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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本文通过对重大船舶溢油事故的分析,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与赔偿范围的法律制度和经验教训,并对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2.
船舶碰撞造成的非CLC油船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利益平衡分析方法 ,并结合国际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趋势 ,对船舶碰撞导致的非CLC油船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探讨 ,认为碰撞造成的非CLC油船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是漏油船。同时认为 ,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保险制度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3.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油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我国船舶油污赔偿法律制度产生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司法解释本身的限制,《油污司法解释》不能对我国船舶油污法律制度提供完善的法律规定而仅能做补充性规定。因此,针对目前我国船舶油污赔偿法律现状,参考国内外的各种立法案...  相似文献   

4.
当今世界性能源危机加速了石油航运业的发展,使船舶溢油污染海域的风险日益增大。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尚存一些欠缺,有必要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5.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的一项比较独特的法律制度。本文首先介绍和评价了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条约及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相关立法,通过分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指出了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最后提出了我国借鉴国外立法的途径。  相似文献   

6.
试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以传统海事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单一赔偿义务主体———民事责任人为起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及美国油污法均建立起两重赔偿义务主体制度:民事责任人及其保险人和赔偿基金,共同完成对油污损害的赔偿,充分实现损害转移和损害分散。我国也应建立起船舶油污损害两重赔偿义务主体法律制度,以实现对油污损害的充分赔偿。  相似文献   

7.
以传统海事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单一赔偿义务主体——民事责任人为起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及美国油污法均建立起两重赔偿义务主体制度:民事责任人及其保险人和赔偿基金,共同完成对油污损害的赔偿,充分实现损害转移和损害分散。我国也应建立起船舶油污损害两重赔偿义务主体法律制度,以实现对油污损害的充分赔偿。  相似文献   

8.
船舶污染这种海上侵权行为具有很多特殊性,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等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有很大区别。通过国际立法实践,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各类船舶污染国际条约中,船舶油污、船舶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和船舶燃油污染分别建立了不同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为各国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帮助。我国船舶污染立法相对比较落后,随着越来越多的船舶污染事件的发生,我国船舶污染法律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9.
船舶污染这种海上侵权行为具有很多特殊性,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等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有很大区别.通过国际立法实践,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各类船舶污染国际条约中,船舶油污、船舶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和船舶燃油污染分别建立了不同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为各国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帮助.我国船舶污染立法相对比较落后,随着越来越多的船舶污染事件的发生,我国船舶污染法律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相当不确定的概念.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界定处在理论模糊和实践需求的矛盾之中.本文通过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解释,指出环境侵权赔偿实际上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关键是在多种利益冲突中找到平衡的方法,以达到利益均衡,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11.
为应对重大油污事故带来的巨大生态和经济损失,二战以后,国际社会建立了油污损害赔偿机制。随着我国航运大国地位的确立,在我国发生的油污事故日益增多,损害结果触目惊心。相比发达国家,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很不完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中有关油污责任主体法律法规的梳理与分析,指出我国在涉及油污责任主体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审判中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2.
21世纪海洋环境成为人类获取能源的主战场,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已从一国国内走向国际化。对于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国际社会存在一些立法实践,由于海上石油作业起步晚、溢油率低,对海上平台溢油事件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国际社会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法律适用的困境。通过制定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专项实体公约或者将“海上平台”油污损害纳入“船舶”油污损害公约的调整范围,以弥补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国际法适用的缺失。为确保国际公约的有效实施,一国内国法对国际公约应给予积极的回应。  相似文献   

13.
针对康菲中国溢油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律适用溯及既往的合法性和法律程序进行法理分析,提出并论证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可以在我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正式实施后溯及既往地适用的合法性。提出对于赔偿范围的确定,可以在即将发布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中明确规定《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的法律适用。论证国家海洋局溯及既往地撤销已经发放的渤海石油开发许可的合法性。通过归纳各国法院承认纯经济损失赔偿案例的各种情形,演绎出对传统海事法进行突破从而解开油污损害纯经济损失戈耳迪难结的限定条件,对将康菲中国溢油事件所造成的纯经济损失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的合法性进行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14.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因为国际环境责任的私法化而出现突破和转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存在的困境在于造成跨境环境损害的主体通常为私法主体,却要由国家为其承担国际责任,故难以为各国接受。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国家对实施预防原则的国际义务,损失分担的安排借鉴了国际海上油污损害等领域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成果,标志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同时,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承担补充责任并应在安排损失分担方面起重要作用,而在国家作为造成跨界损害主体的某些特别领域,国家依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5.
北极石油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极地区石油污染已成为影响北极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目前,对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石油污染主要通过北冰洋沿岸国家的国内法、区域内国家的协定、软法及国际石油污染防治条约和原则加以规制,对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石油污染主要是适用一般性的国际环境法原则以及污染责任人所属国法律。完善北极石油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途径主要包括促进国际合作,大力发展区域性软法,订立专门适用于北冰洋地区的石油污染防治公约,完善各国国内立法以及制定专门性的国家间协定。  相似文献   

16.
南海生态安全面临着海洋环境灾害、陆源污染、生态恶化、战争及自然灾害等多种威胁;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虽然基本形成,但仍不够完善,立法内容应当充实和调整,效力等级有待提高,行政执法体制有改革之必要,生态安全保障机制亟需创新,南海生态安全保障专门立法属于空白;因此应当完善南海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健全海洋生态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生态修复制度,完善南海生态灾害应急处理制度,修改生态安全保障的刑事法律,改革南海执法体制。  相似文献   

17.
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分析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海环法》、《海商法》对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况 ,得出的结论是 :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适用《海环法》 ,而责任限制适用《海商法》。本文还比较了适用《海商法》和适用 1969CLC、1992CLC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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