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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当前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  相似文献   

2.
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法制教育中,很有必要通俗地谈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特征,以便引导群众协助司法机关打击这一近年来出现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促使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  相似文献   

3.
根据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是我国刑法第263条在涉及普通抢劫犯罪处罚的同时,专门列出了8种情形加重处罚的规定,对这8种加重情节的认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  相似文献   

4.
随庆军 《理论界》2006,2(10):75-77
侵占罪的设置在罪状、法定刑和诉讼形式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将刑法典第270条修改为:“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5.
追究刑事责任家政人员虐待老人达到轻伤害标准以上的,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加强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有效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009年9月,为了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将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逃逸并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规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说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一个重要标准,但是,无论从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还是从理论上的论证,我们不得不承认,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买卖"代扣分",受到刑事追究 丽丽从事"驾驶证代扣分"中介活动,短短数月,共联系"驾驶证代扣分"业务三十余起,从中获利近二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似文献   

8.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差额的部分。”对于这一规定所设立的新罪名的名称,立法尚无定论。目前,法学界存在着多种观点,但多数人倾向于按照条文表述将之称为“非法所得罪”。  相似文献   

9.
非法拘禁罪,是侵犯公民人生权利的一种犯罪。为了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且差额巨大(30万元以上),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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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犯罪规制在内幕交易罪条款之下,凸显两个待证成的命题:一是老鼠仓犯罪的立法属性;二是老鼠仓犯罪的规范修正.文章基于对老鼠仓犯罪行为的法理与规范分析,试图提出两命题的正解:老鼠仓犯罪宜采用背信罪与特别背信罪的形式予以规定;老鼠仓犯罪的规范构成宜作如下修正: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滥用法律权限或违背受托义务,以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或损害本人利益,利用其非法荻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或者授意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或者利用受委托管理的财产,从事类似非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一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二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c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并不能真正实现刑法惩罚犯罪的立法目的,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使之逐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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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对自己的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不尽职责,致使公民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有此种罪行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玩忽职守者却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致使玩忽职守行为依然屡见不鲜,甚至泛滥成灾。那么,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就此谈几点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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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在某电子市场发现一些摊贩竟然偷卖窃听器材。我知道私自制造、贩卖窃听器材是违法行为,但如果只是使用违法吗?郭溧阳《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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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我国通过特别立法,创立了非法所得罪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新的创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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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比,新《刑事诉讼法》在基本理念、具体制度、程序设计等方面均有较大改进,既重视与世界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的融合与接轨,又突出了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必将大大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的进程。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基于刑事诉讼中技术侦查严重缺失的现状,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第二节用5个条文对技术侦查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从而结束了技术侦查于法无据的局面。技术侦查从而也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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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一条文直接表明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对“二法”这种关系产生的基础具体内涵及其走向作一些考察有利于加深对“二法”关系的认识和理解。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关系的历史考察我国第一部外商投资企业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我国《公司法》则到1993年12月29日才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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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金瓶梅》是以《水浒》第二十三回、二十四回中的西门庆作为全书的主人公,因此,在情节上颇多相同之处,但有些情节也作了较大的变动,其中变动得最大的是西门庆之死这个情节。本文拟从这方面情节变动的对比分析中,对两部古典小说迥然不同的美学风貌作一窥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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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适时地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决定》规定要对索贿、受贿、走私等六种经济犯罪分子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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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1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条文是为了适应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形势和需要而出现的,它无疑是打击经济犯罪,特别是制裁那些“死活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顽固的经济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更重要的是,这一条文不仅对我国刑事法律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和创新,在我国罪名体系中创制和增添了非法所得罪的新罪名,而且对我国的刑法、刑诉法理论也将有若干重要的突破。应当说,这在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史上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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