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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陈光中教授五十年代初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他的命运,也像法学在中国的命运一样,走过了很不平凡的道路。他在三十多年里,走南闯北,先后在广西大学、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单位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博土生导师,并任中国法制研究所所长等职务。十月的一个周末晚上,我们采访了他。“我最关心的是下面几个问题……”他像是理解我们的心思,回顾起他近两年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些思索。首先,他认为,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有必要建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并使之法律化。刑事损害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中产生错羁、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家对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民法通则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虽已有原则规定,但仅有这些原则规定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尽快制订法律,确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使宪法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化,这样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司法人员的  相似文献   

2.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卞传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我国刑诉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3.
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本文仅对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刑事赔偿责任问题作一探讨,从理论上论述了刑事侵权赔偿责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责任起因的特定性、致害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分离性、责任形式的物质性,对容易混淆的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详细划分。  相似文献   

4.
宋巍 《江淮论坛》2009,(3):104-107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充。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其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索。重刑轻民思想长期存在、资金供需矛盾突出、相关主体间利益不易协调、立法模式难以抉择、理论研究准备不足以及技术操作存在一定难度等因素掣肘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惟有针对上述因素进行破解,才会加快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进程,相关立法也才会早日出台。  相似文献   

5.
黄玲玲 《学术界》2003,(3):201-204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刑事惩罚制度相比 ,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在我国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的必要和可行的 ,国内相关立法应尽快完善  相似文献   

6.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提出的新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机关准确实施国家刑事法律的重要指针,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取得了初步的政策效果,但还存在一些主观上和客观上的问题.为此,司法部门要树立新型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合法途径,提高政策执行能力,从而进一步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公民的精神利益保护不力,因此尽快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非常必要的。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将民法和刑法两极保护紧密相连,并要明确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主诉的主体范围以及加害人的能力、赔偿数额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曾蔚 《江汉论坛》2004,(7):138-141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其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并由此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结合相关国家或地区合理、成熟的经验,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9.
王继福 《兰州学刊》2008,(10):122-124
文章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立论基础,论述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期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李美蓉 《理论界》2008,(7):78-79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领域已经确立并运行良好,但刑事法律却将其拒之门外,由此造成了诸多弊端。本文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缺失,进一步分析了其不合理性,呼吁立法应当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1.
越南司法鉴定人是通过鉴定人名册制度予以资格认证的,鉴定机构也是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通常只有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人或具有鉴定权的机构才能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在刑事司法鉴定中,司法与鉴定是两个不同的系统,鉴定具有相对独立性.借鉴越南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我国也应确立一套较为合理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12.
<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害赔偿的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避免讼累和防止人民法院出现自相矛盾的裁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交叉点上。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存在着分歧意见,司法实践中的作法也不一致。本文仅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张文志 《北方论丛》2010,(6):140-14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当代中国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深刻改变着人们思想观念,为制定该制度奠定了广泛的思想基础."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是全面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被害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亦即公民应当依法享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确立和实施,在我国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即将启动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纳入这一制度,正逢其时.  相似文献   

14.
李美蓉 《兰州学刊》2008,(9):106-108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体现。为了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停止以刑代赔、仅仅给予公法保护的方法,尽快建立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文章将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域外成功经验、法律依据以及现实基础四个方面来详细论述其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20世纪中期,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美国的兴起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美国侵权法,大陆法系国家对该制度也从开始的从理论上的完全拒绝,发展到立法的有条件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体现民事责任制裁的功能,但由于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分别是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制裁措施,因此,三者具有不同功效.在侵权法产品责任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立法的方式限定其为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两到三倍,既能有效实现民事的制裁功能,确保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利益的衡平,又能实现多种制裁方式交互使用,达到对社会控制的最好效果.  相似文献   

16.
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缺位,反对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固然有其理由,但并非合理。文中围绕反对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三项理由进行辨析与驳斥,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贯彻执行,并对刑事犯罪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予以了明确界定,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人的精神利益。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证人法律制度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分析外国证人法律制度的背景及其构成,与我国证人法律制度作客观比较,对完善我国证人法律制度不无裨益。一、证人的诉讼地位:证人作证的性质及其确认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属于刑事诉讼参与人范围,与国家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当事人相区别。这表现在进人诉讼的原因各不相同:司机机关进入诉讼是基于国家的权力;刑事诉讼当事人进人诉讼是基于他们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而证人进人诉讼的直接原因是他知悉本案应当判明的情况。很显然,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独特的诉讼地位的形成,既不是基于国家赋予的权力或权利,也不可能是基于指定或委托。从与…  相似文献   

18.
论司法责任     
司法机关对违法司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是:法律责任是法理上有关司法机关法律规范的必要逻辑结构要素之一;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需。司法责任是国家对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建立司法责任制度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意义是:可监督和促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能保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损害赔偿探析刘泽华,王晓宁一在我国,所谓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损害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由于错误决定逮捕、错误裁判给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确立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损...  相似文献   

20.
《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刑事错判赔偿是指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并且只针对在劳动改造场所被错误执行了刑罚的情形;赔偿的范围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不承担物质性的赔偿。上述规定使得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也不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赔偿范围应拓展到轻罪重判的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性赔偿,间接损失的赔偿。拓展刑事错判赔偿范围具有厚实的刑事法学基础及社会经济基础,条件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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