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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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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5,(9):166-171
金融风险在互联网中可以被放大,也可以被防控,这取决于立法及政策的具体设计。网络技术性风险、金融业务性风险构成了诱发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因素,相应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也应以监控这两类风险为核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一般法律监管应侧重于构建多部门协同平台、创新业务监控和监管体系、全面建设互联网信用库、强化网络金融监控的国际合作,提高网络金融犯罪成本。此外,应针对网络消费金融公司和网络微型企业风险进行特殊的法律监管。  相似文献   

2.
尹丽 《学术探索》2014,(8):68-71
互联网金融2014年首度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1。为实现"健康发展",就要解决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本文在回顾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其创新与监管的困局展开分析,借鉴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解决创新与监管困局的路径。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市场需求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决定性因素。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应该是互补关系,二者竞争的关键在于谁能够获取更多的信用数据,从而最终赢得客户。互联网金融目前发展参差不齐,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并不大,但对传统金融运行将产生深远影响。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主体在融资、支付与结算等领域内的重大创新,必将给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特殊风险主要有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一方面,监管部门不能缺位,必须正视其风险;另一方面又不能越位,实施过度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出台监管措施目前尚需要一定时间的观察期,以充分了解行业生态和动态。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大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平台迅速发展壮大。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低门槛、高收益的特性,它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实现了碎片化理财,给小额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理财选择。但是,互联网金融很可能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其运行中潜在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冲击,也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治理,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发展进行规划和支持。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应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制定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同时防范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5.
风险收益匹配是金融消费者投资决策的基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降低了交易成本,并提升交易效率。不过,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产品市场机制失灵、金融监管的失效往往造成风险收益的失配。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强化风险收益匹配性监管及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限制互联网金融过渡创新、实现金融市场均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金融与技术的创新发展及深度融合,成为当代社会变迁的重要驱动力量,带来很多新的治理问题。本文结合金融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思路,讨论互联网金融风险与政府治理机制转型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给当代中国的政府治理带来了一些基本挑战,即创新的迭代性与响应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网络的连通性与责任的地方性之间的矛盾、交易的涉众性与稳定的压倒性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构成政府治理的结构背景,引发和形塑了政府在治理技术、治理体制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回应方式和内在困境。背后的深层问题,实质上是新的风险特征与政府治理机制之间的匹配问题,即互联网金融风险在隐蔽性、跨域性和转化性三方面的综合特征,与政府既有的风险识别机制、风险隔离机制、风险处置机制不相匹配。因此,政府治理机制亟待转型,需要从制度和技术两个方向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7.
8.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及医疗改革的深入,互联网医疗服务成为新生业态.然而,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体系,多头监管、个人隐私隐患大、纠纷处理解决机制不健全等现实困境尚未解决,不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解决上述问题,通过梳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美国的移动医疗应用程序监管和个人隐私保护、欧盟的互联医疗数据管理、英国的行业协会监管等,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建议从完善立法体系、建设隐私保护机制、构建行业监管、明晰医疗服务主体责任等方面健全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制度,以期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发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对中国的金融、社会乃至政治具有重大影响,然而,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性和我国法律规范的缺乏催生了对其监管的难题。根据其特性和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创新其监管模式成为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选择。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市场的产物,其具有逃离正规金融监管的倾向,因此必须选择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公私合作监管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监管。  相似文献   

10.
张红伟  陈禹 《天府新论》2017,(3):116-123
互联网金融既是金融创新,也提供了一种金融新业态,它促进金融功能的改进,通过激活金融体系、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既弥补了传统金融中实体经济融资的不足,又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强金融资源的可得性。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风险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创新脱离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平台资产质量下降和互联网人才的不足等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还面临着挑战,需关注人才培养、信用体系建设和风险管理。  相似文献   

11.
诱发金融危机的金融债务风险大致有两类:一类是类似于墨西哥、东南亚等国家的国际金融债务风险;一类是类似于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国内银行信用风险。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国内银行信用风险。与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风险不同,国内银行风险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性风险。防范和化解制度性风险,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  相似文献   

