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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是司法机关经常遇到而又颇感困惑的司法难题.从对抽样案例的分析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在界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时主要考量案发原因、殴打对象、伤害后果、案发地点等因素,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一些值得肯定的有益经验,但是还有一些要领有待掌握和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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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0):61-63
刑法学界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而该客体的准确认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极大的意义。本文在批判继承犯罪客体的各学说和分析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基础上,主张采用“简单客体+随机客体”的模式来重新释义本罪的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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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德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7):61-76
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一方面源于观念误解,另一方面源于部分司法不当.其根本原因是忽视了或者不合现实地理解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结果,学界提出废止寻衅滋事罪立法的观点,其司法实践也出现了异化问题.缺乏以社会秩序法益为条件的规范目的的引导,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就无目标.本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其建构的根据是,在行为对身体和财物的损害具有低强度性的场合,行为的多次性、行为对象的复数性和行为场所的公开性等因素加强了行为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缺乏个人法益的佐证,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就无可靠抓手.社会秩序构成成分复杂,本罪构成要件繁杂,且包括较多规范要件.传统"唯结果导向"的司法经验,异化了本罪规范保护目的并扩大其规制范围.有些扩大化措施必须加以合理限制.只有运用统合方法,才能建立社会秩序与本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之间的论证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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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公典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2):32-37
自2013年9月9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学界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大化适用问题颇有争议,对《解释》进行合理解读,有利于防止寻衅滋事罪不当扩大。《解释》肯定了信息网络属于公共场所、公共秩序不限于公共场所秩序,具有合理性,但为防止寻衅滋事罪的滥用,只有具有公开属性的信息网络才属于公共场所,同时仅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不属于网络寻衅滋事。实践中应严格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举证行为与“严格混乱”的因果关系,处罚上做好刑行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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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4(3):78-86
疫情背景下,有关网络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大量裁判案例显示,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打击范围出现了相当程度的偏差,亟需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规制范围做出更加贴合时代需求的分析研究。在解释论上,应将“虚假信息”解释为“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而非“没有根据的信息”。不应将行为人的“实质恶意”视为“主观明知”的判断因素。在逻辑上,虽然“网络空间秩序”是“公共场所秩序”的内涵之一,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还不宜将之上升为独立的刑法法益。因此,我们应将该罪中的“公共秩序”限缩解释为物理空间中的“公共场所秩序”。在下次刑法修正时,立法者可以考虑将在网络中传播谣言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明确设置为一个独立的轻罪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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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犯罪作为一种偏激的言论表达,是一些人利用网民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误听误信,实施诋毁他人名誉等非法目的的行为。网络谣言的本质属性不在于没有事实依据而是"未经证实"。从主观要件看,网络谣言犯罪要求行为人知道信息已经超越合理怀疑范围,可能为假仍予以发布传播。从社会危害性看,尽管网络谣言犯罪是通过网络言论实施的,但不管侵犯的是个人法益还是公共秩序,其本质都是传统法益的网络再现,而非完全异质的新型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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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谨防过度化的刑事治理消解言论自由的应然空间。为了在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预留合理的缓冲空间,应当在形式解释论的指引下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并通过对“虚假信息”的二元限定、“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围限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限缩来重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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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合理应对轻伤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引导,解决一系列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但是,指导意见并未放弃将轻伤结果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并且仍然坚持使用寻衅滋事罪这一兜底罪名处理未造成轻伤后果但需要刑法介入的案件。能否使用类似指导意见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通过情节不同导向不同结果的方式,把仅造成轻伤以下结果的轻微伤害行为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规制范围,值得进一步研究。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暴行罪的弊端以及逐步消解寻衅滋事罪等四个方面,均可得出轻微伤害行为入罪的必要性。而基于对定罪模式先例、刑法谦抑性和犯罪预防三个角度的论证,前述做法也具有可行性。未来,应就具体的入罪与出罪模式、基础理论逻辑的梳理与法条设计等问题,尽早提出具体的理论构想,以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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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职责要求,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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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和灭种罪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演化关系。不过,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存在。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与战争(武装冲突)的关联性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广泛性和系统性不同、具体罪行不同。危害人类罪和灭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罪行发生背景不同、具体罪行不同、犯罪心理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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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它贯穿于刑法的始终,是法治在刑事法领域中的集中体现。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罪名都应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视角看刑讯逼供罪的现行规定,发现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两项内容:明确性原则和禁止不均衡的刑罚。笔者以此为出发点探讨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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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 ,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有混同之处呢 ?这主要是因为大逆不道是国事犯的专称 ,某种罪行一旦被定性为大逆不道就要被处以族刑 ;而有些犯罪行为从性质上讲虽属于国事犯 ,如“误朝”、“无人臣礼”等 ,但情节或后果并不严重 ,归于大逆不道而处以族刑显然有用刑滥酷之嫌 ,故而降格为不道。同理 ,有些犯罪从性质上讲虽属于常事犯 ,如“杀母”、“任狭行权 ,以睚眦杀人”等 ,但情节严重、性质极其恶劣 ,故升格为大逆不道罪。三 不道、大逆不道与十恶罪的关系大庭认为 ,汉的不道罪伴随着法律概念的发达而分化 ,并与唐的十恶发生联系 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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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以前,债务人是弱者,法律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然而到了现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纠纷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不断上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对立处于失衡状态,债务人欠债不还处于强者地位.债权人却处于弱者地位.本文拟就这种现象,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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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以刑制罪的理论纷争及其引发的刑法冲突,均源于对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缺乏合理认识。事实上,一直被学界普遍忽视甚至否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在理论根基和核心内涵上与以刑制罪理论有着高度契合。从内在关系看,二者具有同质性——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要求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为以刑制罪理论划定了合法性界限并提供了规范根据。基于此,以刑制罪理论之适用在根本上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定罪的基本精神,具体应当通过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刑法立法之适用来指导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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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妮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2):122-123
明确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对处理相关案件十分重要。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采矿权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的关键在于 ,“造成的结果”是矿产资源的破坏 ,还是人身伤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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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然而围绕该罪的争论始终没有结束.本罪罪名的确定存在着范畴认识不清的困惑,应定为背信处分财产罪.本罪可以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也可以由监事、独立董事等监管人员实施,还可以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在犯罪的认定上,应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义务可比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可比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结果可比性多项参照数据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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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中的一个类罪名。由于刑事立法上的模糊性和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刑法理论界对偷税罪、抗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问题的理解上还存在争议 ,需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