程序可以实现纠纷的妥当解决,为强制性的存在提供了正当化契机,契合了ADR的连续性理论.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法院调解即“合意—判定”型的程序构造.因此,我国也应当从构建“合意—判定”型调解程序的角度解决法院调解诉讼化的倾向问题.  相似文献   

15.
法院调解制度一般被视为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但是实践中往往仅从司法权的视角来看待法院调解制度的运用,并未从纠纷当事人的视角来审视法院调解制度。其实,法院调解应当是一种与法院审判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可相互流动或交错运用,但不能理解为二者属于相互隶属关系。尊重当事人合意,以当事人为本位,是法院调解的正当性基础,合意与权威的平衡是法院调解的两个维度。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 ,但近年来 ,关于法院调解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 ,民诉法中对调解的程序规定不甚清晰是当前法院调解暴露出种种弊端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法院调解与域外的诉讼和解具有相同的本质,并不存在原则上的区别.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存在差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只是肯定了法院调解的执行力,对法院调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也是不明确的.在国外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的问题,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相同.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应当肯定法院调解具有既判力.与判决的既判力相比,法院调解仅具有既判力的消极作用而不具有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并且法院调解中理由的判断不能产生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排除效力.  相似文献   

18.
调解优先原则是近年全国政法系统为更加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而提出的一项全面加强调解工作的司法政策.就审判领域而言,调解优先原则具体是指审判机关通过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式、方法,将调解贯彻于诉讼活动的全部过程,衔接于涉及审判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工作原则总称.  相似文献   

19.
行政纠纷因行政机关管理行为而起,行政机关有义务先行处理行政纠纷,而不应当将自己引发的纠纷全部甩手给法院,应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行政调解制度虽在我国遍地开花却五花八门,但无论如何都不应否定行政调解独立纠纷解决渠道的地位。另外,出于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可从受案范围与效力衔接两方面切入。以合理性、合法性作为行政调解与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分标准不符合实践,而应以裁量行政行为作为调解、诉讼受案范围衔接的纽带。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法院应对其所涉的有效事项不再处理,巩固行政调解的成果,避免行政与司法的资源浪费。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经历过由热到冷的变化之后,即将迎来一个重兴的历史时期。这次法院调解的重兴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与历史必然性。同时,法院调解的重兴需要优化重构,而再构的法院调解制度应当注意处理好继承与创新、批判与吸收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院调解制度。本文将这次重兴放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观照,从而认为这次法院调解的重兴应以当事人主义为中心进行定位。文章认为,这次法院调解的重兴是我国调解的传统、全球司法改革的潮流、调解自身的比较优势与“大调解”格局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在法院调解的重兴与再构中,要正确、理性地看待本土资源与域外经验,切不可持机械主义与拿来主义的态度,从而进一步论证,法院调解的重兴与法制现代化建设并行不悖,重兴的法院调解制度必将对法制现代化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并成为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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