12.
13.
证券做空机制与风险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0年中国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开展和股指期货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引入做空机制.做空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避险工具,在促进金融创新、避免单边市、优化股票市场结构,促使股市长期、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但投资者在运用做空机制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的风险,空机制使用者应恰当使用做空机制,正确识别和科学管理做空机制所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14.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需要突破;另一方面,监管层必须严格防范过度创新可能造成的风险。因为新的金融产品、交易方式和管理办法可能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不得不采取动态管制措施以约束金融机构过度创新,从而形成金融管制和金融创新的交替上升过程,双方在监管—违规 (合规) 创新—罚款 (监管)的均衡路径上重复博弈,因而的确存在“双赢”的可能性。当互联网金融适度创新水平低于临界值,创新活动出现高风险时,互联网金融适度创新的临界值与过度创新的罚金正相关,与监管成本负相关;当监管力度大于临界值,监管有效时,监管力度的临界值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额外收益、适度创新成本正相关,与适度创新的社会收益、过度创新的成本和罚金负相关;当互联网金融的适度创新水平和监管力度均等于临界值,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双赢”。当前亟须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制度、规则和法律建设,做好风险预防和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  相似文献   

15.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逐渐深度融合,创新出诸如共享模式、平台模式等多种互联网商业模式。这些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所具有的差异化竞争、错位竞争、动态竞争和补贴竞争的特性,在刺激消费市场、提高竞争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竞争秩序混乱、市场隐患增多等问题。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竞争规范还在孕育的背景下,亟需发挥政府监管优势,加强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两面性问题进行治理。然而,我国现有的“偏重防控”或“偏重促进”的监管理念、政府单一主体的监管模式、“地毯式”人力排查的既有监管手段,在应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时却存在重重困境。鉴于此,政府应当以监管优化为路径,坚持“防控与促进”并举的监管理念,实现多主体合作的监管模式,并引入智能化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金融监管的效果可以由金融产品向量和金融监管向量的点积的期望值表示,由此可以构建一个解释金融监管漏洞产生机制的模型,而金融创新的本质是利用这种漏洞进行套利,因此可用囚徒困境的套利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失灵的演化机制。改进我国金融监管效率与质量的措施建议:从原则上做好金融稳定和发展的平衡;引导金融创新和地下金融的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强调金融机构自我监管。  相似文献   

17.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网络监管成为一个突出的课题摆在所有试图推进信息化进程的国家面前.本文从国外管理互联网的理论原则与实际经验入手,介绍了目前国际上网络监管的主要方向和几种代表性的方式及其立法探索,并结合我国网络管理的现状,对我国互联网的监管模式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技术促进了金融结构和体系的创新发展,互联网众筹已成为新型金融模式的重要典范和形式。学界和业界对众筹金融衍化风险、监管原则及监管法律边界等问题存在理论纷争,尤其对新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监管差异问题仍缺乏整体性区分。新金融业态下,众筹金融监管设计应是体现以特定金融业务范畴为依据、金融工具创新和风险抑制监管相契合的一种最佳边际均衡。为实现“公平、效率、秩序、安全”整体金融规范目标,当前应结合众筹行业特点破旧立新监管理念,通过厘定众筹监管边界范围和众筹主体行为权责关系,基于健全主体资格、准入标准与业务能力审核机制,健全前端审查、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及金融存管体系,规范投资人、项目评级和预警平台退出机制,构建行业自律与投资人保护机制,完善众筹监管权力责任配置机制等多维度尝试构建众筹融资监管标准,从而优化众筹监管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9.
20.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是金融业风险的重要内容。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有出现一定风险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有这样的风险。对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既要创造条件,使其充分发挥正的协同效应,也应该设立必要的“防火墙”,减弱金融控股公司内的风险传染与风险外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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